中国卫生教育培训中心
①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属国家卫生部属下单位吗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不属于国家卫生部属下单位,是非法社会组织。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18年2月23日公布最新一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美丽乡村产业发展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智能机器人协会”、“全国产业创新研究院”
“中国汽配用品市场协会”、“中国KTV协会”、“中国古玩研究院”、“中国白癜风医学协会”、“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中心”等40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在列。其中包括全国医药卫生人才专业技能考试中心,它出具的任何证书都是无效的
国家卫生部直属机构有: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4、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5、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6、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卫生部党校)
7、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8、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
9、卫生部北京医院
10、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卫生部机关服务中心
1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4、健康报社
15、人民卫生出版社
16、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17、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18、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19、卫生部医药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20、中华医学会
21、中华预防医学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国医药卫生人才专业技能考试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② 北京卫生学校的培训中心
北京卫生学校培训中心是由北京卫生学校主办,承担对社会、在职人员的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考前培训、资格考试以及与其他单位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机构。由学校在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培训中心以学校为后盾和依托,充分发挥和利用校内教学、实验室等设施及教师队伍的资源优势,以规范的教学管理,良好的教学质量和完善的教学设施,为学员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为了遵守国家对各类教育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办学,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培训中心依法在宣武区教委、宣武区劳动局、宣武区发改委注册登记备案,成立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独立办学的北卫卫生职业培训学校、北京市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并以此对外开展各种教育、培训、考试活动。
北卫卫生职业培训学校:
以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为主,开设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护理学、药学专业(大专层次),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护理学、药剂学、口腔工艺、医院管理等专业(本科层次),现有在校生1000多人。
北京市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以对在校生、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前培训、资格考试为主,是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单位,宣武区劳动及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单位。现长期开设的职业技能培训工种有:药剂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护理员、消毒工、医用气体工、洗衣师、口腔修复工等。
③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是国家卫生部直属卫生行业各类全国性考试的技术服务专门机构,成立于,是国内最早建立的全国性专业考试机构之一。负责卫生行业各类全国性考试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负责卫生行业各类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等专项考试 的考试设计、命审题、考务管理和统计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医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组织考试用书编写,负责国家医学考试试题库建设。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负责卫生行业各类全国性考试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
2、负责卫生行业各类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等专项考试的考试设计、命审题、考务管理和统计研究工作。
3、承办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考试。
4、参与研究卫生行业考试的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和政策性研究
5、组织协调医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组织考试用书编写,国家级医学考试试题库建设。
6、组织开展医学考试领域内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7、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考试工作的技术服务,承办医学成人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有关考试。
8、开展面向社会的考试服务,承办国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考试工作、业务人员培训和技术咨询。
④ 有申请中国安全健康教育网培训的分享一下
单位开展过三次了,每年一次,都是非常有教育意义的,还不收钱
⑤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的内设机构
(一)行政来部门:自
1. 办公室
2. 党委办公室
3. 人事处
4. 财务处
5. 纪检监察室
6. 后勤管理处
(二)业务部门:
1. 科教与国际合作处
2. 项目管理办公室
3. 理论与政策研究室
4. 指导与评价部
5. 信息管理部
6. 健康传播部
7. 培训部
8. 宣传服务部
9. 报刊管理部
⑥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单位吗它出具的文凭有法律效力吗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国家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院国家事业管理局。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委员会是主管单位,全国卫生人才考试中心是下属单位,考试中心负责命题、阅卷、监考等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行政工作分工不同。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我国中医对海外发展的接轨。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是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国务院国家事业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该单位是中国健康行业全球化发展代表机构,
未来全球健康发展依该单位标准为标准。
⑦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这个单位是否国家承认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这个单位国家是不承认的。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委员会自称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民政部登记管理",具有行业人才教育管理职能的全国性机构。
2018年3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委员会”涉嫌存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属于违法社会组织,于2018年4月被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予以取缔。
(7)中国卫生教育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中心宣传的职责:
1、为医药卫生保健行业开展各类人员专业培训与服务,适时举办专业研修ifi和技术培训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开展国际、国内医药技术、学术交流与合作。
2、进一步提升我国医药技术研发水平;组织医药与中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科研研讨、学术交流、展览展示等,为医药保健行业提供专家研讨、技术论证、交流推广等项服务。
3、主办、承办成果论证会、组织相关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推广、健康义诊,爱心捐赠等,宣传、推广先进的健康理念,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⑧ 中国卫生部有哪些下属机构
卫生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四)政策法规司。
起草卫生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司。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三)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⑨ 中国卫生人才培训指导中心签发的医学影像师有用吗,单独这一个证书可以执业吗。
这个证是没有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成教学历是否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3.临床专业是否可以报考中西医结合医师?
临床类别医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参加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参加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考试。
4.口腔技术专业是否可以报考口腔医师?
不可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5. 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是否可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规定下列条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允许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入学的;
(二)户籍和毕业学校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报名考试时间
编辑
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如下:
网上报名时间:每年2-3月左右。具体时间届时由国家考试中心公布。
现场报名时间:每年3-4月份,具体时间由当地卫生局公布。
2013年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7日9时—3月17日中午12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2013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3年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为9月14、15日;助理医师为9月14日:
时间执业医师科目9月14日上午9:00—11:30第一单元9月14日下午14:00—16:30第二单元9月15日上午9:00—11:30第三单元9月15日下午14:00—16:30第四单元
证书注册
编辑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⑩ 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是什么性质的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具体实施卫生计生远程继续教育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卫生计生系统队伍职业化建设,具体承担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开展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和认证等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