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人继续再教育
⑴ 福建继续教育截止时间
今年领的会计证就不要再继续教育了,继续教育网上注册8月15日就截止了,注册后每个月都可以报名的,一般继续教育费用60元,书买不买是自愿的
⑵ 福建八大员继续教育,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吗
应该是8大员的证都是全国通用的,关键是考试机构在哪,和你证书上的章是什么,地方上的章只能地方上用!
⑶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
没人讲课的,只要时长就行了。
⑷ 福建省机械专业中级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如何累积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抄据实袭际工作需要,每年从公布的公共科目课件中,自由选择课程,修完规定学分。根据国人部发[2000]96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13学时公共课程的学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24学时公共课程的学习。详细信息咨询当地人事考试网,职称论文,咨询九品论文网
⑸ 福建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在哪里报名
省注册中心担任 编制和发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制定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学材料 ;可选择委托具有 有必要要求 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并详细 监视 、指点 、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施行 职业 ,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则 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获得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请求 ,逾期未请求 或请求 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 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请求 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则 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请求 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越 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请求 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则 继续教育学时,方可请求 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承受 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获得 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则 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则 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观赏 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方式 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与 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材料 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职业 ,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载 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根据 ,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与 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学习期满经测验 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款式 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养训练 内容及培养训练 日期,加盖“河北省建立 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与 继续教育,提升 自身的执业才能 和业务程度 ,是二级建造师的权益 。二级建造师必需 积极主动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要求 。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恪守 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则 ,听从 所在单位的安排,承受 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反省 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则 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还是要考的和重考差不多先到二级建造师报名考试 处理解 状况 这是关于 福建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在哪里报名?的解答。102
⑹ 福建省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如何进入
网络就行了
⑺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条例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二) 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 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 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 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及派出国(境)外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根据本单位长远规划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为主。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时间计为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以下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 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
(三)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 出国(境)进修;
(五) 参加函授、刊授、夜大、电大学习等。
第十二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可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编写教材的工作。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 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中安排,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省人事行政部门可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赞助。
第十六条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进行登记,作为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
第十七条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制度。各部门应将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考核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五)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对不服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所处的行政处罚的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服人事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所处的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企业包括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中央直属及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人事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福建省工人继续教育考试有限次数吗
、问:会计证来档案编号、姓名、身份证源号码输入都没有错误,但是系统提示找不到匹配的学员信息? 答:请先确认您输入的信息是否正确,如果学员有两组身份证号码,输入18位身份证号提示找不到匹配信息时,可更换成15位身份证号再进行验证。如果都没...
⑼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专业课有一门就是一直测试过不了。可补考吗
专业技来术人员继续教源育第一次考试不过 可以再考,继续教育是可以多次重考的。继续教育(Continuing Ecation)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研究范畴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入,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继续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认识和实践,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也有了重大发展。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⑽ 福建继续教育问题
直接开始14的。网上可以搞定,不难。如果你是泉州的,那就要例外了,有个专门的网站,资费跟全省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