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义务教育 » 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 2020-11-18 09:53:04

⑴ 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般分为几种

.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 )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D.自力救济

⑵ 法律救济和一般救济的区别

您好,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属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您好,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⑶ “退学处理”的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是什么

它就是一种具有外部处理特征的行政处理行为,也就是《行政诉讼法》上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定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

长期以来,高校都被定位为一种民事主体。在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根据高校从事的业务活动,将之归人事业单位序列,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容上也采取民法上的定位,其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但高校的法律地位又不仅仅局限于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国高校在学位授予活动中又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在“退学”制度中,学生一旦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不但要丧失学籍,并且将无法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学校行使的是一种教育管理权,并且基于该权力的行使,也对相对一方,即受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

因此,学校行使的这种教育管理权力应为一种公权力,学校与学生之问的法律关系应为行政法律关系。

⑷ 教育行政救济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您好:
行政救济行为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而教育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教育行政救济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教育行政救济具有因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补救性
教育行政救济由教育行政相对人提起,由有行政救济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现对教育行政相对人损失的补救。教育行政救济主管机关的审查和补救行为是在相对人提起补救申请之后发生的。这种补救是责令责任主体通过不作为停止侵害或通过作为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来实现的。教育行政救济的根本作用在于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种保护作用是通过对合法权益确受损害者的补救来实现的。
2.教育行政救济具有争议性
教育行政救济是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和裁决教育行政争议的过程。教育行政争议,也叫教育行政纠纷,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争议。说其是争议,是因为究竟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仅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一方的主观认定,因而表现为法律纠纷。有权国家机关处理与裁决教育行政争议,成为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然而,教育行政救济过程中对行政争议的解决,不是平等地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加以审查,而是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为主。另一方面,教育行政争议的解决是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责任有无及大小的认定,如果行政主体给教育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则其对自己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必须负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时的救济就转化为对行政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如教育行政机关宣告不当行为无效、撤销和变更、停止侵害、返还权益等。因而,教育行政救济的整个过程,体现了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
3.教育行政救济具有程序性
由于教育行政救济所要撤销或变更的行为涉及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争执关系,因此各国法律往往对行政救济都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程序法。通常做法是将行政机关救济的程序与司法机关行政救济的程序法相分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实施正表明了教育行政救济的程序性,而且它和行政行为相比,行政救济的程序意义更为严格。通常,非经法定程序提起,有关机关不主动受理救济案件,行政救济不会自动发生;非经法定程序审理,不得认定行政主体之行为违法或不当,并进而承担行政责任。法律对行政救济的规范和调整,多是根据行政救济活动不是一次性活动,而是一系列活动过程的特点,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行政救济成为依次连贯进行的法定的程序性活动,因此,也有人将“行政救济”称为是“程序性法律行为”。我国目前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以及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也都对教育行政救济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⑸ “退学处理”的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

“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
对于“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在理解上并不一致。根据传统理论,高校的该类管理行为可归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畴或大学自治的领域,①近年来,也有司法判例将与“退学处理”类似的“勒令退学”定性为学校的内部行政行为。②对于“退学处理”法律性质理解的差异,导致了高校校规在制定上的混乱性和随意性,并对于正确认识是否应将高校的“退学处理”决定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以认真分析。
“退学处理”的法律定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行为既非学校的内部行政行为或特别权力关系行为,也不应属于高校的自治范围。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定位?我们认为,它就是一种具有外部处理特征的行政处理行为,也就是《行政诉讼法》上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定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
长期以来,高校都被定位为一种民事主体。在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根据高校从事的业务活动,将之归人事业单位序列,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容上也采取民法上的定位,其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高校的法律地位又不仅仅局限于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国高校在学位授予活动中又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在“退学”制度中,学生一旦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不但要丧失学籍,并且将无法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学校行使的是一种教育管理权,并且基于该权力的行使,也对相对一方,即受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学校行使的这种教育管理权力应为一种公权力,学校与学生之问的法律关系应为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法律并未明确授权高校可通过“退学处理”的方式限制和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在职权要件上,“退学处理”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笔者以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所造成的。如果以此断然一概否定该行为的效力,将造成学校管理上的混乱,反而更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一方面我们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手段,规范学校校规的制定,并为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立法,从根本上规范高校的各种管理行为。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
“退学处理”的法律救济:
应当对“退学处理”进行司法救济 一般来说,当公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和非司法途径两种方式获得救济。对于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了非司法的救济途径,即: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于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允许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保护其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监督和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司法权有介人大学管理领域的必要性。传统的“大学自治”理论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大学排斥司法权力的干预设立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所谓大学自治,本应限于学术自由相关的事项,但是在这样的口号之下,却有可能出现大学自治权力滥用的危险。事实上,许多与学术自由核心关系过远、甚至无关的事项,常常被利益相关的人主张为大学自治涵盖的范畴。因此,当大学自治权力演变为一种高度特权、损害权利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时,司法机关的有限介入就成为了一种必要。同样,由于特别权力关系排斥了法治行政原理的适用,因而受到现代行政法学的全面批判,为了保障人权、厉行法治,不应当漠视特别权力关系下的人民,如军人、公务员、公立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而应当规定司法救济,使其成为法治主义保障的对象。 其次,“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以往对于学生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常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但通过上文分析,“退学处理”性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应归于《行政诉讼法》第ll条(8)所规定的受案情形。正如有学者所言:“学校的纪律处分、退学决定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对于这些决定不服,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宜将其推人民事诉讼范围或置之不理。” 再次,围绕学生被予以“退学处理”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传统救济途径不足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也要求法院依法提供司法救济。近年来,有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不断产生,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围绕学校的“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这其中不乏有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例,但是,通过传统的申诉途径以期达到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可能性几乎为。由法院提供司法救济,这也是学生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最后,已有的法院判例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确立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原则,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在其后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该原则又得以坚持。尽管这些案件的诉讼要求都是要求颁发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的起因正是由于学校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取消了田永的学籍。并且,一旦学生被予以退学,其必然后果也是无法取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见,对于学生直接以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如果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不但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并且起诉不应以申诉的提出为前提条件。对于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诸如时效、管辖等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由行政审判庭加以审理。 结 语 尽管允许就高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司法救济毕竟是事后救济,不能从根本上规范高校的学籍管理行为,可以说是“治标而不治本”。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校在学籍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犯,有必要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进行相关的“立、改、废”。一方面,在国家立法的层面明确规定高校在学生学籍、学位等相关方面的管理权限,确定高校在该类管理活动中的行政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高校学籍管理的制度,废除行政法规和高校校规中涉及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种种规定,完善学分制管理体系。

⑹ 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途径有那几个

亲,你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我国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这表明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要用意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以权力为本位.国家既然是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那么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近几年来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
望及时采纳!谢谢!

⑺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⑻ 教育法律救济的最主要途径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

教育法律救济中,行政救济是最主要的救济

热点内容
幼师专业怎么样 发布:2021-03-16 21:42:13 浏览:24
音乐小毛驴故事 发布:2021-03-16 21:40:57 浏览:196
昂立中学生教育闸北 发布:2021-03-16 21:40:47 浏览:568
建筑业一建报考条件 发布:2021-03-16 21:39:53 浏览:666
2017年教师资格注册结果 发布:2021-03-16 21:39:49 浏览:642
中国教师资格证查分 发布:2021-03-16 21:39:41 浏览:133
踵什么成语有哪些 发布:2021-03-16 21:38:20 浏览:962
东营幼师专业学校 发布:2021-03-16 21:35:26 浏览:467
机械电子研究生课程 发布:2021-03-16 21:33:36 浏览:875
杭州朝日教育培训中心怎么样 发布:2021-03-16 21:33:28 浏览: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