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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 2020-11-18 10:06:54

⑴ 上海市药剂学校的学校简介

学校于1986年首批通过市教委、市卫生局组织的教学评估,1999年经市教委、市卫生局组织的上海市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认定小组的评定,药剂专业符合卫生部、教育部规定的专业设置标准要求的A级水平;1999年通过市教委高职校校外办学点的评估工作。
该校与复旦大学医药技术学院联合办学,作为复旦大学医药技术学院药学一分院于2000年9月招生124名首届药剂高职学生。

⑵ 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既然是大纲,其内容比较笼统的,只是一个大的范围,就像是书籍的目录。应该是一本小册子。

⑶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⑷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 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
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5. 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6.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7. 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8. 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附: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入学的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和现代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四、《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8)项“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修改为:“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⑸ 教育局批准开办医学专业文件

你可以到中国教育学院官网上找一找,看有没有你需要的文件,或者直接去你们当地的教育学院问问人家。

⑹ 高等医学教育与中等医学教育的区别是什么

根本区别:
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是高级专门人才
中等教育培养出来的是技术性人才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大学,后来历经发展,主要是英国、德国、美国的大学的不断转型,形成了高等教育的三项职能即:培养专门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
中等教育: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实施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是其主要部分,担负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为国家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担负着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务。

⑺ 医学教育学分多少才达标

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管理办法

1.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从取得现任专业职务资格后,在履职年限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累计取得每年25学分,作为任职(指正高)与晋职的必备条件之一。

2.学分的分类计算方法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类学分须达到10分/年,三类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地(市)级一类学分须达到5分/年,三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分/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县级一、二类学分之和须达到13分,三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2年/年。

一类学分可以取代二、三类学分,二类学分可以取代三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3.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实际时间计算学分。

4.外出进修学习或专题研究按每月3学分计分,每年最多授予25学分。

⑻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特点是哪两个

一是具体一定的岗位针对性,二是教学难度适合初中毕业生的文化基础的实际

⑼ 医学院的专业系怎么分

医学院专业设置一般如下:
[护理学]:本专业学制五年,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从事临床护理、社区护理和护理管理工作以及护理学师资的高级护理人才。要求学生具有广泛的社会、心理、行为等人文科学知识,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社会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掌握急、难、重症患者护理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技术,掌握专科护理和专门监护及预防保健知识与技能,具有临床、社区护理、护理管理、护理科研和教学的初步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主干课程:临床医学、护理学等。主要就业去向:各级综合医院、医科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科研及教学工作。
[预防医学]:本专业是培养从事预防医学工作的通科卫生医师。主要课程涉及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三大块。在基本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掌握预防医学的专业知识,并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实验室研究,具有组织和制定预防措施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学制5年,成绩优良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本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环境与食品卫生监测、临床营养、进出口岸检疫、妇幼保健、院内感染控制及卫生管理等多领域就业,就业形势良好。
[临床医学]: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有坚实的医学科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临床技能,有较强的临床实践能力、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积极的创新精神,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和进一步发展的潜能的高素质临床医师或临床医学专门人才。其主干学科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学制有五年、八年制。毕业生五年制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八年制授予医学博士学位。就业方向:各级医疗单位、科研机构和医学院校,从事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精神医学]:本专业是临床医学的分支,是研究人类各种心理障碍、精神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特点和防治方法的一门临床学科,旨在探索人类精神世界的奥秘,以促进人类的精神健康。是我国最强的精神医学高级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从事精神病医学与精神卫生工作的临床医师。要求学生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临床心理学及精神病的基本理论和诊疗技能,具有一般医疗技能和处理常见的心理障碍、行为障碍、精神疾病及相关疑难急重症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成绩合格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主干课程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临床心理学、行为医学、儿童精神医学、精神病学等。就业方向:全国各级医学院校、综合医院、脑科医院、医学心理中心及精神卫生保健机构从事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医学信息学]:本专业旨在培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和信息科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拥有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人才,既能满足医药卫生领域对信息服务、信息研究与咨询人才的独特的专业需求,又能适应其它各类信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部门对信息人才的需求。本专业主要学习医学信息概论、信息组织、信息检索、医院信息系统、临床决策系统、医药市场信息、病案信息管理以及生物信息学等课程。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以医药卫生领域为主、并能覆盖其他各行业领域的信息管理、信息服务、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信息研究、信息教育以及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等各方面工作。
[麻醉学]:本专业培养具有从事麻醉学科学技术或管理工作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的高级麻醉医师,高、中等医学院校师资和麻醉医学科学研究人才。要求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麻醉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及临床麻醉的操作技术,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知识与一般医疗技能,麻醉医学基础与临床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各种麻醉技术及复苏、急救技术及麻醉医学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主干课程:临床医学、麻醉医学等。学制五年,成绩优良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该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主要就业去向:各级综合医院及医学院校,临床医学科研机构。
[医学检验]:本专业是现代医学中临床医学与实验科学相结合的一门学科,主要培养具有从事检验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的高级医学检验医师,高中等医学院校检验师资和临床实验科学研究人才。本专业是省级重点学科,具有临床检验诊断学硕士授予权。主干课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学制五年,成绩优良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主要就业去向:各级专科或综合医院、血站、医学院校、临床医学科研机构。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口腔医学]:本专业的培养具有广泛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较深厚的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口腔医学专业基础理论,较为熟练的口腔临床操作技能,具有独立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富有创造精神和为口腔医学事业献身的精神,具有较强的从事高等医学教育、医疗、科研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学制有五年、七年两种,分别用二年半或三年的时间,学习普通基础课和医学基础课,为学习临床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二年半或四年学习临床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临床诊疗技能、临床思维方法等,并进行毕业实习。毕业生五年制授予学士学位,七年制授予硕士学位。毕业生主要在各级医疗单位、科研机构和医学院校从事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想要做医生的话,首先要确定自己是不是喜欢这个专业或者说是否适合这个专业。这个专业竞争压力大、学习任务重。

希望可以帮到你!

普外是基础外科,可以从事骨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属于非法执业.除非你已取得了眼科执业医师资格证就可从事眼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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