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教育信息港法律
❶ 2019昆明市教育局局长是谁。
2017年5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任命刘绍安为昆明市教育局局长。
❷ 昆明市教育局规定新教师必须有120个学时,但现在学时不够.对我自己和
没有入职没有影响,有教师资格证不一定是从事教师职业不用继续教育。
已入职的教师必须进行继续教育,够学时才能考核合格,请通过补修完成。影响考核和评优,甚至可能因此被解聘。
❸ 昆明市教育局所在地
地址: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8号楼5层
电话: (0871)3123549
❹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
一、入学对象:年满六周岁(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且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入学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属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咨询点、服务站,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的布点、规模、招生计划,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条件、接受安排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三、报名时需要提供信息采集的主要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持公安部门发放的《昆明市居住证》。 2.入学儿童户口册(或户口证明)。
❺ 云南省昆明市教育局
应届生补课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强行写申请书和强行收费就不合适了,你找昆明市教育局没用,不是一个地区的更没人理你,我觉得你可以走媒体或者法律途径
首先走媒体吧,都市条形码对这些事情挺感兴趣的,打电话过去人家回来找你的
走法律是下策,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❻ 云南省昆明市教育厅的投诉电话 或者昆明市呈贡教育局投诉电话
你好!
63102385
云南昆明教育厅
如有疑问,请追问。
❼ 求官渡区教育局、昆明市教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的各种投诉联系方式
打给仇和问,我们当初吿补课都是打仇和的号码再问教育局的号码
希望采纳
❽ 昆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招聘考试题型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相关方面的内容。
❾ 进云南省教育厅或昆明市教育局或昆明市官渡区教育局只有考公务员的渠道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云南省教育厅,昆明市教育局等单位要想进去主要还是要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入。也有部分岗位是在高校和社会招聘的合同工,但合同工毕竟不是长久之计,看了您的情况您打算长期定居昆明。因此建议您现在开始准备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以及昆明市事业单位考试。另外也可以关注昆明市各中小学教师招聘,如有合适的岗位也可应聘(每年2-3月份会有一次大型的教师招聘会)。
对于云南省公务员考试,预计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在2014年3月中上旬,考试时间在2014年4中下旬,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将继续分【法检系统】和【非法检系统】考察,法检系统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考试》,非法检系统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关于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备考方案,建议你先看一遍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教材,了解各个科目考试范围以及题型,并掌握主要的知识点;然后就是研究历年真题,把历年真题做熟做透;最后到考前1-2个月可以选一些模拟题预测题来练习;在整个备考过程中需要自己多总结题型与解答方法,这个很重要。如果自己复习实在无从下手,在经济与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推荐可以考虑报个培训班。
对于昆明市事业单位考试,根据往年昆明市事业单位考试时间,预计2014年昆明市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在4月底5月初,笔试时间在5月中下旬。昆明市事业单位教育系统主要考察内容为:教育法规、教育教学理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科专业知识(30%+70%)。
最近云南省教育厅对外交流中心也有招聘信息,您可以上云南招聘网或者网络搜索。
中公教育祝您早日成功!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❿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公驻民办学校的文件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14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学校、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民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民政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使用财政经费、捐赠资金举办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项目用地,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信贷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设施、学校学费收费权、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者质押;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以用学校资产、学校学费收费权、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者质押。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补助机制,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公办学校教师经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予以保留,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实行民办学校人事代理制度。市、县(市、区)教育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民办学校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办、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服务。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并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内部考核和分配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通过政府资助等方式,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由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承担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较好的办学质量和社会信誉。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并购买校方责任险。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未为教职工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者未按规定设立风险保证金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招生。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