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
发布时间: 2020-11-19 22:35:54
Ⅰ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
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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