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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8:38:39

① 怎样在网上进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信息注册(已经注册学员可跳过改步骤):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首先要在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登记个人资料和证书信息,然后到执业辖区内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才可参加网上继续教育;
网上教育报名:
报名可以有两种途径:
1)不登陆系统直接通过“网上教育快捷报名”页面报名,“网上教育快捷报名”报名页面可以点击首页的图标进入,根据提示认真填写各项完成报名。
2)使用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到个人中心,在页面的右侧点按钮完成报名。
交费: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反馈给您应缴费清单,您也可以登录个人中心点击“管理菜单”-“已报名待交费列表”查看自己未交费清单。
选课:交费成功后,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进入处于学习状态的报名列表,点击操作列的“选课”链接,进入选课页面,系统会自动根据您报名的学分数计算您选课的学分数,并及时给予提示,在页面的“选择”列打钩,选择完毕后点保存即可;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点“重选”重新选择自己学习的课程
学习考试: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操作列“学习”链接,进入学习界面,点击学习列对应的图标,进入课程学习可以看视频课件和课程介绍,点考试列对应图标,进入在线考试,根据提示答题,考卷打完提交即可,系统会根据您的考试结果自动做出是否通过判断。
查询学分:所有选报课程学习完毕并通过考试之后,选报学分将被记录入学分库,您可以在个人中心“管理菜单”-“我历年取得的学分”查看自己的学分明细,也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学分查询链接查询打印自己的学分。

② 怎样在网上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流程
1、信息注册(已经注册学员可跳过改步骤)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首先要在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登记个人资料和证书信息,然后到执业辖区内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才可参加网上继续教育;
注册方法:

点击首页页面左上的“信息注册”——“个人用户”图标,进入注册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如实认真填写个人信息。
2、网上教育报名
报名可以有两种途径:
1)不登陆系统直接通过“网上教育快捷报名”页面报名,“网上教育快捷报名”报名页面可以点击首页的图标进入,
根据提示认真填写各项完成报名医学
2)使用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到个人中心,在页面的右侧点按钮完成报名。

3、交费
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反馈给您应缴费清单,您也可以登录个人中心点击“管理菜单”-“已报名待交费列表”
查看自己未交费清单。
4、选课
交费成功后,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
进入处于学习状态的报名列表,

点击操作列的“选课”链接,进入选课页面,系统会自动根据您报名的学分数计算您选课的学分数,并及时给予提示,

在页面的“选择”列打钩,选择完毕后点保存即可;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点“重选”重新选择自己学习的课程。
5、学习考试
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操作列“学习”链接,进入学习界面,

点击学习列对应的图标,进入课程学习可以看视频课件和课程介绍,点考试列对应图标,进入在线考试,根据提示答题,考卷打完提交即可,系统会根据您的考试结果自动做出是否通过判断。
6、查询学分
所有选报课程学习完毕并通过考试之后,选报学分将被记录入学分库,您可以在个人中心“管理菜单”-“我历年取得的学分”查看自己的学分明细,也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学分查询链接查询打印自己的学分。

③ 2017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怎么办

1、到省执业药师协会参加补回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如果本省不能补回,就到其他省药师协会官网查看是否可以补回。

2、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得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是再次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错过了今年的继续教育学习,明年的继续教育可以继续参加,包括以后每年都得参加,除非以后不进行注册,要不每年都得参加。

3、可以联系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药师协会,药监局这些继续教育部门,做详细咨询。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心扩展阅读:

执业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

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④ 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步骤

【导读】我们知道,执业药师在进行执业以后,都是需要每年进行继续教育的,一般都专是去中国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属平台进行的,那么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步骤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1、在手机上找到应用下载,通过苹果手机上的App Store或安卓手机上的应用市场下载一个
“药师帮(店员版)”APP;下载完成后进入“药学习”版块,用手机号码注册并登陆。

2、点击进入“中国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平台”,填写清楚个人相关信息。

3、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缴费,是否需要发票填写清楚即可。

4、在众多课时中,选择自己喜欢的课时进行学习。

5、选好的课时都将在“已选课程”列表里,点开即可学习。

6、学完一个专辑就可以进行考试或者全部视频学完再考试也可以,直到考过为止。

7、考试合格-点击打印学分-填写邮箱-学分证明马上自动发送到您的邮箱,到时自行打印即可。

以上就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的具体步骤,需要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小伙伴,按照以上的步骤进行学习吧,当然在学习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疑问,可以前往环球网校进行详细咨询,会有专业老师给你做出详细解答!

⑤ 执业药师是在哪拿证就在哪继续教育吗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什么

1
继续教育的目的
执业药师依法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时掌握最新药学理论、技术知识,保持高水平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必要条件,是正确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项目制和登记制度。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3类,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级药监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2
办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拿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我们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在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药师注册,确认通过后才能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3年。
情况一:你有资格证,以后都不打算注册
解决办法:收好就可以。但如果你回心转意想注册,要把往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补上,才能顺利注册。
情况二:你有资格证,暂时不注册,但以后n年后会注册
解决办法:每年需要进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只有每年都拿到规定的继教学分后,需要注册时,才能顺利注册。
情况三:已经注册,但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证也失效
解决办法:每年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修到相对应的学分。这样子延续注册时才能顺利注册。
注:具体有特殊情况,必须咨询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

⑦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授不合格怎么办

各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各位执业药师:
为了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总结以往继续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药师协会研究制订了《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远程继续教育计划》,现予以发布。
《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远程继续教育计划》课程内容的确定,注重介绍药学服务的实用性、针对性。本计划提供的课程同时适用于本年度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参加《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远程继续教育计划》的时间、形式及费用等详见附件。
对于因故未能按时参加2010~2014年度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2015年度仍可通过中国药师协会网站(www.clponline.cn)进行补习。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授予继续教育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⑧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由谁负责,怎么算合格啊

1、信息注册(已经注册学员可跳过改步骤)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首先要在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登记个人资料和证书信息,然后到执业辖区内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才可参加网上继续教育;

5、学习考试

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操作列“学习”链接,进入学习界面。点击学习列对应的图标,进入课程学习可以看视频课件和课程介绍,点考试列对应图标,进入在线考试,根据提示答题,考卷打完提交即可,系统会根据您的考试结果自动做出是否通过判断。

6、查询学分

所有选报课程学习完毕并通过考试之后,选报学分将被记录入学分库,可以在个人中心“管理菜单”-“历年取得的学分”查看自己的学分明细,也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学分查询链接查询打印自己的学分。

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进哪个网站

每个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网站不一样,一般是在当地药师协会报名学习,具体可咨询当地药监局。

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怎么得到

需要补足学分
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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