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继续教育课时规定
『壹』 一级建造师现在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继续教育能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知识系统,进而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本人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将培训流程总结如下:
方法/步骤
选择培训机构,可以在住建部网站上选择,之后就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钱报道。
报道后领取“继续教育培训学员需知”和“课程表”,对六天的培训有个全局的了解和安排。
按照课程表的要求,每天准时到指定的地点上课,上课的老师都是学校的教授,讲师,重点讲述了:1.建设工程管理前沿理论与发展,2.建筑工程新标准规范,3.建筑工程新法律法规,4.建造师责任与职业道德,5.国内外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比较,6.建筑工程专业技术。总共六大类课程,两本教材,总的来说听完所有的课程还是收获颇多的。
重要的一部,每天听课需要考勤,在必修课中占据30%的分数,不过要是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缺勤就会被直接划定为不及格。
最后就是考试了,占据必修课成绩60%的分数,需要认真对待,题目比较简单。
以上五步都完成了,考试达到60分了,还不能算是继续教育合格,还需要自己完成一篇论文,建筑方面的,合格了就算继续教育完成,取得了结业证书,可以继续注册执业。
『贰』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几年一次
你好!第一个问题:一建资格证永久有效。(被主管部门吊销除外)第二个问题:继续教育当然一年一次,学时/年。因为到第三年证书要延续注册时才检查继续教育,所以不少人都是在第三年才来补继续教育,48学时一起学完。有的人3年不到要转注册时,也要去把前面欠的继续教育补上。第三个问题:不注册也能参加继续教育。第四个问题:继续教育只是你延续或者转注册时的凭证,完成继续教育后不会回收注册证重发,继续教育完成后会发给你一个证明。第五和六个问题:一建和二建要求一样。但二建只是省级的,管理上更松些。如果因为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资格证书被吊销,终身不予注册的。如果资格证没被吊销,那就继续有效。所以没有重考。下面给你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职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以下略……希望能帮到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发站内信给我。
『叁』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几年一次
住建部(国发《来2015》自58号)文件通知:从2015年10月11日起,所有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关于下一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何时开展,待住建部有关改革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也就是注册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目前是暂停的。
『肆』 请问:一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是不是规定必须在注册地进行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一级建造师在异地参加继续教育需提供异地继续教育备案表。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时:面授课程60学时+网络课程60学时
『伍』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以后,在评职称中算继续教育多少学时
我是北京的,之前打12333询问过此事,官方答复:取得一级建造师后认定你有工程师职称,满足一定年限可以申请高级工程师,但是不会单独发一个职称证。
『陆』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时间问题
一般是注册后3年参加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研究范畴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入,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继续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认识和实践,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也有了重大发展。
『柒』 一建继续教育最新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取消经牵头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捌』 一级建造师是否需要继续再教育
需要继续教育《蜗牛市政》。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后面略)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后面略)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六)接受继续教育;以下略
『玖』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是不是出了新办法
没有,目前出的只是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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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几年考一次
答:国家住建部规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三年一次,即三年一个周期。一建证书注册三年后,就要及时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省住建厅和住建局组织和操作,属于政府行为。
继续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求证书持有人,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建筑业的新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更新知识,同时延长证书的使用期又三年。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约半个月,考勤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如果到期没有及时做的话,会影响以后的注册,所以持证人一定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