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社会教育途径和形式的是
1. 社团德育是包含在社会德育中的吗
几乎所有德育工作者都能认同一个观点:社会实践是各级各类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但在目前的学生社会实践领域,很多做法或者不合哲学上关于社会实践的理论逻辑,或者缺乏价值上的合理性、公平性,实际的德育效果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从多个视角对作为德育途径、方法的社会实践重新进行理论审视,并对操作层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对于当前学校德育实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实践德育的现实反思与理论追问
目前,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实践已经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其实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广大学生的品格、才干得到了提高,公益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然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在社会实践的主体方面,不能兼顾学生全体,在实践的参与机会上缺乏全面性和公平性。
有些学校只抓点、线,对社会实践参与者设置了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干部、入党(团)积极分子、经济状况较好、具备地域上的特殊便利等等。这种做法至少会产生两种负面效应:(1)不具备条件的学生不仅望他人实践而兴叹,甚至会因被“剥夺”实践机会而产生心理失衡和抱怨、敌对情绪,此前所接受的正面德育的既有效果也会被抵消;(2)学校一般会要求没有机会参加统一活动的学生自行安排社会实践,但很多学生不仅不能认识到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甚至抱一种随便应付的态度,通行做法是开学前随便找个单位在社会实践鉴定表上盖上公章用以交差,从而使社会实践流于形式。不少学校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只能侧重描述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对其他学生的个体实践活动情况却一笔带过,正是由于这一原因。
(二)在社会实践的具体形式方面,将并非实践的活动视为社会实践范畴,而很多本属于社会实践范畴的活动却遭到了严重忽视。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都将社会实践形式分为教学计划内的实践和教学计划外的实践两部分,前者如生产见习和公益劳动、专业实习等,后者则包括社会调查、参观考察、科技文化服务、勤工助学、义务劳动、挂职锻炼等形式。其中社会调查、参观考察一般地说并不属于社会实践范畴,它们只是通过实地认知的方式,通过第一手材料获得感性认识的过程。至于有些人在社会实践总结报告中列入了祭扫烈士墓、向希望工程捐助、义务献血等内容,更表现出其对社会实践这种教育方式的无知。另一方面,很多学校过分强调了实践的“社会”性,习惯性地将校内劳动、日常生活排除在社会实践之外。有些教师甚至在学生犯错误时将校内劳动视之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措施,这往往会起到一种反德育的作用,让学生产生错误的劳动态度和劳动价值观。至于家务劳动、日常交往等行为,很少有学校将之视为社会实践的具体形式而予以关注。
(三)在社会实践的效果方面,片面追求社会影响,对普通、平凡的日常劳动缺乏必要的关注。
不少学校的社会实践活动尽管形式上有声有色,但无论其社会服务质量、效益还是对个体的教育效果,都与应达到的效果存在一定距离。有些学校在组织活动时热衷于造势,宣传上热热闹闹,气势上轰轰烈烈,但对实际效果缺乏关心,有明显的好大喜功和形式主义倾向。同时,对于分散组织、由学生自主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缺乏指导和监督,对“含水量”过高甚至弄虚作假的实践报告、鉴定表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些无疑会让学生对社会实践教育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反对态度,其思想品德非但没能得到提高,反而会产生盲目攀比心理、虚假人格等不良效应。形式主义或无为主义地对待社会实践教育,不仅对学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会让学校形象让到严重影响,让社会实践的教育有效性受到不应有的怀疑。
总的来说,从操作层面上看,由于对“社会实践”的外延存在认识误区,应当纳入社会实践范畴的被教育者所忽视,而不属于社会实践范畴的活动却被当作实践来对待。这不仅带来了德育理论上的困惑,更对实践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因此,作为一名德育研究者,我们不禁要对作为德育重要途径、方法的社会实践产生以下的理论追问:什么是社会实践?什么是社会实践德育?在德育语境中,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对于德育来说,社会实践是途径,还是方法?实践教育与活动教育有何区别?采取何种社会实践形式,怎样进行社会实践才是适当的,才能达到应有的德育效果?
二、社会实践德育的内涵与外延辩正
在学校教育语境中,实践教育是指通过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其思想认识水平和行为选择能力的德育过程。要想将社会实践作为德育的重要途径、方法正确实施,首先必须对“实践”概念有一个准确、深入的把握。尽管有人认为,哲学上的理解并不能机械地用于分析日常生活,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如果对“实践”的基本理解都与哲学上的“实践”范畴大相径庭,这一概念本身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必须对人云亦云式的“实践”理解在理论上加以梳理和澄清,只有正本清源,才能找到真正的实践路径,同时体现出德育理论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实践”概念从最初提出到科学地确定其内涵的认识轨迹,曾历经了诸多曲折。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既批判唯心主义把哲学归结为精神活动的错误,也克服旧唯物主义把实践等同于动物本能活动的缺陷,认为实践作为人类的存在方式,是指人类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它体现着人类自身历史活动的本质,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活动,人也以这种方式实现着其价值和自由。生产活动、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和科学实验,是人类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
与本文主题相适应,我们对“实践”概念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1)尽管“实践”与“认识”并非相对立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毕竟存在一个用于区分的相对边界。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社会实践”,应当是“对象性的”、“可对象化”的主体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活动。人类在实践中能动地改造自在世界,与此同时实现对自身的能动性改造。对象化是人的实践活动区别于认识活动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观念物化性”和“现实创造性”两方面[i],缺乏这两方面的对象化,就不应归为实践活动。(2)日常生活在表现形式上是个人生活,但实质上则是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实践包括人类个体的生活实践。社会生活并不排斥人们通常所说的日常生活,只有将日常生活包括于社会生活之中,社会生活才是现实的、具体的、有血有肉的,才有其丰富的内容。(3)社会实际不等于社会实践,“理论联系实际”也不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同义语。社会实际是客观实在的状况或个体思想道德品质的外化状况,它是实践的起点、条件或实践的结果,而不是实践本身。“联系实际”固然为学校德育过程、为个人思想道德修养所必需,但它并不足以作为德育的重要途径,德育实践中绝不能将实践与实际相混淆,以参观、考察、调查等方式了解社会只是“理论联系实际”,不能以此代替以“行”为核心、以改造世界为特征的实践过程。(4)实践是人类的一种能动的活动,但活动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践。活动作为人的意识的能动状态,既包括实践活动,也包括人的认识活动。在德育领域,“实践”概念被泛化,被简单地等同于“活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中国哲学的“知”、“行”两分传统。中国哲学的“实践”概念被包含于“行”这一具有丰富、复杂内涵的语汇之中,“行”既指客体事物本身的运动状态、人的空间运动状态,也指人自身以及作用于外部事物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还可以指人在某方面的专门行为,如道德行为等。二是因为实践具有“能动的活动”这一特征,很多人会想当然地认为有目的的活动就是实践,实践的“可对象化”或“观念外化性”遭到不应有的忽视。在现实中,将“活动”混同于“实践”将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严重的实践误区。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学校德育中的社会实践的外延应当适度扩展到日常生活,将家务劳动、日常交往等作为社会实践的重要形式。对学生在这些方面的实践应当给予充分的强调。在另一方面,实践德育并不等同于活动德育,笔者不赞同将访问参观、社会考察等认识活动作为社会实践教育的形式。应当说,调查统计、新闻采编、旅游管理等以认识活动为主要活动过程、但以改造自然、社会为目的的职业活动或类职业活动,属于特殊的实践领域。而除此之外的社会调查、参观访问以及类旅游活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其基本程序是采取实地认知的方式、通过第一手材料获得感性认识的过程,较深入者也只是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获得一定程度的理性认识。它们虽然属于德育的重要环节,但如将之归为社会实践的具体形式,会形成将社会实践止于认知阶段的惯性思维,在效果上也会存在着“认识问题已经解决,实践教育的任务业已完成”的假象,这对扭转当前过度强调知性德育的偏向有害无益,“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的调查则会产生更大的负面效应。
三、作为德育途径、方法的社会实践的价值考量
社会实践教育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必然要求。不少研究者从“认同”、“导向”、“发展”、“沟通”、“强化”、“预防”[ii]以及“德育教育”、“社会化教育”、“创业教育”、“自我教育”[iii]等方面对社会实践的教育功能进行了阐述,“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概括也是精要而适当的。这些阐述虽然较为全面,但过多地强调结果而忽视了实践过程本身,也有表面化之嫌。在笔者看来,社会实践教育的价值集中地体现于实践本身。
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形成、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正误判断,都离不开实践。在理论上,实践是人类认识的来源,认识发展的动力,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基本途径。在这个基础上,社会实践对于德育具有以下重要价值:
(1)实践是政治与道德知识的检验场,也是政治与道德认识的强化机制。社会实践有助于学生通过亲身实践,进一步明确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标准;有助于让学生将自己与他人进行适当的比较,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评价找到合理的参照系,让他们在别人的眼中体悟到社会对自己的殷切期望;还有助于增强将所学到的政治与道德知识(包括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意识、能力。学生在实践环境中,学生面临着复杂的行为选择、评价,所掌握的知识、理论会逐步实现创造性转化,变成其高超的行为智慧和良好的日常习惯,积极的社会适应性出由此形成。
(2)实践是德育所传导的积极精神的一种载体。实践教育的最直接结果是逐步培养起学生的实践观念。实践观念是实践主体在现实的实践活动展开之前就建构起来的关于未来实践活动的观念模型、理想蓝图和行动计划,是直接指导和支配实践活动的意向性意识。实践观念意味着四个重要尺度[iv]:被改造客体的外在尺度,即外在事物的自身特性及应有的发展趋势等;主体的内在尺度,即主体的愿望、需求、目的和意志等的合规律性;实践方法的尺度,即实践工具及其使用方式、实践过程中的主体行为方式等;实践活动的社会尺度,即实践必须反映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利益,有益于(或至少不损害)他人利益。下述德育内容则是实践观念的具体体现:对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平等性和重要性的正确认识;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积极的劳动态度和高尚的敬业精神;实践过程中的探索、创新精神,吃苦耐劳作风,协作观念、全局意识和奉献精神,劳动纪律意识等以及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优良品质。
(3)实践是一种体验和养成方式。实践环境的易感知性和直接现实性,为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创造了条件,可以促进学生在鲜活的社会生活氛围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把握。实践会促成学生的主动融入、积极体验,从而增进其主动接受教育、提高自身修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学生的体验是综合性的”[v],包括体验劳动过程的复杂艰辛,体验在劳动取得成果时的喜悦,体验劳动的社会意义与个体价值,体验劳动过程中人际和谐、团队合作的必要性,体验劳动过程中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等等,其灵魂也会因此得到升华。
(4)实践是一个个体通向社会的桥梁,是个体的社会角色适应方式。社会实践教育作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在如何使学校教育与未来社会发展相适应,怎样在有限的学校教育时间里使学生逐步完成社会角色的转变,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社会实践,学生能通过角色的真实性体验深化角色认知,强化角色意识,从而摆脱社会边缘角色,面对期望角色与实践角色产生的角色差距,通过角色调适,最终达到期望角色与实践角色的和谐统一,实现自身最大的社会价值。
四、社会实践德育的应然形式、操作原则及要求
从根本上说,社会实践是德育的一种途径,而不是具体方法,但它也作为方法的集合体而存在。具体地说,根据社会实践的德育功能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实践教育分为实践检验法、实践体验法、实践锻炼法[vi]、实践践履法等;根据实践主题的特点(现实性、专业性等)的不同,可以分为模拟性实践(情景模拟训练)、日常性实践(生活实践)、专业(或职业)实践等。
目前,学校德育中的实践教育具体形式主要有:(1)校内劳动、家庭劳动。校内劳动主要指学校在劳动课程之外的活动安排,包括班级及学校卫生值日、纪律值勤、劳动周活动、建校劳动等,任务主要是维护、创造良好的校容校貌;家庭劳动主要指学生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动。此类劳动的主要德育目标在于通过日常劳动,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自律意识、吃苦耐劳精神和良好的劳动习惯。(2)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是西方各国高校实践教育的主要形式,以生产劳动为主要形式。在我国,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现在也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如做家教、店员、职员、做学生饭堂的服务员、搞推销等,通过勤工助学,在艰苦条件下磨炼意志,培养独立能力,丰富自己的才干,习得职业道德规范和敬业精神,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3)文化创造文化普及活动。在大部分学校,学生正在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创造、文化普及的重要职责。学生组织的合唱、舞蹈、书画创作等课外活动都有助于培养公平竞争的精神,为他人服务、与他人合作的品格,还可以增强对集体的归属感、合作意识以及遵守集体的行动规范和秩序的品质。在这方面,同时对学生社团也能起到促进、锻炼和考验的功效。(4)公益劳动、社会服务和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主要指运用自身智力、体力和知识、技能,为他人提供帮助、解决其特定困难的活动(包括生活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以及积极参与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提供实际劳务,培养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在参与劳动中树立甘于平凡、勇于承担重任的劳动观念,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品格。(5)专业实践。主要包括专业实习、与所学专业相联系的岗位劳动(与专业实习相配合的见习环节只是一个单向的认识过程,并不属于社会实践范畴)。专业实践主要适用于大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它在促进学生扩大专业知识域、加大知识深度、提高专门的职业技能的同时,能够实现培养学生的专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适应性的德育目标。
为了切实保证社会实践发挥其应有的德育作用,各级各类学校在组织社会实践时还应根据其所具备的现实条件,因时、因地制宜地安排具体活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以指导、规范实践活动,并在实践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目标适恰性原则。社会实践中应当设定合理且与学生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目标。虽然“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做贡献”是其重要宗旨,但为社会做贡献并不是第一位的,教育功能的充分实现才最为重要。只要学生能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向社会学习,向人民学习,并付出应有的努力,思想境界有所提升,实践的德育价值就已得到了实现。教师绝不可对其贡献程度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不可拔高对学生的要求,对社会实践的评价也应主要着眼于参与积极性和主观努力程度,不宜过于看重其实践成果。
(2)层次性原则。要求小学、中学、大学各学段应当采取与学生的认知水平、活动技能和社会阅历相适应的社会实践形式。这也相应地对其活动区域规定了一定范围,教育者绝不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而一味地强调走出校园、走向社会。中小学对此尤其应有清醒的认识。在笔者所及的视野里,不少中小学都给学生规定了寒暑假中到社区管理机构报到并定期开展社区服务的任务,但社区方面抱怨“操作上难度较大,只能保证给他们盖章以证明其积极性”,而如果让他们走上街头,又会带来诸如安全风险、指导缺位等新问题。因此,应当提倡中小学生依托学校,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校园内的实践活动。
(3)自愿、自主原则。从目前的情况看,学生在实践中接受德育的意愿远胜于德育课堂,但这种受教育的积极性的前提条件是,他们能自愿参加并自主选择自己将要参加的活动。允许学生对社会实践的内容、形式进行选择,不仅能创设一种宽松、愉悦的心理氛围,也有利于他们发挥其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教师放弃大包大揽的做法,放手让学生自主开展活动,也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精神和独立工作能力。
(4)公平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要求,即给学生以平等的实践机会,公平的实践要求,公正的实践评价。开展社会实践教育需要资金、场地、信息等方面的条件,但几乎所有学校都缺乏相应的条件保障,选择一小部分学生集中参加社会实践已是常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恰当,尤其是选拔优秀学生参加的做法会导致学生品德、能力上优者愈优、劣者愈劣的“马太效应”。因此,社会实践要尽可能采取机动灵活的方式实现全员参与。另外,对学生的要求尽管需要严格,但不能要求所有学生达到同样高的水准,要允许部分学生存在差距,根据其现有基础在方案选择和计划安排上给予特别关照,对其实践成果给予较多的鼓励性评价,使之保持心理平衡和自信的实践心态。
(5)过程控制原则。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免会受到校园外复杂社会的多向度影响,心理和思想观念上可能出现一些变化,实践过程中的困惑、阻力、挫折会让他们对所学的知识、理论进行价值重估,实践过程也会因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技能而偏离预定方向。一言以蔽之,社会实践可能会在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产生负效应。因此,在维护学生的自主性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实践过程进行必要的控制。这种控制,首先应当强调其德育性:实践应当围绕德育这一中心主题进行,教育者应当尽可能与学生一起参加活动,一方面以自己的行为示范、感染学生,另一方面,在对学生加以严格要求的同时,引导他们发现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加强正面引导,进行批评教育,表彰先进,激励后进,防止和消除负面影响,保证其思想品德的正向发展。
2. 什么是形势与政策
形势与政策是指我国对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国际关系以及国内外热点事件,秉承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而做出的应对政策。形势政策是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理论课考试内容之一。2010年考研政治课改后,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一起考察。
《形势与政策》这本书依据教育部“形势与政策”最新教学要点,结合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实际,在介绍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国际关系以及国内外热点事件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与应对政策。
(2)不属于社会教育途径和形式的是扩展阅读:
依据中宣部、教育部下发的“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和大学生成长的特点而编写。在介绍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国际关系以及国内外热点事件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与应对政策。采用专题式的编写方法,涉及国际和国内时政热点12个专题。
努力体现权威性、前沿性,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结合、学习知识与发展能力的结合,在相关问题的解读和分析上下工夫,力求达到知识传递与思想深化的双重效果。 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大学生学习形势与政策课程的好帮手,也希望它能够为“形势与政策”课教师从事教学提供参考,同时为从事国内外形势与政策研究的人员提供借鉴。
3. 什么是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
教学是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
教学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训练学生形成基本技能、技巧,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
教学使学生身体正常发育,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和感受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知识和能力。使学生掌握现代工农业生产的基本知识,学会使用基本生产工具的技能。
(3)不属于社会教育途径和形式的是扩展阅读:
教学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重大的科学技术进步。教学又是借助不同的形式实现的。
在运用教学这一途径时可供我们选择的教学组织形式有: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教学的辅助形式--现场教学和个别指导;教学的特殊形式--复式教学;教学的电化形式--多媒体教学。
4. 教育学原理 理想教育的途径是什么
论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一.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1];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2]这三项原则实际上确立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与基本人权保障是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它描述为宪法的灵魂。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3]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正文,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序言。采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宪法原则的表述比较明确和统一,便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理解和解释。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宪法原则内涵的表述与宪法典规则之间会发生不吻合的现象,对具体的宪法解释设定不必要的范围。目前,在宪法典中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在具体规定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原理),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韩国宪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规定了国际和平主义、民主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等原理。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典第一章中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1)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全部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2)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3)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地位的确认,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的所有条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亚共和国是法制国家等。葡萄牙宪法(1982年)在宪法序言之后第一编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专门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共有11个条款。其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1)规定葡萄牙共和国为民主的法制国家;(2)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统一而不可分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主权,国家服从宪法,并且以民主化法制为基础;(3)国家实行单一制,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权;(4)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5)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任务;(6)规定普选和政党的基本原则等。从规定基本原则的结构安排看,宪法原则在宪法序言和具体制度之间起到价值上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以保障宪法在运行过程中保持价值上的统一性。
三.宪法原则具体内容的分析
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从各国宪法结构和发展过程看,宪法原则主要由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组成。
(一) 民主原则
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价值趋向首先是民主价值,以民主作为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同国家的宪法以不同的形式确认了民主的意义与功能。毫无疑问,民主原理是宪法原理中的核心的概念,在宪法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主的概念经过历史的变迁已成为多样化的概念,其内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既要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数人利益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体系,其中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又是民主原理的更为核心的概念。
在宪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从宪法理念角度对民主的概念进行分析始于1952年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在政党解散的判决中宪法法院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做出了解释,认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排除各种暴力或肆意性支配,是尊崇多数人意志,以国民自决、自由与平等为基础的法治国家的统治秩序。这一秩序包括具体化的人权、生命权的尊重、国民主权、权力分立、政府的责任、行政的合法律性、司法权的独立、多党制与政党机会的平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宪法的基本内容与民主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离开民主主义价值,宪法体制是不能存在和发展的。
在宪法体系中民主原则发挥重要的功能。首先,在宪法体系中民主主义提供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即创设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基础。宪法所体现的民意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形成与检验民意的基本途径是民主程序。特别是普遍实行代议制政体的背景下,民主原则直接构成宪法体系运作的指导性原理和基础。其次,民主原则为宪法体系中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提供规则与途径。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是各种利益平衡基础上实现的,以公开、平等为基本规则的民主原则保持了政治的理性与正当性,并赋予宪法广泛的合理性基础。再次,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起到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表现为一种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使社会各个阶层能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参与政治过程,发挥相互制约的功能。第四,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获得自我矫正的机会与途径,使民主的价值得到健康的发展。民主在宪法体系中既有积极的功能,同时也存在消极的功能。按照传统民主主义理论,多数人统治是正当的,多数人意志一般情况下是理性的。但宪法体系中的民主并不以是否代表多数人意志为判断理性的唯一依据,维护少数人意志的理性是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内涵。如发生多数人意志出现非理性时,宪法体系能够有效地消除多数民主所带来的弊端。
在宪法体系中多数决获得正当性的根据主要在:一是多数的数的优位或事实势力的优位成为多数决正当性或效力的根据;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作出合理决定的可能性比较大;三是从经济民主主义观点看,利益的极大化成为正当性的基础;四是从自由的观点看,自由价值有可能提供正当性基础;五是从现实生活看,多数决能够极大限度地保障政治的平等与和平。从这种意义上讲,民主一方面为宪法的发展提供事实和价值层面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在宪法体系中获得矫正其弊端的制度保障。
各国宪法在其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中,以民主价值的维护作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民主的意义。作为政治原理的民主主义在宪法体系中的具体运用表现在不同的领域,主要有:宪法普遍规定国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基础;社会成员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的途径与机制,规定直接与间接参与形式;国家统治正当化的基础与少数人利益的宪法保障机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多数决原则与具体运用规则;宪法与政党制度的相互关系;选举制度的原则与运用等。可以说,宪法制度的所有内容与民主价值有关,民主问题的研究自然成为研究宪法制度的出发点。
(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的治国原理,是一种法的统治形式,已构成现代文明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现代社会法治理论是内涵十分丰富的知识体系,既要反映人类追求的法治理论,同时也要反映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1959年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有关法治的报告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法治理想的综合性的反映,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确认了如下法治原则:(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造和维持使个人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各种条件。不但要承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还需要建立为充分发展个性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德里宣言》提出的法治“集中表现了全面正义的法治要求”[4]可见,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其中,保障人权又是现代法治本质的内涵。成熟的法治是人权价值普遍受到尊重的理想状态。人权和自由是“法治理想最高最广的发展阶段,它们超出了纯法律的范畴,进入了政治、经济和哲学的领域”[5]法治作为普遍尊重人权的一种制度,反映社会变迁的要求,具有浓厚的文化基础。
法治是历史的概念,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法治以新的内涵。但无论社会的发展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法治所体现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是不变的。法治原理实际上构成现代国家的原理,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国家概念本质上是与宪法秩序有着密切关系的政治概念,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治国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到了18世纪,法治国家作为与自由主义宪法国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为了保护基本权利需要从宪法规范角度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国家的活动应限于人的自由保护领域等。19世纪以后,法治国家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基础,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权的保障、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行政的合法性、宪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会中法治起到的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出现与冲突的加剧,法治国家从形式主义法治国家向实质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出现了实质的法治国家形态(materieller Rechtsstaat).实质法治国家重视国家的形式与实质,同时保障合法性与正当性,力求协调法和法律价值。其理论基础是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建立社会共同体和平生活的环境,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宪政理念的变化,法治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强调了法治国家的实质内容,成为区分于一般法律国家概念的价值体系,重视法律内容和目的,建立了以正义、平等与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法治概念。
法治国家原理在宪法体系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体现宪政理念的宪法秩序。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6]
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根据宪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而且也是优越于其他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构成人权的核心内容。各国宪法无论是否在宪法典上规定人的尊严问题,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它是建立宪法体系的价值和制度基础。2。自由价值。法治国家的 自由价值通过宪法规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等自由价值得到具体化。从本质上讲,自由是宪法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由价值的维护既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同时也是宪法体系的核心价值。3。平等价值。在宪法体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实际上,宪法体系是在平衡自由与平等价值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自由的牺牲可以保障平等价值。作为在宪法体系中生活的人们,应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这种平等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平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平等权作为权利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所有的国家权力产生约束力。总之,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的维护是法治主义实质内容的基本要素,同时构成宪法体系的价值基础。
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最高性价值。德国学者克纳德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通过法治国家秩序,赋予国家及其功能以统一的标准与形式。法治国家各种要素中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法的最高性(Primat des Rechts)。[7]他在解释法的最高性时提出,法的最高性并不意味着以法律规定所有的社会领域,即使在法治国家中也存在不必通过法律调整的领域,但一旦对某些领域以法律作出规定后,应保持其优位的地位,使法律具有正当性与稳定性。在宪法体系中,法的最高性一般分为宪法优位与法律优位两种形式。宪法优位要求一切国家行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国家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都受宪法的约束,不得侵犯宪法规则。即使以宪法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也不得限制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法律优位是指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的国家行为应优先于其他国家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切国家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按照克纳德的解释,法律是以民意为基础的,是依民主的、政治意志形成方法制定的,法律优位实际上是实施法律的合理化与自由保障作为前提的。2。人权保障价值。法治国家出发点和目标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整个宪法体系也要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在宪法体系中人权价值是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而得到体现的,并不独立构成宪法原则。如果把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作为相互独立原则加以界定,有可能在论述与逻辑上遇到相互重复或不一致的现象。人权的宪法保障既包括宪法体系内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包括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在现代宪法体系中的人权一般具有两重性,即作为主观公权的基本权利和作为客观宪法秩序的基本权利,每一种权利通常具有主观性与客观秩序的性质。形式或制度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是法治实质要素的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制度化,是宪法本体价值的载体。3。权力分立价值。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国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权力之间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约机制。现代宪法体系中的权力分立的功能并不仅仅消极地限制国家权力,而是积极、主动地对国家权力职能进行分工,明确其职责范围和程序。作为宪法原则意义上的权力分立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国家权力组织的合理化,制约与监督并不是权力分立的唯一内容与目标。此外,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还包括行政的合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等不同领域。
四.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
民主与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代宪法基本的价值体系和目标,构成现代宪法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时,我们需要从历史、规则与实践三个方面分析两者的一致性、冲突与解决冲突的途径。
首先,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形态上是相一致的。民主原则排除了统治权被少数人或集团垄断的可能性,以国民主权与社会成员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为目标,建立了国家统治原理。法治原则是实现自由、平等与正义为目标的国家功能形态,是依法实行统治的原理。两者功能是相互联系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民主原则体现的国民主权、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只能在法治国家体系内才能获得实效性。同时,属于实质法治国家要素的自由、平等、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保障平等参与的自由的政治秩序。如没有民主的程序和环境,法治目标的实现缺乏基础和必要的程序。
其次,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的价值一致性并不意味着两者不存在冲突,实际上两者是在价值的紧张关系中存在和发展的。在以多数决为基础的民主理论看来,多数人的意志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效力,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评价的法治主义是没有必要的。当我们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原则时,法治国家原理则要求对其合理性与理性进行判断,消除民主理念中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部分,使民主与法治之间建立原理与功能上的联系。实际上,民主的自我修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又是在民主的自我修正中得到发展的。民主与法治的冲突源于两者具有的各自的缺陷,只有在两者的相互结合中才能弥补各自的缺陷,建立共同的价值体系。
再次,在宪法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民主与法治冲突的途径。 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在民主价值与法治价值的统一中得到实现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消除影响其统一形态的各种因素,克服两者的缺陷。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两者冲突的基本形式,各国普遍通过不同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解决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矛盾。违宪审查机关审查范围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机关之间权限争议、政党解散的审判、宪法诉愿等。对依照多数人意志制定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表明了法治原则对民主缺陷的克服,实际上反映了保护少数人利益的现代民主主义价值。及时地消除民主与法治的矛盾,有助于维护宪法体系,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价值。
[1] 宪法原则与宪法原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认可的基本价值的高度概括,使之成为宪政发展的基本规则。德国宪法学家卡兹认为,宪法原理是构成宪法秩序的基础与支柱,是“概括化的宪法”。在宪法典上明确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宪法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原理,它同时表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原理,但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原理都表现为宪法原则。生活中存在的宪法原理通常通过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宪法变迁形式获得宪法原则的地位,有的表现为具体规则。一般公认的宪法原理有:人民主权思想、人权保障、权力分立、文化国家原理、和平主义原理、福利国家原理、社会或自由市场经济原理等。在有些国家军队保持政治中立也作为宪法原理。
[2] [美]杰罗姆。巴伦等:《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3] 我国宪法典也没有具体规定宪法原则,具体有哪些原则,具体原则的涵义等事项只能通过宪法解释逐步加以明确。宪法原则的统一解释与认识,对于宪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在宪法没有明确宪法原则的情况下,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宪法原则。如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或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种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如何解释宪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在宪法典或宪法解释没有对宪法原则或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或说明的情况下,这种抽象性规定容易造成基本权利的侵害。
[4]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页。
[5]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66页。
[6] 目前,我国的宪法学界对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与分类方法。代表性的分类是: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实际上,从宪法原则的基本内涵看,人权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并不是独立形态的原则,其价值已包含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作为法治的形式或实质要素而存在。
5. 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和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
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
具体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城市居委会选举,可惜自我18岁以来没参加过)、言论自由(如微博上的信息)、出版(指和谐的书籍音像制品)、集+会 结+社(内容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游+行 示+威自由(这个在大陆从未成功出现,只是说说)、监督权(主要指向领导反映问题,如上访、写信等方式,一般会被和+谐)等等。
6. 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在形式和途径方面有哪些主要创新
一,首先copy最基本的途径是课堂教育,普通专业通过“两课”获得最基本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则需要学习更多的专业课程。另外,不止是“两课”,其他课程时,教师也会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课堂中,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大学生各种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塑造大学生的价值观。
三,学校通过一定的奖惩制度激励大学生积极进取。每个大学基本上都有德育分制度,并将德育分作为评优的参考标准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大学生做更多有道德的事情。
总之,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素养,塑造高尚的人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途径有很多,关键是学校社会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而大学生自身也应端正态度,积极接受思想政治教育。
7. 方法和途径有什么区别
方法和途径的区别:
1、词义深度不同
“方法”比“途径”广,“途径”比“方法”深度深。
2、概念不同
方法指办法、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而途径一般是形容解决问题所经由的路径或渠道,指如何达到目的地。
3、适用范围不同
例如,减肥的方法有很多,最简单的一种就是多运动; 小学思想品德教育有三种途径,最主要的一条途径是通过课堂教学进行学科渗透,其次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
(7)不属于社会教育途径和形式的是扩展阅读:
方法和途径的相关词语
1、方式
拼音:[fāng shì]
释义:说话做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可用以规定或认可的形式和方法。
例句:我们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向前进。
2、路径
拼音:[lù jìng]
释义:指通向某个目标的道路。
例句:他们正在顺着这条冷落的、支离破碎的路径往前走。
8. 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途径和形式有哪些问题
(1)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风气。深化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组织道德论坛、道德讲堂、道德修身等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把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与培育廉洁价值理念相结合,营造崇尚廉洁、鄙弃贪腐的良好社会风尚。
(2)深化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雷锋实践活动,采取措施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以城乡社区为重点,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围绕扶贫济困、应急救援、大型活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围绕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困难职工、残疾人等群体,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气。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法规保障机制,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做到基层、做到社区、做进家庭。
(3)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在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内涵上求实效。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广泛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宣传教育。开展礼节礼仪教育,在重要场所和重要活动中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在学校开学、学生毕业时举行庄重简朴的典礼,完善重大灾难哀悼纪念活动,使礼节礼仪成为培育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方式。加强对公民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规范约束和社会监督,增强公民旅游的文明意识。
(4)发挥优秀传统文化怡情养志、涵育文明的重要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梳理和萃取中华文化中的思想精华,作出通俗易懂的当代表达,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让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发扬光大。重视民族传统节日的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丰富民族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培育特色鲜明、气氛浓郁的节日文化。增加国民教育中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分阶段有序推进学校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移风易俗,创新民俗文化样式,形成与历史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新民俗。
(5)发挥重要节庆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独特优势。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加强对革命传统文化时代价值的阐发,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挖掘各种重要节庆日、纪念日蕴藏的丰富教育资源,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政治性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党史国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纪念日等,举办庄严庄重、内涵丰富的群众性庆祝和纪念活动。利用党和国家成功举办大事、妥善应对难事的时机,因势利导地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形成实体展馆与网上展馆相结合、涵盖各个历史时期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体系。推进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免费开放,积极发展红色旅游。
(6)运用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益广告的选题规划和内容创意,形成公益广告传播先进文化、传扬新风正气的强大声势。加大公益广告刊播力度,广播电视、报纸期刊要拿出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和显著位置,持续刊播公益广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要发挥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优势,运用多种方式扩大公益广告的影响力。社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在适当位置悬挂张贴公益广告。各类公益广告要注重导向鲜明、富有内涵、引人向上,注重形式多样、品位高雅、创意新颖,体现时代感厚重感,增强传播力感染力。
9. 途径和方式的区别
摘自网络:
词目:方式
拼音:fāng shì
基本解释
[way;manner]∶说话做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例如:生活方式
2.[form;mode]∶可用以规定或认可的形式和方法;
例如:礼拜方式
词目:途径
拼音:tújìng
英文:way;channel;path
解释: 方法;路子。
例句:清 李渔 《玉搔头·缔盟》:“就是这个尊衔,也只好借为途径。”
如上,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但我个人理解,“途径”是指的A---->B的路子,“方式”不一定是指“路子”,可以指研究方法、办法等。
从程度上讲,“方式”比“途径”广,“途径”比“方式”深度深。方式偏文科泛泛而谈,途径偏理科理性推理。
如题,建议使用“途径”。
10. 专升本有哪几种形式
专升本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类是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对象仅限于各省、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专科应届毕业生。个别省份的命名有所差别,如河北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接本,广东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插本,江苏省称为普通高校专转本,其余省份皆称为普通高校专升本。
第二类是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其拥有四种途径:包括自考专升本、成人高考专升本(分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方式)、网络教育专升本(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原广播电视大学)专升本。
(10)不属于社会教育途径和形式的是扩展阅读
考试科目:
一、高起本: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2、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二、高起专: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
2、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
三、专升本:
各科类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1、文史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2、艺术类: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3、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4、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