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秋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❶ 2012电大经济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的答案
抱歉。。我不是学法律的,心有余,而力不足啊
❷ 谁能帮我解决下大学法律基础的作业
1、(1)萧宾购买羽毛球拍的行为有效,虽然他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购买球拍显然是15岁人能够适应的。
(2)本案奖金归属其父母,其父亲要求合理。“黄丽听后非常气愤,说萧宾随自己生活,萧林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萧宾所有”——违反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
(3)无效。根据《合同法》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显然购买进口相机行为与其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须经父母追认。
(4)能,除非萧宾高度早熟,让老板误认为其已满18周岁。
2、(1)损失由甲承担,现乙虽造成甲财产损失,但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
(2)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该约定合法有效。小牛属于5头牛的天然“孳息”。
(3)甲承担责任,甲为所有权人。甲实际履行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提出追偿。
(4)不可以,丁虽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但未支付对价,价格仅为正常价格的1/4,明显不合理,属于恶意取得。
(5)部分无效,法院只承认2000元。根据〈担保法〉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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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内生活条件所容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4,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自于那些基本形式.
5法的部门: 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6,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二
1,B
2,A
3,B
4,D
❹ 求电大130公司法(本)2012秋形考作业一、二、三、四答案!
这种事我建议你自己去查阅书籍,总一味的依靠网友怎么行?相比你有公司法的课本吧,稍微溜一遍就能完成作业,挺简单的,希望楼主早日完成作业!
❺ 求解《法律基础》的作业题,谁能帮忙解决一下!
5、c
6、c
7、d
8、d
❻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现代远程教育2012秋季学期《法律基础》大作业谁有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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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怎么没有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册的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一: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习惯
2、法系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4、行政主体
5、法律心理 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
6、国务院
7、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8、职位分类制度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B 2、ABC 3、ABCD 4、ABD 5、ABCD 6、A 7、ABC
8、D 9、A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关系。
3、行政责任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抽象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
(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法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3)法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2)法律规定或授权的行为。(3)具有一定的裁量刑。(4)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
五、论述题(14分)
【分析】
在本案中,废品收购站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均由陈某所办理,经营者为陈某。因此,应由陈某对收购站的非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为陈某,而非陈某之子。市公安局将陈某之子作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属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认定不合法,该处罚行为违法,应该撤消。此外,市公安局的处罚还存在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等错误。电大天堂【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二: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14周岁
2、故意犯罪
3、减轻
4、从重 缓刑
5、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6、直接财产内容
7、要约 承诺
8、预期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 5、B 6、BC 7、CD
8、ABCD 9、A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义是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
3、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3)产生的自治性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分析】
1、本案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在本案中,很明显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但是由于铜质制动排气门是汽车的关键零部件,这些汽车在运输当中,一旦遭遇险情,刹车失灵,其后果不堪设想,严重危及到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在这一双重客体中,立法者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作为主要客体。
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而不应该是盗窃罪。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是:犯罪客体决定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能。任何犯罪都损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智力创作成果
2、10
3、6
4、20
5、技术方案
6、自愿
7、胎儿
8、百分之三十五
9、再保险
10、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AC 2、ABC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
8、C 9、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3、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并能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2、简述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上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有一定血亲关系的亲属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分析】
1、除外责任也称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和不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和情形。它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性规定。除外责任一般应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如果损害是由于除外责任列明事项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在本案中黄某的死亡虽是自己行为所致,但不应属于除外责任意义上的自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自己死亡的故意,其行为实质是由于精神病造成。故黄某的死亡应定为因疾病所致死亡。这样,依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4条关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3000元。
【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作业四: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分)
1、监督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案件情况
4、12 6
5、不动产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6、货物贸易关系 货物贸易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ABCD 2、ABC 3、ABCD 4、BCD 5、ACD 6、ABC 7、ACD
8、ABCD 9、B 10、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3、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分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2)法院调解;(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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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2012实用法律基础第四次作业
问题呢?
❾ 10秋《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第四次作业 谁帮我做一下哦
一、单选题(共 6 道试题,共 36 分。)V 1. 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是()。
A. 立志
B. 勤奋
C. 实践
D. 幻想
满分:6 分
2. 理想与空想的区别在于()。
A. 是否具有主观能动性
B. 是否是自然形成的
C. 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性
D. 是否是创新思维的结果
满分:6 分
3. 大学生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最重要的是()。
A. 锻炼组织交往能力
B.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C. 独立处理学习中各种问题的能力
D. 培养和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
满分:6 分
4. 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形式,是国际社会活动中的主体。
A. 国际组织
B. 国家
C. 跨国公司
D. 经济联盟体
满分:6 分
5. 与道德人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
A. 知行统一
B. 学用结合
C. 学以致用
D. 知无不言
满分:6 分
6.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A. 是否促进个人发展
B. 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C. 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D. 是否促进生产关系的改善
二、多选题(共 4 道试题,共 24 分。)V 1. 爱国主义是调节个人和祖国之间关系的()。
A. 道德要求
B. 政治原则
C. 法律规范
D. 内心信念
E. 传统美德
满分:6 分
2. 与中学生活相比,大学生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A. 学习要求的变化
B. 社会环境的变化
C. 精神风貌的变化
D. 生活环境的变化
满分:6 分
3. 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应坚持的原则()。
A. 平等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信原则
D. 宽容原则
E. 互助原则
满分:6 分
4. 对于理想的错误认识,包括()。
A. 理想就是有利就想
B. 人的理想和信念是人的精神支柱
C. 没有理想一样生活得很开心
D. 过好每一天就行,理想是明天的
E. 凡是理想自然都能实现
满分:6 分
由于是引用注明 答题者: 独创西安的女人
作业一 通往---CCDBAB爱国主义是ABC ABD ACDE ACDE
爱国主义情感包括ABBAABAAAA
作业二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CBACCB集体主义作为社会BCD AC ABCD ABCD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AAAABABABB
作业三 下列行为DCBDC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ABCDE CD BC ABCD
故意犯罪BABBBABBBB
由于以上均为网友答案故只作参考不需给分,如果答案有帮助请谢谢答题者
❿ 求2012秋电大知识产权法作业3答案
我找到了,现在给你
作业三
《著作法》修正案第 46 条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规定: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 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 ”因此,著作 权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了这样的条件: “ (一) 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 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就结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来说,这样的 规定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相当不利的。在此修正案公布之后,于 2012 年 4 月 17 号身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会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并先后办理过与互联网、知识产权有关 的著名案件, 同时是多家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的于国富律师在网上公开发表文章《对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 46 条的立法意见》 ,对修正草案中的第 48 条进行分析评 价。 在这篇文章中他指出: “结合第 46 条和第 48 条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处 于非常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影响他们的创作热情,抑制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他总结出 如下理由: 1.法定许可的条件过于宽松:在第 48 条规定的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备案条款,只要 符合形式规定,就应该备案通过;第二个条件与知识产权无关;第三个条件中,作者的获得报酬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 这三个条件总结起来, 就是作者既无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控制 权,也没有与使用人谈判使用价款的谈判权,作者的权利似乎被架空了。 2.该条款无视音乐作品的市场规律:虽然给出了三个月的控制期,但是,由于该期限过 短,并无实质意义。正如很多音乐人所说的那样,在上述三个月的控制期内,一首新歌很难走红。然而一旦超出上述控制期,任何人可以通过 48 条的宽松条件获得法定许可。一位影 响力巨大的歌星,完全可以通过翻唱这首歌曲让公众认为他或她才是该首歌曲的首唱者, 从 而使其名利双收。 在这种情况下, 谁还会愿意以高价去买下音乐作品的首唱权呢?如果这个 条款最终通过在这种情况下,歌手的价值将远远超过作者的价值。 3.该条款不利于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从第 48 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作者能够从作品中被法定许可使用而获得的利益,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a.版权部门规定的付酬标准;b.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配比例。 通过于国富律师的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这样的规定将极大侵害优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人的利益,这样的规定必将扼杀他们创作的热情, 以至于他们无心创作, 或者只是草草了事, 照这样的发展,中国的音乐产业令人堪忧。而在我个人看来,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与思想的重要体现形式。 音乐既然是文化与思想的体现, 我们不难想到中国源远流长的传 统文化, 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是不是应该传承下去?如果不是, 那么这个民族就失去了自 己的本源,不知根之所在。如果是,那么传统的古典音乐呢?不也是优秀的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吗?那么它的传承要靠谁呢?毋庸置疑, 当然是靠音乐人。 如果音乐人连创作的热情都 没有,那么他们会有心传承下去吗?没有了创作的热情,又怎么会有研究传统音乐的热情。照这样下去,有一天在中国的大地上,所留下来的传统音乐,或许只剩下一串串无人看得懂 的字符了吧。而想欣赏的人或许只能靠自己去想像,而中国的传统音乐也便就这样丧失了,那么中国的文化是否有了危机?我不敢想象。 那么这样的规定又有何进步之说呢?这完全是著作权法退步的一大表现。 维权是法之根 本,而这样的规定一旦通过,不但极大侵害了优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将给中国的音乐产业带来一场危机, 从而影响到中国文化与思想, 那么这样的规定有存在的必要吗?它 一旦通过,小则侵害个人权益,大则影响民族文化。 草案第 70 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唱工委法律小组的分析和解读 解读:本条为修改案新增条款,设立没有任何的先例,完全是为我国集管组织定制的。为何 已与集管组织签订合同,还需“停止使用”呢?这说明集管组织的授权违法,已侵犯了权利 人的著作权,该条规定是对集管组织“故意侵权”的“特赦”条款。有了特赦条款,协会完 全可以为了“集管事业”的发展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就成了集管利 益的拌脚石。这一条一旦实施,音乐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就会被架空。目前音集协在推广的 KTV 一揽子许可,音著协在推广的音乐网站的一揽子许可,都是如此。即便权利人没有加入 协会,但协会依然代为授权。协会之所以推广这种“一揽子许可” ,其目的是为了垄断下游 市场,形成对各自领域版权利益的垄断。任何版权人希望进入版权交易领域,只能通过“入 会”的方式来实现,否则即便起诉也只能获得停止侵权和标准极低的使用费。因此协会会形成对行业的垄断,最终实现其垄断利益。并且这种垄断不仅危及到音乐行业,还可能延伸到 影视、图书、图片等各版权产业。 我们认为, 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入手,在集管组织的设立上 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授权活力,集管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及使用者的服务机构,其应该从扩大著作权人的收入和为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入手, 循序渐进的发展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不是采用杀鸡取卵的方式,恶化著作权人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