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㈠ 不同研究方向的法学研究生学习的课程都一样吗
不同研究方向的法学研究生学习的课程,基本的必修一样 然后有选修的不一样。
一个主修专业的课程,起核心课程是必须一样的。专业方向,决定着学生的走向和未来,也决定这个学校丰富的教学成果。 因此,专业的方向建立在核心课程之上,同一个专业下不同研究好学习方向的课程,是有自己个性的,也就是有各自不同的选修课程。
研究生学位可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两阶,标志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研究生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表明被授予者具有何种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学习自理,具有一定得身份象征的意义。
㈡ 想报考法律类的博士需要什么条件
法学博士入学考试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安排考试和录取。实行考试与推荐、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考生可以分别报考不同学校,分别参加所报学校的考试,一般博士研究生考试次数多,所以成功几率比较大。
一、报名条件
各招生单位规定的报名条件不尽相同,考生必须参照招生单位发布的招生简章。以下为一般报名条件,仅供考生参考。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生毕业(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岁,报考委托培养的可适当放宽;
5.有两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报考论文博士生一般须已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过长期实际工作,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了突出成绩,发表过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表明申请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7.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要报考专业、学科或相近的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2)已修完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授课单位的成绩证明);
(3)已在所要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的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二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8.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的专业学位考生在资格审查时必须已获硕士学位,否则按同等学力对待;
9.在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二、报名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要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送交下述材料:
1.考生所在单位同意该生报考函件;
2.报考博士生申请表;
3.专家推荐书;
4.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
5.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
6.体格检查表;
7.政治审查表;
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必须在录取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同等学力者不交(3)、(4)两项材料,但应当开列已经学习过的硕士课程和寄送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当的学术论文全文。
三、录取标准
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经系(所)、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院)长批准,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报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主管部委和教育部备案。
各盛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各主管部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力。
四、考试时间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试日期国家教委没有统一规定,由各招生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大多定在3、4月份。
五、考试科目
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同等学历考生一般加试两门专业基础课和政治理论课。招生单位还可以举行其他必要的测试。
六、考试题型
初试:一般为笔试(主观性论述、问答题。)也有直接面试的。
复试:一般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
㈢ 学士、硕士、博士的详细分类!!要全面详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㈣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法学
0301 法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史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30107 经济法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10 军事法学
030180 法律硕士
0302 政治学
030201 政治学理论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4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206 国际政治
030207 国际关系
030208 外交学
0303 社会学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人口学
030303 人类学
030304 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0304 民族学
030401 民族学
030402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030403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030404 中国少数民族史
030405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30502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504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030506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㈤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班证书国家认可吗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修招生网为您解答
如果您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内士课程班的学习,无法容达到申博的条件的话,获得的只是结业证书,此证书在学位网,学信网是查不到的。
如果你满足报考在职博士的条件,有硕士学位后满五年的工作经验,是可以申请博士学位的,此证书和统招生的一样,国建承认,具有同样的效力。
㈥ 考法学博士的条件
考试介绍 法学博士入学考试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安排考试和录取。实行考试与推荐、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考生可以分别报考不同学校,分别参加所报学校的考试,一般博士研究生考试次数多,所以成功几率比较大。 报名条件 各招生单位规定的报名条件不尽相同,考生必须参照招生单位发布的招生简章。以下为一般报名条件,仅供考生参考。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生毕业(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岁,报考委托培养的可适当放宽; 5.有两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报考论文博士生一般须已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过长期实际工作,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了突出成绩,发表过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表明申请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7.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要报考专业、学科或相近的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2)已修完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授课单位的成绩证明); 已在所要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的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二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8.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的专业学位考生在资格审查时必须已获硕士学位,否则按同等学力对待; 9.在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报名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要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送交下述材料: 1.考生所在单位同意该生报考函件; 2.报考博士生申请表; 3.专家推荐书; 4.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 5.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 6.体格检查表; 7.政治审查表; 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必须在录取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 同等学力者不交(3)、(4)两项材料,但应当开列已经学习过的硕士课程和寄送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当的学术论文全文。 录取标准 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经系(所)、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院)长批准,确定录取名单。 录取名单报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主管部委和教育部备案。各盛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各主管部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力。 考试时间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试日期国家教委没有统一规定,由各招生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大多定在3、4月份。 考试科目 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同等学历考生一般加试两门专业基础课和政治理论课。招生单位还可以举行其他必要的测试。 考试题型 初试:一般为笔试(主观性论述、问答题。)也有直接面试的。 复试:一般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
㈦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 学制 是三年还是四年
博士有来两种:一种是直自博生,另一种是普博生。直博生从本科结束后到拿到博士学位最少要学习5年,通常也就是5年。除了本科直博生外,普博生和硕士转博生的正常学制都是四年。
但也有少数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三年提前毕业的,但这些条件是十分苛刻的,主要是对学术能力的要求。
(7)法学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扩展阅读:
一、硕博连读
直博就是本科毕业后直接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一般是5-6年,是先上硕士课程做硕士论文,如果硕士论文起点高质量好,可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就继续做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并通过评审和答辩后,授博士学位,这个过程中不授硕士学位。如果论文达不到博士的水平,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㈧ 百度问问 请问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班 报哪里的好呢
政法大学的不错啊。
㈨ 法学在职博士有哪些课程要上
1、专业必修课: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诉讼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内经济法学等
2、选修课:法容理学专题研究、宪法学专题研究、民法学专题研究、刑法学专题研究、诉讼法学专题研究。详细可网络启文在职研究生了解。
㈩ 法学 博士 研究生
法学论文写作特点和要求
法学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
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法学论文写作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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