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律师培训
1. 关于一家国际知名快递公司的律师信。×××××急×××××
我们做国际快递代理的。你寄得是国际知名快递,这个费用可能不是乱收的费专用,这个到时候是会有账单给属你的,是国外海关的账单。国外的关税,如果真的有1万5千,那么这比关税一旦产生,是一定要交的,即使你的客人拒收补交关税,但是一定会有人付款的。海关会强制DHL等国际快递公司支付,然后DHL等会强制你的代理公司支付,除非他们不想再代理了,那当然是不可能就此不干的,所以你的代理只会找你付这比费用。 巴西海关是最严的几个海关之一了,非常头痛。如果你们不付,我想他们肯定是会起诉你们的,否则负责联系你的业务就要自己承担这比费用,代理公司也不会承担的。现在就是要确定这比关税真的有这么多,还有一点就是,你跟你代理签订的运输协议中有没提到万一发生这种情况的厨艺办法,这也比较重要。如果没有提到,那一般是按照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可能需要发件人支付。如果起诉的话,还是找律师先咨询一下,你胜诉的可能性,考虑一下要不要打官司,不然可能更亏。毕竟大公司的律师可能更厉害和专业一点 。当然,你还可以追究你国外客户拒收货物的责任,因为这方面他肯定是有过错的
2. 有为快递员唯权的律师吗
只要你有需要,当然是有为快递员维权的律师。只要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可以去请律师帮你打官司,为你维权。
3. 想告申通快递,有律师感兴趣吗把快递放到速递易柜不通知,故意让人多交费。能不能告赢他们
这样情况不少,你可以投诉他们的快递公司没经你同意和没提前通知你给放速递柜,也可以不去取快递直接投诉,这样费用就算在他们的名下。
4. 准备起诉顺丰快递,有律师接吗
看什么事儿,多大标的了
律师都是按小时收费的,考虑清楚是否划算
5. 快递送货上门 验货在签收 有没有相关规定啊
基本上,只有宅急送,顺丰可以支持先验收,再签到
建议楼主看看这个文章
快递公司“明规则”:签收才让验货 网友很不愉快2010-01-01 15:42网友暖雪晴空在网上购物,收货时要求先验货后签收却遭到快递员拒绝,快递员随后以拒签为名带走货物。几经交涉才拿回了货品,暖雪晴空发帖倒苦水。对于快递公司的服务,跟帖网友也是苦水多多。业内人士表示,快递行业目前良莠不齐。律师指出,先签字后验货侵犯了消费者的多项权利,遇到和快递公司的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工商、消协投诉。
有的在淘宝上买了东西,要求验货,验了后发现鞋子尺码不对,大红衣服发成了紫红的,就不肯签。
——— 申通负责人说苦衷
管理不严的公司,收货员对货品扔、踩是常事。货品的安全也没法保证。
——— 某快递行业业内人士
2009年12月25日,暖雪晴空在西子湖畔论坛发帖《惠州申通快递恶劣无比!投诉无门!请大家小心货物被偷!》,讲述当天下午,她收到淘宝卖家从 厦门寄来的包裹,寄件方叮嘱她一定要先验货再签收,防止货物有损失,但申通快递的送货员却坚持要她先签收后验货。她表示,送货员态度恶劣,声称“你不签收 就要验是吧,你不签收我就当你拒签处理”,并且立即把她的货物运上摩托开走。暖雪晴空当即拨打申通的投诉电话,几经周折后,27日才取回了货物。她在网帖 上记述了整个交涉的详细过程。
次日,暖雪晴空再次发帖《大家来学一招吧:遭遇快递公司潜规则,你可以这样处理》。她认为,“先签收后验货”是明显的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快递公司潜规则。
她表示,她通过电话咨询申通公司杭州总部得知,发快递的时候如果事先要求发件方给收件公司(即快递或物流公司)留言,让他们内部注明“先验货,后签 收”,收件人就可以先验货后签收。“请记住一定要让发件公司自己留言注明,这样当收件人收件的时候就可以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买卖双方都能保护好自 己的权益。”
在暖雪晴空的帖后,很多网友跟帖共鸣,大倒苦水,不少人都表示遭遇过快递员要求先验货后签收、服务差等问题。在网友的描述中,很多快递公司的服务都存在问题。
快递公司N宗罪
不送货上门
网友木偶公子:有一次我们总公司发来一批货,而这批货我们急着要用!从深圳到惠州发了3天还没送到,打电话去申通那里催了好多次。后来实在没办法,我们自己开车直接去申通那里提货!
网友何心子:有个快递公司,不到的地方也收件,到惠州后就打电话跟我说我这地方太偏了,不派件,让我自己去取。我说:你跟寄件公司沟通吧,件我是不会去取的,要不然你们就退件吧!
小钟:在淘宝上买了床被子,寄给在北京工作的姐姐,卖家说好了要寄到她家里,但是货到北京后,快递公司坚持说那边没有送货点,不肯送到家。后来姐姐没办法,从海淀跑到南四环的丽水桥去取的。花了100多块钱打的,都赶上被子的价格了。
服务态度差
网友梅川斜子:收货那天,正好全公司都从6楼搬到2楼,送货员到6楼没找到我,我同事告诉他,我搬2楼去了,他竟然把我的货甩到垃圾桶里又拣回来, 再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要么上6楼拿,要么就去1楼拿,反正他不来2楼。我想着,这么拽,我就不收货,要发货人找他麻烦去。后来,他要我同事帮我签收了。
网友无梦:曾经,我一个东西快递,丢失了一半,包装明显被拆,但是快递公司非常恶劣,说,你收就收,不收就拉倒。
货物损坏丢失
网友销售货架:我的更惨了,给速递公司搞坏货了,客不收货,我的货是定做的呢!是四位数的价值呢!速递公司一点声气都无,我该怎么做啊?
小宁:有次在淘宝买了一个沐浴液,平时包括封口都有封口条,那次我收到的时候封口条是拆开的,打开后发现少一个商品,我就问卖家是怎么回事,她说她 清楚记得自己发了,然后让我把封口条拆开的样子给她拍了发过去看,结果她就说,肯定是快递动过包裹。在后来的网购中,我都坚持当面验货。
阿华(淘宝服装店卖家):快递有时候会弄丢东西,顾客没收到,我们只能给顾客补发,没办法说清楚。一开始以为是快递公司的问题,后来换了好几家快 递,所有的快递公司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卖家基本上都会告诉顾客,自己要亲自当场查收。一定要当面验货,不然的话,快递员一旦离开,责任就不是他们的 了。
律师问答
快递公司是否应该送货上门?
胡海良(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快递公司在同意承接卖家快递包裹时,双方即已达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如期如约送至约定目的地。 如果快递公司拒绝送货上门,则构成违约。鉴于运送的货物一般价值不会过高,为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可以向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或组织投诉。
先签字后验货是否合理?
胡海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讲,快递公司实行“先签字后验货”的办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同时还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求偿 权。现在很多快递公司以所谓“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要求消费者先行签字确认。这一行规偏袒了快递公司,让消费者处于弱势,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 有效保障。
货物损坏谁来负责?
邹朝贵(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接到货物时,当面在快递员面前验货再签收。如果存在货物损坏或数量减少,则让快递员签名确认该事实。为 避免麻烦,消费者可直接和卖家交涉,在未得到约定货物前可以拒绝付款。如果确实是快递公司运输不善导致的责任,卖家的损失可以向快递公司索赔。
申通回应
卖家注明“验货再签收”也无效
申通称如此规定有苦衷,业务员不送货上楼是因小偷多
日前,记者联系到申通惠州分公司一名张姓负责人。他表示,公司规定“先签字,后验货”,淘宝卖家即使注明先验货、再签字,也没有效用,“我们不认可。”而记者调查发现,对客户签收和验货的顺序,各家快递公司有不同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先验货再签字给快递工作造成困扰,“有的在淘宝上买了东西,要求验货,验后发现鞋子尺码不对,大红衣服发成了紫红的,就不肯签。”他 表示,很多客户都担心包裹有问题,快递公司不负责。“客户不要担心,签完字,如果包装完好,可以要求当面验货,有问题,我们会联络进行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申通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加盟合作的关系,这边的业务员一般是外地人,文化程度不高,每月拿着1000来块钱工资,每天要送很多 件,丢失了快件还要自己赔偿“有时候送件等的时间比较长,没耐心的,心情不好,语气可能会难听点。”他表示,公司也会开会强调服务态度问题。
他告诉记者,不少客户投诉业务员不送货上楼,其实业务员有自己的难处,“小偷太多了,车子放楼下,连车带快件一起被偷的情况都有过。”
行业透视
多为家庭式管理 无培训可言
记者调查发现,先签字还是先验货,各家快递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
调查:圆通、顺丰也不支持先验货
记者从宅急送送货员小陈处了解到,宅急送公司支持当面验货,并表示公司规定可以先验货再签收,“除非发件人特别强调不能开箱验货。”
圆通快递惠州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如果有淘宝支付宝章,可以要求开箱验货。”
韵达快运惠州分公司一名张姓负责人表示,可以先验货后签收。
顺丰快递一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先签字后验货“有什么问题可以当场反馈”,如果寄件方使用代收货款方式,则可提供验货之后才签收的服务。
业内:管理模式关系货物命运
一名快递行业业内人士表示,除了顺丰、宅急送、EM S,目前不少快递公司都采用加盟的方式,申通、圆通、韵达等都是,相当于一个地方给一个人承包了,很多都是家庭式的管理,没有什么培训可言,“比如我承包 了江北区域,每月给总公司多少钱,然后其他就自负盈亏。”送货人员也常常更换。
他告诉记者,快递公司收货后会统一发到一个点,管理模式不同会导致货物的命运不同,“管理不严的公司,收货员对货品扔、踩是常事。货品的安全也没法 保证。”据他透露,加盟店通常的管理模式,是谁出了问题谁负责,因此出了问题,客户投诉到总公司可能也解决不了。
6. EMS打电话说我有一个快递是从律师事务所寄来的,会是什么呢
如果没有认识的朋友在律师事务所,那所那里寄来的快递有可能是以下几种:
1)房租或者借贷涉及到催款;
2)寄错地址了;
3)可能是诈骗电话;
4)其它。
7. 快递纠纷 有经验的或懂物流的律师请帮忙!
你现在有快递公司重新包装证据,保留证据!追究快递公司对破损包裹不应投递规则!
建议你同事不放弃追究快递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留下你同事联系方式,我可以帮助你。
8. 律师优先进入!快递问题!
您可以联系对方退回货物,或等对方找到你进行索要。
法律规定你可以查阅侵占罪。
不退有可能吃官司,这取决于物品价值,发货方处理程序和你是否强行占有。
9. 今日收到顺丰快递由律师事务所寄来快递
2种可能 一是你所说的诈骗,二是寄错地址了
10. 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可以参考《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0)快递律师培训扩展阅读
国家邮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
《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国内快件、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踪查询信息服务。《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的内容分别为必选和可选两类。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力促快递业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这正是要发挥鳗鱼效应,让国内外快递企业同台竞争,倒逼国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2009年,新《邮政法》颁布实施,早已在中国市场开展快递业务的外资物流公司开始向中国政府申请国内快递许可。
外资快递一直看好中国市场的成长前景。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表示,“随着外资快递巨头进入国内快递市场,将加剧市场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她分析认为,一方面,外资企业进入将加剧国内市场竞争,不仅中小快递企业,即使大型快递企业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外资快递巨头经营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这些都将促使国内快递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