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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制度培训目标

发布时间: 2020-12-02 12:14:35

㈠ 护理管理制度分三类包括哪些

(1)特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①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② 重症监护患者;
③ 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④ 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⑤ 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⑥ 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⑦ 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③ 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 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 实施床旁交接班。
(2)一级护理
1)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①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②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③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④ 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3)二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①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② 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2)护理要点:
①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①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② 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㈡ 护理管理制度的重点是什么

护理管理制度的重点:

《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护理管理制度培训目标扩展阅读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㈢ 护理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护理管理制度

一、护理部会议制度

(一)全院护士大会:由护理部组织,每年1次,总结年度护理工作完成情况,布置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护士长会议:由护理部组织,每月一次,分析总结护理质量达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布置下月工作重点。

(三)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由护理部组织,每月一次,分析护理质量存在问题,持续质量改进。

(四)护理部工作会议:每周一次,小结本周工作,制定下周工作重点。

二、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在主管院长和护理部主任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通知。

(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护理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总结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

(四)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科室护理质量进行督查。

(五)每月在护士长会议上,通报质控结果,部署下月质控工作重点。

三、护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制度

(一)护理查房制度

1.护理部查房:由护理部组织,每月1次,检查各病区护理工作完成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际解决病区护理管理问题。

2.科室查房:科护士长每月组织一次护理业务查房,实行各科依次组织;科室每月组织二次护理业务查房。专人负责,积极准备资料,有记录。

3.教学查房:每月1次,针对典型病例的护理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并记录。4.一般情况下除值班人员外,护理人员均参加。

(二)会诊制度

1.科内会诊,凡遇复杂护理问题,由负责护士或护士长提出,科内组织护理会诊,有记录。

2.科间会诊,遇疑难重危病症,立即申请相应科室会诊,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及以上职称者写会诊申请单。被请科室,必须随叫随到。派有经验的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者会诊,填写会诊记录。

3.院内会诊,由科护士长或护士长提出并主持,邀请有关人员会诊时,护理部有人参加。

4.会诊要充分讨论,发生异议时,主持人决定会诊意见和护理方案。最后主持人进行总结。

(三)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重危病例、新开展项目、新技术时,要进行病例讨论。

2.专人负责,资料齐全,详细记录讨论结果。

3.主持人要进行最后总结。

4.护士长要参加医疗病例讨论。

四、护士长行政夜查房制度

(一)由科、病区护士长组成夜查人员,值班时间由护理部统一安排。在夜查房期间,行使护理部的职权,协助处理护理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科室和护理部请示、报告,保证全院各项护理工作的正常运作。

(二)按护理部的要求巡视病区,对规定检查的病区进行护理质量评价。

(三)做好夜间护理质量控制工作,如有大型抢救,要亲临现场协助院领导组织、指挥,并参加抢救。

(四)值班护士长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到护理部取查房相关资料,次日上班时向护理部提交值班记录,并做口头汇报。

(五)将护士长夜间行政查房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参考。

五、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医院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护理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及无菌技术操作原则,进行各项护理工作应有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到精力集中,一丝不苟,不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认真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空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分级护理标准,及时巡视病房,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变化。交接班做到口头、书面、病人床旁三交接,做到交得清,接得明,对工作未完成或工作质量未达标准者做到六不交接。

(四)认真做好查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必须严格遵守三查八对原则,如输液、输血、注射、服药。医嘱每班查对,每周一次大查对,每次查对后均要及时记录。

(五)严格执行医嘱制度,除抢救病人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病人及术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诵,并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方可执行,并保留安瓿,督促医师及时补开医嘱。

(六)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前,要交待注意事项,病人或家属签字后再执行,如遇有家族过敏史或呈假阳性者应用该药需由医生签字后方可执行,用药后要注意严密观察。

(七)使用氧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用氧四防,氧气桶空、满分别放置,中心吸氧管道及吸氧装置要注意有无漏气,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八)认真执行药品管理制度,抢救药品每班交接,帐、物、卡相符,使用后及时补充,专管人员及护士长每周必须检查一次,保证种类齐全,不过期,不变质,毒麻精神药品必须加强保管,每班交接专人管理,治疗室内药物分类放置,严禁混放、乱放。

(九)抢救仪器物品应专人管理,做到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定期消毒,保持常备状态,不得任意挪用或外借。

(十)手术病人做到术前到病房接病人并认真查对,进手术室再次查对,并注明病人已查对无误。术前及手术结束前均必须认真清点查对手术所用物品,并双签名,术后护送回病房,认真交待病情及治疗和注意事项。

(十一)供应室按医院感染管理及消毒技术规范,严格科室管理,应常规进行各种监测,不得将不符合无菌要求的物品及过期包、物品不齐全的包发放到临床,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规范化管理,严格把关、抽样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临床使用。

(十二)凡住院病人必须向其讲明住院须知内容并请病人在住院须知上签名。

六、重点科室护理监管制度

(一)重点科室包括:ICU、急诊科、手术室、供应室。

(二)根据国家医院管理的有关要求,分别制定各重点科室的护理质量管理标准。

(三)科室护士长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管理、监督护理工作。

(四)护理质控组对上述科室的护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一次,并将结果上报护理部。

(五)护理部加强对上述科室的重点监控,每月不定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六)科室根据质控组及护理部的检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

七、重点环节护理管理制度

(一)重点环节包括以下内容:

1.重点环节:病人交接、病人信息的正确标识、药品管理、围手术期、病人管道管理、压疮预防、有创护理操作、医护衔接。

2.重点时段:午间、夜班、连班、节假日、工作繁忙时。

3.重点病人:疑难危重病人、新入院病人、手术病人、老年病人、接受特殊检查和治疗的病人、有自杀倾向的病人。

4.重点员工:护理骨干、实习护士、新护士、进修护士、近期遭遇生活事件的护士。

(二)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医疗核心制度、护理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

(三)病房针对重点环节,结合本病房的工作特点,提出并落实具体、有效的护理管理措施,以保证病人的护理安全。

(四)护士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重点时段的交接班管理和人员管理,根据病房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人力,对重点时段的工作、人员、工作衔接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并在排班中体现。

(五)根据护士的能力和经验,有针对性地安排重点病人的护理工作,及时检查和评价护理效果,加强对重点病人的交接、查对和病情观察,并体现在护理记录中。

八、护理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护理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切不符合护理质量标准的现象和结果。

(一)各病房建立护理质量缺陷登记本,及时对护理质量缺陷进行分析并记录。

(二)发生护理质量缺陷后,要本着患者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本身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到最低的程度。

(三)当事人要立即向护士长汇报,护士长要逐级上报护理质量缺陷的经过、原因、后果,并填写护理质量缺陷分析记录,24~48小时内上报护理部,护理部根据缺陷的情节及对患者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

(四)发生缺陷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五)缺陷发生后,病房要组织护理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六)发生护理质量缺陷的病房或个人,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护理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各种护理质量缺陷分析,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九、护理投诉管理制度

(一)凡是医疗护理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技术原因,以及患者自身原因,引起对护理工作的不满,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反映到护理部或有关部门转回护理部的意见,均为护理投诉。

(二)护理部设专人接待护理投诉,认真倾听投诉者意见,耐心安抚,做好投诉记录。

(三)接待人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冲突。

(四)护理部设有护理投诉专项登记本,记录投诉事件的发生原因、分析和处理经过及整改措施。

(五)护理部接到护理投诉后,及时反馈,并调查核实,告知相关部门的护士长。科内应认真分析事发原因,总结经验,接受教训,提出科室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六)投诉核实后,护理部与相关部门根据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十、护理异常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护理异常信息包括:

1.患者/家属异常信息:患者住院期间出现的输液反应、输血反应、空气栓塞、化疗药外渗、执行医嘱错误、导管脱落、跌倒、坠床、烫伤、误吸、难免性压疮、院内压疮、自杀倾向、猝死、外出不归、精神症状、重患无陪护、患者家属院内意外伤害、各种原因导致的护理纠纷等。

2.病房管理异常信息:重大抢救活动及特殊病例的抢救治疗、严重影响患者身心健康的环境、人员及工作问题、突然停水、泛水、停电、失窃、遭遇暴徒、火灾、地震、病房化学药剂/有毒气体泄漏、其他突发事件等。

(二)发现患者/家属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出现的问题给予积极有效的处理,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填写护理异常信息报告单,上报护理部。

(三)护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根据异常信息的性质及对患者的影响程度,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指导、督促、评价科室的落实情况,达到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

(五)发现病房管理异常信息时,将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及时向院内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十一、护理人员排班制度

(一)排班要体现公平、效率、结构合理、满足需求的原则。

(二) 排班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根据护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实行弹性排班方式,以满足患者需求,保证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病房实行二班制,有条件的病房应实行 “三八”班轮流制。

(四)明确各班次工作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有序交接,无纰漏。

(五)排班应均衡各班工作量,适当搭配不同层次护理人员,最大限度发挥不同年资、不同职称护理人员的作用。

(六)遇有紧急情况,护士长可根据需要进行调配。

十二、护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培训对象为全体护理人员。护理部、科、病区共同组织,以自学为主,集体授课为辅。科室制定学习计划,根据护理人员特点进行分层培训。

(二)护理部每2个月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新知识、新业务及新方法的培训。

(三)病房护理人员的培训由护士长根据不同职称的护理人员结合三基三严的有关内容进行培训。

(四)要求培训的护理人员按时参加并做好记录。

(五)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三基三严考核,成绩登记入档,原始资料保存、备查。

1.护理部每年组织护理基础理论考核,参加考核人员占全院护理人员的50-100%,;每月考核护理技能一项,参加考核人员占全院护理人员的25-50%。

2.科护士长每半年组织基础理论考核一次,成绩上报护理部。

3.科室护士长每个月组织考核护理基础理论或基本技能一次。

(六)护理部有目的地选派护士外出进修、学习及参加培训,并向全院护士汇报或讲座。

十三、护理新进人员管理制度

(一)护理新进人员范围:

1.新护士(工作一年以内);

2.护理专业实习生(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

3.进修护士。

(二)工作要求:

1.对于护理新进人员的管理,病房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并指定专人带教。

2.带教人员应加强对新进人员专科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带领她们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3.护理新进人员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不得执行医嘱、签字及独立值班。

4.新进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尊重和服从带教老师及护士长。

5.因新进人员擅自进行护理操作,或违反各项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四、新护士培训制度

(一)护理部对新毕业的护理人员进行基本课程的岗前培训,时间为一周。内容包括: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护理安全、医院感染控制、护理文件书写规范、护理法律法规等。

(二)岗前培训后写出个人心得体会。

(三)新护士见习期间(时间为一年),护理部及病房护士长对新生给予延续性培训。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及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护理程序的应用、专科护理常规及病情观察、标本送检方法、药物的保管及应用、病房各项工作程序及要求、核对医嘱的方法、急救流程的示范、急救仪器的使用等。

(四)见习期满,护理部组织理论考试,科护士长及病房护士长对新护士进行综合评估,合格并获取执业证书后方能转为执业护士。

(五)对培训后仍不能承担临床护理工作的新毕业护士,按院内有关规定执行。

㈣ 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

临床护理的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4)护理管理制度培训目标扩展阅读:

一、对临床护理的专业要求:

1、掌握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医学、预防保健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护理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知识,掌握护理急、慢性和重症病人的护理原则、技术操作、专科护理和监护技能,并能够应用护理程序对服务对象实施整体护理。

2、具有社区健康服务、护理管理和护理教育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护理学的学科发展方向与动态。

4、掌握医学文献检索、资料调查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临床护理专业的就业前景:

护理专业被教育部、卫生部等六部委列入国家紧缺人才专业,予以重点扶持。世界卫生组织对各成员国卫生人才资源统计结果显示,许多国家护理人才紧缺。在我国,护士的数量远远不够,医护比例严重失调。

随着国际医疗市场对护理人员的需求激增,“护士荒”现象已日益突出地摆在各国医学界面前。未来10年,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日本及全球其他国家将急需200万护理人才,国际人力资源公司已经把目光瞄准中国。

世界性的护理人才资源的短缺,给我国护理人员创造了更多迈出国门、迈向国际市场就业的机会。业内专家介绍说,护理职业一直是国际上地位较高、薪水丰厚的职业之一。如护士在美国平均年薪达5万美元,而美国缺护士30万人。

在澳大利亚,护士最容易找工作或获得升迁,同时,只要拥有了澳大利亚注册护士的资格,等于拿到了通向英联邦国家工作的“绿卡”。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护士均有许多优惠的政策。因此,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流畅的国际交流语言的护士在国际上就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㈤ 护理专业小组管理制度

  • 护理专业来

  • 编辑

  • 护理本自科学制四年,根据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培养具备人文社科、医学、预防保健知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和护理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的科学知识和基础医学、预防保健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临床护理技能的培训,具有对服务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系社区健康服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后可在护理领域内从事临床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和护理科研。

㈥ 护理管理制度实施的要求

护理部工作制度

一、根据院工作计划,结合临床医疗和护理工作实际,定期拟定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经常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及护理人员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提高基础护理和疾病护理的质量。

三、合理计划和调配使用护理人员,做到护理任务和力量的基本平衡,加强对护士长工作的具体指导,充分发挥护士长的作用。组织护士长查房和各科之间定期交叉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四、负责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开展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操作技术的训练,统一常规技术的操作规程和定期考核。开展业务教育和举办短期学习班,加强护理工作的技术管理,开展护理工作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五、全面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

六、做好病房管理,达到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安全、工作有序的要求。对患者进行住院指导和生活管理,搞好基础护理,合理控制陪护,积极创造条件,搞好病房设置规范化。

七、定期对各科(病房)常备药品、器械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了解或参加各科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及危重患者的抢救。

九、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护理事故,减少护量差错的发生,分析护理工作质量,发现问题衣时解决,并作好记录。定期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十、掌握全院护理人员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护士生活。

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在主管副院长指导下,由护士长具体牵头并独立行使护理质量管理职责,全院护理人员参与和开展的日常工作,兼容质量管理与日常工作为一体的常设机构。

二、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一环,护士的高尚医德是做好护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她协调着护理人员与病员、社会和医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护理人员应当遵守护理规范和要求。

三、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医院门诊部、手术室、住院部病房、妇产科、供应室、急诊室、治疗室、注射室、抢救室及换药室的护理质量控制。

四、开展全院护理质量教育,努力提高护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对全院护理质量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人。

五、负责草拟、制定、修改和完善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方案;负责检查落实护理质量管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护理质量大检查和评比。

六、定期组织护理人员业务学习操作、讲座、专题讨论,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业务操作考试,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试。

七、认真调查研究,做好护理操作的质量分析,发现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并采取改进措施。

护理会议制度

一、每年召开两次全体护士大会,进行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部署下半年或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每两周召开一次护士长会议,由护理部主任总结本月护理工作,公布质量检查情况,交流先进经验,指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布置新的工作任务,学习管理知识及护理发展新动态等内容。

三、各护理单位每天上午召开晨会,由护士长主持,进行护理交接班,护士长传达会议精神和安排工作计划,进行护理教学提问等。

护士长夜间查房制度

夜查房:由全院护士长轮流参加。

1、护士长夜间值班时,行使护理部工作职权,负责检查指导全院护理工作。

2、值班者要覆行职责,严肃认真,不漏岗,做到每夜有重点检查内容。

3、查房内容:了解各病房的工作量、重病人护理、陪护管理、环境管理、抢救物品的准备、值班护士掌握病情的程序和工作态度。

4、发现大问题逐条记录,次日向护理部汇报,必要时应及时纠正。遇到技术上的困难应及时指导,对病房共有的问题,提交护理部在护士长会议上讨论解决。

5、查房形式:凡参加夜间查房者,都必须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严格按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则详细记录在有关栏目内,并按检查标准给予打分,次日将护士长夜间查岗记录本上交护理部。同时责成值班护士向所属病区护士长汇报,次日晨在交班时向全科人员传达检查情况,对所存在问题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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