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培训大纲
Ⅰ 茶叶销售人员培训提纲
你首先要告诉我复你们销售是在店制面里针对终端的销售还是找经销商?这是不一样的,如果针对店面销售,那就要培训:
1茶业的基本知识和辨别;
2了解客户选择茶业的习惯;
3了解有些大客户的信息,多长时间采购一次;
4大客户如何做好服务工作,回访要点;
如果你是针对经销商的话,那就多了:
1让销售人员学习应该了解经销商的情况:目前代理哪些品牌?哪些品牌好卖?去年一次销售额有多少?什么样的规格/包装好卖?批发多还是零销多?老客户怎么维护等,很多很细的工作
Ⅱ 我的培训“旅行社销售人员”纲要,请提建议
中国的旅行社copy比你列的要复杂一点。至少你要讲一下组团社是什么样的社,地接社是什么样的社,有什么区别,一个旅行社的性质是地接的多还是组团的多,销售的对象就会有所不同。地接旅行社销售的对象是旅行社同行,而组团社销售的对象才是直客。
线路这块过于简单,应该区分为短线型和长线型。短线是指你所在的旅行社周边一到两日内的线路。长线是指本省以外三天以上的线路。
销售方式现在最为普遍的是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而电子商务也在旅游界里兴起,你要从你当地的的游客选择旅游媒体上分析,年轻消费者可能习惯上网查找信息,老年人会多从报纸上了解信息,那么销售就应加强这些信息的了解。
另外你要增加一点旅游法律的相关资料,以及旅游保险是如何购买等。你的纲要比较简单。
Ⅲ 谁能给我一个详细的房地产销售培训资料或如何销售人员接待客户的一个大纲
现场销售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
因房地产业产品的异质性,楼盘具有不可移动、每一个产品都因其地理位置、周遍环境不同而具有唯一性,因此,在房地产业的销售中,客户到访、售楼接待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多数客户只有产生参观现场的冲动后,才能形成购买欲望,在经过多次到访、考察后才能产生购买决定。因此可以说,买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售楼员只有在这一工程中充当专业的解说员、优秀的推销专家、客户的购买决策伙伴之后,才能赢得客户最后的购买。
第一节 迎接客户
一、 基本动作
1. 客户进门,每一个看见的销售人员都应主动招呼“欢迎参观”,提醒其他销售人员注意。
2. 当值销售人员立即上前,热情接待。
3. 帮助客户收拾雨具,放置衣帽等。
4. 经过接待,区别客户真伪,了解所来的区域和接受的媒体。
二、 注意事项
1. 销售人员应仪表端正,态度亲切。
2. 接待客户或一人,或一主一副,以二人为限,绝对不要超过三人。
3. 若不是真正客户,也应照样提供一份资料,作简洁而热情的接待。
4. 没有客户时,也应注意现场整洁和个人仪表,以随时给客户良好印象。
第二节 介绍产品
一、 基本动作
1. 交换名片,相互了解,了解客户的个人资讯情况。
2. 按照销售现场已规划好的销售路线,配合灯箱、模型、样板间等销售道具,自然而又有重点的介绍产品(着重地段、环境、交通、生活配套设施、楼盘功能、主要建材等的说明)。
二、 注意事项
1. 侧重强调本楼盘的整体优势。
2. 用自己的热忱与诚恳感染客户,努力与其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3. 通过交谈正确把握客户的真实需求,并据次此迅速制定自己的应对策略。
4. 当客户超过一人时,注意区分其中的决策者,把握他们相互的关系。
第三节 购买洽谈
一. 基本动作
1. 倒茶寒暄,引导客户在销售桌前入座。
2. 在客户未主动表示时,应该立刻主动地选择一户作试探性的介绍。
3. 根据客户所喜欢的单元在肯定的基础上,作更详尽的说明。
4. 针对客户的疑惑点,进行相关解释,帮助其逐一克服购买障碍。
5. 适时制造现场购买气氛,强化其购买欲望。
6. 在客户对产品有70%的认可度的基础上,设法说服他下定金购买。
二. 注意事项
1. 入座时,注意将客户安置在一个视野愉悦的便于控制的空间范围内。
2. 个人的销售资料和销售工具应准备齐全,随时应对客户的需要。
3. 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了解客户的主要问题点。
4. 注意与现场同事的交流与配合,让现场经理知道客户在看哪一户。
5. 注意判断客户的诚意、购买力和成交概率。
6. 现场气氛营造应该自然亲切,掌握火候。
7. 对产品的解释不应含有夸大、虚构的成分。
8. 不是职权范围内的承诺应报经现场经理通过。
第四节 带看现场
一、 基本动作
1. 结合工地现况和周边特征,边走介绍。
2. 按照户型图,让客户切实感受自己所选的户型。
3. 尽量多说,让客户始终为你所吸引。
二、 注意事项
1. 带看工地的路线应事先规划好,注意沿线的整洁与安全。
2. 嘱咐客户戴好安全帽,带好其他随身物品。
第五节 暂未成交
一、 基本动作
1. 将销售海报等资料备齐一份给客户,让其仔细考虑或代为传播。
2. 再次告诉客户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承诺为其作义务购房咨询。
3. 对有意的客户再次约定看房时间。
4. 送客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暂未成交或未成交的客户依旧是客户,销售人员都应态度亲切,始终如一。
2. 及时分析暂未成交或未成交的真正原因,记录在案。
3. 针对暂未成交或未成交的原因,报告现场经理,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六节 填写客户资料表
一、 基本动作
1. 无论成功与否,每接待完一组客户后,立即填写资料表。
2. 填写重点:
*客户的联络方式和个人资讯资料;
*客户对楼盘的要求条件;
*成交或未成交的真正原因。
3. 根据客户成交的可能性,将其分类为:A很有希望B有希望C一般D希望渺茫等四个等级,以便日后有重点地追踪访询。
4. 一联送交现场经理检查并备案建档,一联自己留存,以便日后追踪客户。
二、 注意事项
1. 客户资料表应认真填写,越详尽越好。
2. 客户资料表是销售员的聚宝盆,应妥善保存。
3. 客户等级应视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调整。
4. 每日或每周,应由现场经理定时召开工作会议,依客户资料表检查销售情况,并采取响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节 客户追踪
一、 基本动作
1. 繁忙间隙,按客户等级与之联系,并随时向现场经理口头报告。
2. 对于A、B等级的客户,销售人员应将其列为重点对象,保持亲密联系,调动一切可能条件,努力说服。
3. 将第一次追踪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日后分析判断。
4. 无论最后是否成交,都要婉转要求客户帮忙介绍客户。
二、 注意事项
1. 追踪客户要注意切入话题的选择,不要给客户造成销售不畅、死硬推销的印象。
2. 追踪客户要注意时间的间隔,一般以两三天为宜。
3. 注意追踪方式的变化:打电话、寄资料、上门拜访,邀请参加促销活动,等等。
4. 两人或两人已上与同一客户有联系时,应该相互通气,统一立场,协调行动。
第八节 成交收定
一、 基本动作
1. 客户决定购买并下定金时,利用销控对答来告诉现场经理。
2. 恭喜客户
3. 视具体情况,收取客户小定金或大定金。并告诉客户对买卖双方的行为约束。
4. 详尽解释定单填写的各项条款和内容:总价款栏内填写房屋销售的表价;定金栏内填写实收金额,若所收的定金为票据时,填写票据的详细资料;若是小定金,与客户约定大定金的补足日期及应补金额填写与定单上;与客户约定签约的日期与签约的金额,填写于定单上;折扣金额及付款方式,或其他附加条件于空白处注明;其他内容依定单的格式如实填写。
5. 收取定金,请客户、经办销售人、现场经理三方签名确认。
6. 填写完定单,将定单连同定金送交现场经理点收备案。
7. 将定单第一联(客户联)交客户收妥,并告诉客户于补足或签约时将定单带来。
8. 确定定金补足日或签约日,并详细告诉客户各种注意事项和所需带齐的各类证件。
9. 再次恭喜客户。
10. 送客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与现场经理和其他销售人员密切配合,制造并维持现场气氛。
2. 正式定单的格式一般为一式四联:客户联、公司联、工地联、财务联。(注意各联各自应该所被持对象)
3. 当客户对某套单元稍有兴趣或决定购买但未带足足够的金额时,鼓励客户支付小定金时,鼓励客户支付小定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4. 小定金金额不在于多,三四百元至几千元均可,其主要目的是使客户牵挂我们的楼盘。
5. 小定金保留日期一般以三天为限,时间长短和是否退还,可视销售状况自行掌握。
6. 定金(大定金)为合约的一部分,若双方任一方无故悔约,都将以原定金金额予以赔偿。
7. 定金收取金额的下限为1万元。原则上定金金额多多益善,以确保客户最终签约成交。
8. 定金保留日期一般以7天为限,具体情况可自行掌握。
9. 小定金和大定金与合同签约之间的间隔尽可能的短,以防各种节外生枝的情况发生。
10. 折扣或其他附加条件,应报现场经理同意备案。
11. 定单填写完后,再仔细检查户别、面积、总价、定金等是否正确。
第九节 定金补足
一、 基本动作
1. 定金栏内填写实收补足金额。
2. 将定金补足日及应补金额栏划掉。
3. 再次确定签约时期,将签约时期和签约金额填写与定单上。
4. 若重新开定单,大定金定单依据小定金定单的内容来填写。
5. 详细告诉客户签约日的各种注意事项和所需带齐的各类证件。
6. 恭喜客户,送至大门处。
二、 注意事项
1. 在约定补足日前,再次与客户联系,确定日期并作好准备。
2. 填写完后,再次检查户别、面积、总价、定金等是否正确。
3. 将详尽情况向现场经理汇报备案。
第十节 换房
一、 基本动作
1. 定购房屋栏内,填写换房后的户型、面积、总价。
2. 应补金额及签约金,若有变化,以换房后的户型、面积为主。
3. 于空白处注明哪一户换到哪一户。
二、 注意事项
1. 填写完毕后。再次检查户别、面积、总价、定金、签约日等是否正确。
2. 将原定单收回。
第十一节 签订合约
一、 基本动作
1. 恭喜客户选择我们的房屋。
2. 验证身份证原件,审核其购户资格。
3. 出示商品房预售示范合同文本,逐条解释合同的使用条款: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四周范围;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产规划使用性质;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房地产装修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地产支付日期、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4. 与客户商讨并确定所有的内容,再职权范围内做适当让步。
5. 签约成交,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第一期房款,同时相应抵扣已付定金。
6. 将定单收回,交现场经理备案。
7. 帮助客户办理登记备案和银行贷款事宜。
8. 登记备案且办好银行贷款后,合同的一份应交客户。
9. 恭喜客户,送客户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示范合同文本应事先准备好。
2. 事先分析签约可能发生的问题,向现场经理报告,研究解决的办法。
3. 签约时,如客户有问题无法说服,汇报现场经理或更高一极主管。
4. 签合同最好由购房户自己填写具体条款,并一定要其本人签名盖章。
5. 由他人代理签约,户主给予代理人的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
6. 解释合同条款时,在情感上应侧重于客户的立场,让其有认同感。
7. 签约后的合同,应迅速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8. 牢记:登记备案后,买卖才算正式成交。
9. 签约后的客户,应始终与其保持接触,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并让其介绍客户。
10. 客户的问题无法解决而不能完成签约时,让客户先请回,另约时间,以时间换取双方的折让。
11. 及时检查签约情况,若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节 退房
一、 基本动作
1. 分析现场退房原因,明确是否可以退房。
2. 报现场经理或更高一级主管确认,决定退房。
3. 结清相关款项。
4. 将作废合同收回,交公司留存备案。
5. 生意不在情谊在,送客送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有关资金转移事项,均须由双方当时人签名确定。
2. 若有争议无法解决,可申请仲裁机构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节 提供超值服务的表现形式
超值服务的表现可能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 站在顾客立场上,给顾客提供咨询服务;
2. 为顾客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3. 注重感情投资,逢年过节寄卡片、赠送小礼品等;
4. 主动向顾客寻求信息反馈并提供所需的服务;
5. 实实在在地替顾客做一些延伸服务,使顾客不又自主地体会所接受服务的“超值”;
6. 在业务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顾客提供一些办理私人事务的方便。
学习到了请给我一个好评 谢谢~
Ⅳ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