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法培训
1. HR最容易触犯劳动法的几种行为,小心不要背锅
(1)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成都知名背调机构91背调支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 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
支招: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同意续延一个月的合同期。
支招: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一起发送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支招: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再给大家讲一讲在工作中HR很容易犯的几个误区:
02辞退员工的几个法律误区
(1)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难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难,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是一样的,基本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依法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适当的照顾。
让你觉得解除难的真正的原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设定你想终止的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
(2)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3)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
不一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HR实际工作中是应该遵循《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
您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祝您工作顺利!
3. 为什么说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懂劳动法
人力资源就是管理公司及企业内部员工薪酬及岗位待遇等方面的实质性问题的,所依据的法律就是劳动法,当然密不可分了。
4.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哪个网站有可以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
浩富中国《浩富管理者劳动法实务手册》、《浩富劳动法顾问软件》这套软件数据有案例分析、参考法规和操作办法
5. 请教HR&劳动法达人!刚签合同,想辞职,要交违约金吗急!!
你还在试用期内啊!当然可以离职了。那些所谓的违约条款是在试用期过后才有用的。(一般的合同是没有你所说的这项的)。
每一家公司都会有一些岗位前的培训的,这些不可能让你赔偿什么培训费的。
另外劳动法也有规定的。不管是不是过试用期的员工,在员工提出离职的话,公司都要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您不需要做任何赔偿,并且对方也无权扣留您的劳动手册。
劳动手册可在档案所在劳动社会保障中心补办。
6. 劳动法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有什么意义
相对以前的劳动法而言, 新法突出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宗旨。正内因如此, 企业人力容资源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研究新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制度,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的风险。新法对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对人员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7. 推荐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书籍,适合HR使用的
实用书籍
社会保险法律政策与工具速查http://proct.dangdang.com/proct.aspx?proct_id=21045336
劳动合同法HR全攻略 http://proct.dangdang.com/proct.aspx?proct_id=20349071&ref=search-0-mix
法律条文书籍
劳动法及周边法规http://proct.dangdang.com/proct.aspx?proct_id=20778158&ref=search-1-pub
劳动合同法及周边法规http://proct.dangdang.com/proct.aspx?proct_id=20778159&ref=search-1-pub
不多说了 别听别人说什么书的内容太肤浅,都挺实用的,而且真正深的东西哪本书上都没有,自己从工作中感受吧
8. 劳动法》是HR必须知道的呢
HR是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很多工作会涉及《劳动法》规定,如果不懂《劳动法》,开展工作会很困难。
9. 适合人力资源菜鸟看的劳动法书籍
现好好看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再看看《劳动法汇编1.0》,这个比较全(到网上下载)。
10. 企业新劳动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新劳动法下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道(二)
2009-1-20 全球品牌网 《电子商务世界》
企业在招聘人员时需更加小心才能规避欺诈与被欺诈的风险
□文/钱树锋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环境中,企业客观上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企业因“欺诈”甚至是“被欺诈”所承担的风险及法律后果也越来越重。诚然,很多时候劳资双方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只是由于某些环节的操作存在瑕疵。但就是这样不起眼的瑕疵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规避欺诈
2008年1月18日,甲公司录用求职者贾先生,并由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口头告知贾先生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基本信息,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贾先生试用期满后,甲公司花费3万元将贾先生派往德国总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期间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贾先生违反服务期协议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培训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让贾先生接触到了德国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对方亦有意聘用贾先生担任中国区的高管职务。培训结束后,贾先生便以甲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因甲公司在招聘过程中,系口头告知贾先生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招聘程序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举证,从而被裁定构成了对贾先生的欺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同时,甲公司还需向贾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完备的管理理念和措施,保全自身的利益,规避涉嫌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以企业欺诈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金。
如何规避欺诈的风险,企业可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许多企业为了能够找到本单位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往往在招聘广告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而在员工入职后却未予兑现。如果劳动者基于对此种承诺的信赖建立劳动关系,则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另外,从管理的角度而言,企业作为长期经营主体,人才是其发展壮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承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兑现其承诺,才能够挽留人才,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均有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相关情况。如企业不注意在招聘过程中通过《企业基本情况告知函》等形式保留已履行告知义务证据,将可能会承担被认定为欺诈、与求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和劳动报酬等都可能成为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应当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如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有关情形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以避免欺诈的嫌疑。
规避被欺诈
2008年2月16日,乙公司因承接一单项目,急需招聘数名软件工程师。经过笔试和面试后,乙公司决定录用李先生担任该项目的软件工程开发人员。入职后,乙公司发现李先生的工作能力与其学历极度不符,经过与其提供的毕业证上的大学联系,被告知“我校从未有过该名学生”。正当乙公司准备以“欺诈”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之时,2008年3月24日,乙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李先生原所在单位以乙公司和李先生为被诉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乙公司与李先生对因李先生擅自离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乙公司因在招聘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录用了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求职者李先生,应当与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先生的虚假学历,其名不副实的能力也延误了乙公司承接的项目进程。
点评: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就业压力,不少劳动者往往会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刻意隐瞒甚至虚构个人信息。这就给企业在筛选和甄别人才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规避被欺诈的风险,可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呢?
一、根据企业招聘职位的性质制作入职登记表
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所招聘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等制作相应的入职登记表,由求职者本人填写。需了解、查验的基本信息包括:(1)个人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住址等;(2)专业能力信息,如学历、所应聘岗位需要的专业资格、技术操作水平等(3)工作经历。相关信息可以要求求职者提供以下材料查验: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另外,特别要注明并告知:员工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准确无误,如发现有虚假情况,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由此也可看出新法环境下,企业完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可随时以员工对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这样一来,求职者如存在告知虚假信息,欺诈企业的情况,企业可以依据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求职者虚构求职信息的招聘风险。
二、注重背景调查,避免录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为避免被牵入此类争议,企业经过简历筛选和面试后,对钟意的求职者不能急于录用。对于不是初次就业的,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还应通过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求职者原工作单位调查了解求职者基本情况,对重要的关键性的岗位,甚至可以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后再录用,以避免日后发生用工风险。
三、严格区分招工条件和录用条件,明确录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项法律规定为单位设定了证明义务,即单位若以此理由辞退员工,必须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许多企业因为疏忽,不区分招工条件与录用条件,导致对于该项法律规定的适用遭遇尴尬。
招工条件通常出现在招聘广告中,是招聘岗位最基本的要求,只有符合此条件的求职者才有被录用的机会,企业在筛选求职者的过程中也是以此为据进行筛选,来初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单凭招工条件是无法反映出求职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否则对试用期的规定就是不必要的。试用期实际就是对求职者所应聘工作是否胜任的考察期。
衡量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是什么?就是录用条件。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为参照,才能够得出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与录用条件不符的结论。而简单地将招工条件等同录用条件势必会导致对该项规定适用的逻辑上的不能,因此应当严格区分招工条件与录用条件。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脚步加快,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努力去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就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本着诚实信用、有法必依的法律精神,做好反欺诈的准备工作,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用工风险,对于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