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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业务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22 18:49:44

A. 外贸公司的培训制度建立 和培训计划!!!急!!!!!!!!!!

20分?少点了吧

B. 谁知道,海关基础业务的相关知识啊!

1.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海关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简言之,海关具有监管、征税、查私、编制海关统计四大基本任务。

2. 什么是自理报关企业?哪些企业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
自理报关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履行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境内法人企业。
经国务院、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能力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主要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7)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3.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哪些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
(1)《企业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企业的合同、章程(自营进出口企业不需提供合同);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7)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提供);
(8)进口设备清单(不进口设备者不需提供);
(9)租赁协议(场地、厂房不是租赁的不需提供);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财务主管人员名单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在海关领取);
(11)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簿设置情况;
(12)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1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4)报关专用章(印模)。
海关审批后,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4.什么是代理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5.代理报关行为规则是什么?
(1)代理报关企业应在关区内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需代理异地报关的,应经青岛海关商 异地海关同意,并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
(2)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
(3)代理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以下文件:
a.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手续的责任授权书;
b.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c.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4)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5)代理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

6、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和优惠?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原则上每季度评定一次。
海关对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在实行常规管理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和优惠: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与海关签定免检协议的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于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a. 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b. 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c. 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适用A类管理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7.什么是报关员?怎样成为报关员?
报关员是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并以此为职业的人员。
欲从事报关业务的人员,如符合海关规定的条件,应先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然后持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出具的聘用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报关员的申请。经海关审核合格的,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这样,就具备了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报关的资格。

8.什么是通关?
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收税费、批准进出口的全过程。

9.基本的通关程序有哪几项内容?
进出口货物有五个基本的通关程序,即:(1)申报、(2)查验、(3)征税、(4)放行、(5)结关。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以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的行为。
征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和代征税的行为。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数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行为。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行为。

10.进出口货物报关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如发票、装箱单、提(装)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合同。减免税货物应提供相应的管理证件(如《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等)。

11.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什么税种?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少数商品还要征收消费税。
海关只对少数出口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对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税是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关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增值税是以企业和个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生产劳动创造的价值额(即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赋。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国家规定应税消费品所开征的一个税种。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也由海关代征。

12.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如何计算?什么是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 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率
1-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以及货物进口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卖方佣金)和为在境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者使用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费等费用。但在成交价格中已单独计价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进口人向境外采购代理支付的买方佣金、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以及工业设施和机械设备进口后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或培训费用不包括在内。

13.目前海关执行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海关执行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国内投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等)进口设备减免税、科教用品减免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减免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减免税、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税等。

14.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有哪些?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15.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有哪些?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2)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3)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4)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但是,以上国内、外投资项目进口分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不予免税。

16.国家对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有何规定?
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利用技术改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为扩大出口或技术改造而确需引进本企业自用、国内不能生产、技术先进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加工设备、测试设备和样机,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7.台湾同胞投资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可以采取:
(1)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2)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3)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4)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5)购置房产;
(6)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展经营;
(7)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8)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18.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一般有哪些程序?
(1)有进口设备的投资项目经计委或经贸委、外经贸委批准后,应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海关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核准其减免税额度。
(2)经海关减免税项目备案的企业,在设备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9.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应交验哪些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
①《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在海关领取);
②《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项目不需提供);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④《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
⑤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⑦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应交验《验资报告》)。
2. 国内投资项目
①《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在海关领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④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⑤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0.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应交验哪些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在海关领取);
(2)进口合同、发票;
(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属于国家管制进口设备范围的需提供有关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1.哪些单位可享受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2)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2.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署税[1998>349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免税引进的动植物种源仅限于农、林、牧、渔领域的生产和科研。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也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上述动植物种源,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实行归口管理。进口单位分别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23.外国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征免税有什么规定?
外国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活用品。
外国常驻人员在取得我国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后,可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申请。海关对其进行审核,除国家规定的20种停止减免税的商品外,进口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超出限量,属自用的,经核准准予征税进口,自用机动交通工具(小汽车、摩托车)每人各限一辆征税进口。经海关核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申请自用物品,每人只限一次。
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时,外方常驻人员本人必须到海关,并提供下列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1)《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来往大陆通行证》);(2)《长期居留证》;(3)《营业执照》;(4)《企业登记备案证》;(5)任职证明(营业执照上有其姓名的可免交);(6)外方常驻人员企业担保函;(7)一寸免冠照片1张。

24.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有什么规定?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8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6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5年
海关对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管理,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企业应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后,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5.什么是保税制度?目前我国保税制度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税费的一种海关管理的业务制度。
目前我国保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如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免税品商店等;第二种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等。

26.什么是保税货物?保税货物具有哪些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征:
(1)特定目的,即为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和加工制造活动而进口;
(2)暂免纳税,即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予征税或免税。
(3)复运出境,即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的产品复运出境。

27.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
(1)合同登记备案。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批件、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签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单证。
(2)进口货物。保税货物实际进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持主管海关核发的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或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保税货物进境后,储存于海关指定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成品后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或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复出口手续。
(4)核销结案。备案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应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最终确定征免税之后,予以核销结案。

28.什么是进料加工?什么是来料加工?两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简称料件)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称“加工贸易”。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外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有权属我方经营单位。(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

C. 培训制度是什么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销的培训。主要是外派至主机厂,以获取经营执照所需的资格证书、提高服务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次是外派至专业培训机构,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条: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谈判技能、操作技能、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第十三条: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新员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环境,知晓在本单位最基本的工作行为准则,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该如何处理。

二、培训内容:

新员工入职单位的基本情况,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考勤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为《员工手册》。

三、培训责任人:

新员工入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培训方式:

个别沟通或集中上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在本公司《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附件一)中签字,表示自己接受过入职培训,学习员工手册。

第十五条:企业文化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员工了解国力集团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二、培训内容:

国力集团的发展史,发展纲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架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项目与品牌,公司文化活动,员工发展通道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课堂授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1.做课堂作业

2.考试

六、培训时间:

至少半天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销售、售后服务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

二、培训内容:

市场策划、汽车销售技能、售后服务(前台接待、机修、钣喷、保修索赔、保险理赔)技能、配件计划采购与仓储管理技能、客户服务接待技能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1.子公司负责培训主机厂的规范技能要求(个性部分)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的规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技能竞赛

五、培训收益记录:

通过考试考核竞赛,颁发集团的培训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专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培训内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人力资源管理、网管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业对口部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自学

五、培训收益记录:

考试考核、获取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管理能力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能力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状况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

六、培训收益记录:

课堂作业、考试、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职业发展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为拓展员工的发展空间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员工需求确定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脱产学习

五、培训收益记录:

培训结业证、毕业证等

第四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计划的种类

培训计划按制订实施单位、计划期间、主要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三、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四、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门填报《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附件二)

办公室拟编《年度培训计划》(附件三)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办公室依据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拟编《月度培训计划》(附件四)

公司负责人批准

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流程:

一、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年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月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

第二十三条:培训计划的编制规范

一、内容完整

子公司的年、月度培训计划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通知或计划模板编制。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收益)、培训对象、培训课程(题目内容)、培训教材器具、培训组织责任人和培训责任人、培训讲师、培训费用、培训课时数、培训日期等。

二、上报按时

1.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10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2.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5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报总裁办公会审议。

4.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总裁审批。

三、依据充分

1.符合集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纲要。

2.满足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3.适合员工的培训需求。

4.月度培训计划是实施年度计划的具体安排。

第五章培训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培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收益评估,评估培训目的的实现情况,调查受训员工(学员)学得怎样。

二、培训效果评估,评估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的培训能力与水平,调查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教得怎样。

三、培训组织评估,评估培训内容课题是否适合公司发展要求,是否受学员的欢迎,调查培训组织责任者培训计划安排做得怎样。

第二十五条:培训评估方法

一、问卷调查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训评估的主要常用办法,是通过学员填写集培训收益评估、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组织评估于一卷的《培训评估表》(见附件五)来进行评估的。

二、考试考核,课堂作业的方法,主要用于评估培训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培训评估的实施

一、每次公司内部培训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培训评估。

二、培训评估,应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不同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1.培训收益评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⑴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评估可以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⑵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做课堂作业,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讲师出题,培训组织责任人制发试卷,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撰写培训小结。

⑶以提高岗位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现场提问,现场操作的方法,在培训计划中作出评估安排。

4.培训效果评估,可以采用由学员填写培训评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5.培训组织评估,可以采用培训效果的评估方法,可与培训效果同时进行。

三、培训评估报告。由培训组织实施责任人根据培训评估表和培训签到记录表编写《培训评估报告》(附件六)。《培训评估报告》经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需传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章: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内部培训责任人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主管均为本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承担本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内部培训责任人的培训任务

一、完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中安排的培训讲课任务。

二、编写培训讲义教材。

三、协助培训班组织者做好培训评估。

四、改进培训讲课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十九条:外部培训讲师的管理

一、需聘请集团外部培训讲师讲课的培训活动,南昌地区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非南昌地区的公司组织的,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外部培训讲师的课酬支付按培训费用支付流程办理。

第七章:外派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外派培训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必须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七),外派培训费用和时间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必须签订《员工培训协议》(见附件八),并按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一、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的审批备案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派出部门审核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公司办公室备案。

2.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5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派出部门审核

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公司办公室

备案。

3.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5000元≤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派出部门审核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公司办公室备案。

4.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报备董事长人力资源部备案。

5.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审核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人

力资源部备案。

2.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董事长批准签订《员

培训协议》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总裁班子成员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签订《员工

培训协议》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派培训协议

一、签订培训协议的前提条件

员工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员工被外派培训是经过本制度规定审批流程批准的;

2.脱岗培训连续五天(含五天,包括路途时间、假期)以上;

3.派出公司支付报销的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出差生活补贴、住宿费等,不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等,超过1500元。

二、培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培训的服务事项

2.培训时间与方式

3.培训项目与内容

4.培训收益与要求

5.培训费用

6.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⑴按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⑵做好员工培训期间的培训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⑶为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的员工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支付其与劳动合同约定和个人绩效相应的薪酬。

7.员工的责任与义务

⑴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⑵遵守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⑶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⑷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工作,服从公司分配,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服务期达到月以上。

8.公司违约责任

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⑵因公司的原因终止员工培训或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

9.员工的违约责任

外派培训员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完成培训学习任务,未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⑵违反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相应的处罚规定办理。

⑶在培训期间损坏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赔偿公司。

⑷在培训期间员工提出终止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⑸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辞职、离职,违反培训协议的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累计培训费用÷累计协议服务月数×(累计协议服务月数-实际服务月数)

第三十二条:服务期约定标准

公司为培训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标准:

1.外派培训费用>1500元≤3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2.外派培训费用>3000元≤6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

3.外派培训费用>6000元每增加5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在24个月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

4.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从培训结束日开始。

第三十三条:外派培训期间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外训期间应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应特别注意个人行为,不得损坏公司形象。

二、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的考勤记录为出公差,应遵守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缺课。

三、外派培训批准后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报告,办理退训手续;中途退训缺训的,应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造成培训费用损失的按本制度规定向派出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外派培训结束后期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办理以下事项:

1.接受主机厂业务培训的,应将培训教材资料、获得的培训证书交教派出公司办公室存档;接受其他单位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获取的教材资料、证书,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公司需存档的,应交公司存档。

2.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上交《培训评估表》(重点内容为培训收益评估),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3.办理完培训费用报销。

二、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转训的,应做好转训准备,按公司培训计划完成转训任务。

三、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如培训不合格,应获未获证书的,无故旷学的,可以做扣除期间个人绩效分、个人承担部分培训费用、旷工等处理,具体意见,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情节不同提出处理建议报外派培训批准人批准实施。

四、派出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培训费报销等情况填写《年度外派培训登记表》(附件九),核对《培训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章: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培训费用分类

本制度所称培训费用分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两大类。

内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专用教材、教具、器材的购置维修费,培训场地的租赁费等;

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出差生活补贴、书杂费,其他因培训需求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六条:培训费用的使用原则

坚持有计划,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培训费用的成本对象

一、子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二、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三、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第三十八条:培训费用计划的审批流程:

培训费用计划在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或《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中应分别列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的计划控制数。

第三十九条:培训费用的支付报销审批流程

一、子公司的培训费用的借支和报销审批流程:

1.子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其培训费用的借支与报销流程:

(1)不超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复核 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2.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⑴不超过年度计划,且在《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内借支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或超过《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的报销审批

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报销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的培训费用支付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填借支用款申请单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审核总裁批准。

2.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单或报销审批单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

部审核 总裁批准。

第四十条:培训费用支付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一、内部培训教材、器具购置维修费和培训场地租赁费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所涉及的采购流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具的采购管理规定。

二、外派培训费用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是否符合《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和《员工培训协议》的约定。

3.受训员工是否完成受训任务,获取应当获取的证书,上交了应该上交的证书。

第九章:培训纪律

第四十一条:培训组织纪律

一、培训组织责任人应在开课前达到培训地点,并在培训课前做好培训教材、教具、器材,培训评估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二、培训责任人和讲师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检查教具的准备情况。

三、学员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并签到后找到自己的受训位置。

第四十二条:课堂纪律

学员、培训责任人在课间应关闭手机铃声,不准在讲课时间说电话,有妨碍他人听课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考勤纪律

准时参加培训签到,因特殊情况需缺课的,应按考勤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必须补课的应按培训计划要求办理。

D. 海关管理制度

在俄罗斯,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海关法》(2004年)(以下简称《海关法》)、《俄罗斯海关关税法》(2000年)(以下简称《海关关税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2003年)等。

(一)海关监管制度

2003年5月28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海关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关法》开始实施。新《海关法》指出,俄罗斯的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具体负责,包括货物和车辆方面的关税征收以及海关监管,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海关法》第1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了俄罗斯海关的监管事务包括,通关货物和车辆和程序和规则,海关关税的制定和征缴,海关业务的办理,海关法的执行和俄罗斯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协调和统一。

与旧《海关法》不同,所有与海关领域有关的活动将不再需要领取许可证。海关经营者、临时储存仓库、保税仓库和报关经纪人只要注册登记为法人组织之后,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海关法》第18条)。申请人向海关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海关机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注册,如果允许其注册应当立即签发执照给申请人,申请人受到执照有权开展海关事务(《海关法》第20条)。

《海关法》第358条规定了海关监管的原则:在开展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应根据选择性原则以确保《海关法》的实施,即使用对人、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无危险的,对货物、车辆、文件和人员无损害的方法,海关监管业务完全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

《海关法》第360条进一步规定了海关对商品和交通工具的监管控制。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海关监管区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益回报,必须获得俄罗斯海关机构允许并在其监管下才能进行。货物、车辆、海关经纪人,临时仓库业主,海关仓库和运营商,必须向海关机构提交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单证和信息。海关当局要求的单证和海关管制所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单证至少保管3年,而海关经纪人,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海关仓库业主和运营商对当年记录必须保存5年以上(《海关法》第363条)。

《海关法》第362条规定了海关管制区制度。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管,海关监管区可以设在海关边境沿线、经常检查的地点、海关机关所在地及其他地点。海关管制区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暂时的,以方便对进口商品进行现场监管,海关管制区的设立由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在进行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损害承运人、临时仓库业主,保税仓库业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货物和车辆的利益。由于非法决定,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国家应给予全额补偿(包括利润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海关法》第三十五章分别对货物、车辆,以及个人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作出了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公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第371条和第372条)。个人作为检查的控制,可根据海关当局或其决定的执行副组长的海关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认为,自然人通过俄罗斯联邦边界或海关管制区或国际航空港过境区时,私自隐瞒俄罗斯联邦海关法所禁止进口或转出口物品时,海关人员可以实施个人查验。在查验之前,海关人员有义务向该自然人宣布查验个人决定,并告之其在查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建议其自愿交出隐藏的物品。被查验人应当在查验决定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海关查验人员应当在文件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检查个人应由与同一性别的海关机构人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隔离室进行,并有两名相同性别的见证人在场,其他人不允许进入隔离室。

如发生异议,申报人有权不服核查的结果,并要求一同核查记录争议的报关说明。在海关办事处申报的货物的核查只能在海关仓库或海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货物核查所必需的操作费用由申报人承担。核查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申报人雇佣的进行报关货物操作的人员须经海关部门认可;如果没有该认可,禁止其进入海关仓库及核查指定的地点。一旦认定为违反现行《海关法》行为,运输工具和争议商品可作为处罚保证被扣留(《海关法》第377条)。

(二)进口商品通关程序

货物到港后15天内进口商应办理报关手续,可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货物信息,向海关机构申报货品,开始报关程序。报关单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货物名称及商品编码、海关经纪人(代理人)、有关货物和国际运输使用的车辆、产品信息、海关关税数额、地点和海关申报日期等内容(《海关法》第124条)。

根据新《海关法》第62条和第125条规定,需要清关的货物可以在发生清关的海关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清关,只有个别品种货物才在指定的海关检查站进行清关。在货物通关时,申请人有义务向海关管理机构提交文件和清关所需的资料。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包括海关价值申报和确定海关价值选择的方法;

3)许可证;

4)货物原产地证明;

5)商检证书;

6)国际销售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7)交通(运输)证明;

8)支付和结算文件;

9)其他补充单证。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报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商品的许可证书等,应向海关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说明。如果某些文件不能及时获得,可以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但不得迟于45天后报关(《海关法》第131条)。被运到海关仓库或指定核查地点的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自1995年俄罗斯联邦《产品及认证服务法》实施之后,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认证(ГОСТ)制度,认证制度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两种。按照《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需要具有强制认证证明的商品清单》,强制认证产品范围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机械设备、钟表、化妆品、家具、陶瓷等。自愿性认证,通常是申请人(制造商,经销商)按照产品规格、行业或国家标准的要求来确认,例如ГОСТР或者ISO9000标准。

《海关法》第68条特别规定了简化清关程序。俄罗斯依据通关申请人所提供精确的资料来管控通关的货物,海关允许这些精确的资料作为货物抵达前的通关。具体而言,从事外贸活动3年以上的进口商,并且其对业务设立会计账簿,能够为海关机构提供详细资料和通关货物信息的,可以简化其清关程序。申请简化通关程序的法人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外贸信息,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同意海关机构审查其会计账簿的书面承诺书。有权简化通关的法人应当定期提交报关单(《海关法》第136条)和货物信息(《海关法》第150条)。简化清关程序是海关对合法货物快速放行的一种世界便捷标准。

《海关法》第十二章规定了货物的临时储存规范。进口商可以将商品存放在任何临时储存仓库,海关机构不能指定特定仓库作为货物临时存放地点(《海关法》第100条)。在临时储存仓库可以放置任何外国商品,但商品可能造成其他商品损害或需要特殊贮存条件,必须存放在特定仓库或指定的临时储存设施。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临时储存的货物名称,其数量、包装、标签、发票、产品总重量或货物量,以及货物编码或商业信息等文件(《海关法》第102条)。货物的临时储存期限为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机构主动要求延长到4个月(《海关法》第102条)。临时储存仓库必须设在交通枢纽和运输路线方便的地方,为确保货物的安全,临时储存仓库应杜绝未经许可人的访问。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应当进行注册登记,海关机构在审查后颁发证书(《海关法》第111条)。临时储存仓库证书包括:地点和业主姓名、房屋和开放区的信息,证书有效期为5年。

依照《海关法》第152条海关申报制度,货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过自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货主或报关代理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单、海关价值申报单、许可证、商检证书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足额缴纳关税、单货相符的进口货物应予以放行。《海关法》第150条特别规定了提前申报制度,符合《海关法》第67条指定的商品,以及符合简化清关程序时,在货物到达海关终端之前,进口商只要能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就可以提前申报通关。货物放行后45天之内再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报和相关文件资料。如果货物属于保税仓、境内加工、免税贸易、临时进境、复出口等特殊监管的,海关可有条件放行货物。

(三)俄罗斯进口商品关税

1992年1月起,俄罗斯宣布取消所有的进口限制,所有的关税暂停征收,此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国内消费市场的不足。但自1992年6月起俄罗斯重新征收进口税。1993年5月21日《海关关税法》开始实施,《海关关税法》是俄罗斯联邦对进出口实行关税调节的基本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该法律制定海关关税进出口税率。《海关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宗旨和一般原则、税号、税种、关税程序、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及制度、报关人的权利和义务;商品出产国家的确定;提供关税优惠及其他事宜。《海关关税法》对进口商品采用国际惯例,使用3种关税:从价税、从量税与综合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货主应当按海关计算的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海关杂费。目前,俄罗斯主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食品:5%~20%;电子产品:5%~20%;化工产品:5%~15%;机器设备:0~20%;汽车:15%。

特别注意的是,《海关关税法》第36条规定了税率特惠规则,在俄罗斯联邦与外国进行贸易政策的联系时,允许以免除关税,降低税率或制定必要的进口(出口)关税限额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税率的特别优惠。与俄罗斯联邦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的国家或者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协议的国家生产的商品;享有俄罗斯联邦国家优惠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对这些国家进行至少5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审查。从目前来看,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0个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6年4月26日第258号令,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20多个。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对47个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实行特惠制,不征海关税。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根据2000年5月25日第414号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俄罗斯享受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原产地证明,并须符合直接运输和直接购买的规则。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必须提供CT-1的原产地证明。

直接购买和直接运输是确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俄罗斯能否享受关税优惠的基本条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给予普遍优惠制关税优惠的产品应当是直接购买,例如进口商直接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实体购买的商品,能够享受优惠关税。直接交付的货物应当从一个发展中国家运到俄罗斯,如果没有提供直接运输的证明,或是通过另一国的领土,就不能享受优惠关税提供关税优惠。但由于地域、交通、技术或经济原因,该商品通过多个国家运输入境,且只是存放在这些国家的临时仓库,那么这些商品也能够享受优惠关税。

关税优惠也适用于进口商在展览会或交易会上购买的商品,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展品来自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发展中国家;

2)用于从展览或交易的商品只是用于展示,而没有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不考虑在商品因自然恶化,或在运输和储存条件,改变其正常状态。

原产地证明文件是一项声明原产地的资料,以确定商品原籍国的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其制造商,销售商,或与出口货物原产地国作出的声明。原产地证明包括在各种证明来源,这些文件包括,商业文件(发票、航运和装箱单等)、运输单证(提单、贸易文件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也可以是工会,企业协会等签发,有时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原产地证明文件必须由领事机构认证。对于原产地证书的主要要求,是应该清楚地表明货物从该国出货。原产地证书必须包含的出口书面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原产地的有关标准,以及书面证书颁发机构颁发的证书,并且在证书中声明这是内容是真实的。因此,在A级原产地证明文件中应记载:“上述内容属实,所有的货物来自某国,它们满足原产地的有关标准”。原产地证书有两种形式:即A级原产地证明和证书的CT-1的原产地证明。A级原产地证明用于确认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它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12个月。A级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俄文或英文书写,不允许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罗斯对《海关法典》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支付关税的义务和税款,特别规定了终止缴纳关税的事由,这些事由如下:

1)海关关税和其他税款已足额支付;

2)义务纳税自然人死亡;

3)义务纳税组织清算解散。

俄罗斯政府宣布从2009年1月12日起,排量在1.5L至1.8L的轿车征收30%的进口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25欧元。排量1.8L至2.3L轿车被征收30%的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2.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8欧元。此次临时提高关税涉及拖拉机、载重车和轿车,新关税实施期限为9个月,该政策旨在保护在世界金融危机时期备受冲击的俄罗斯本国汽车工业。

E. 人员培训制度

转载
下面是某酒店的培训部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酒店员工培训,其一是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其二是对老员工进行在职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基本的岗位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基本的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员工在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干什么学什么,从实际出发,更新专业知识,学习新的业务和技术。

第二条 员工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三条 培训内容:

1.员工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

2.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

3.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

4.基层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5.基层工作人员须学习公司及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自岗位责任制和要求,熟悉宾客心理,学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6.酒店的其他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方法:

1.专业教师讲课,系统地讲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2.酒店各部门骨干介绍经验,传帮带。

第五条 培训形式:

1.短期脱产培训,主要适用于岗前培训,或某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提高员工素质,不断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培训体系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新员工岗前统一教育培训;

2.员工在岗教育培训。

三、在岗培训

第七条 在岗培训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实员工各项技能,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横向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

2.减少工作中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降低失误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减少员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

第三章员工岗前培训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岗前培训之宗旨系要使新进人员了解酒店概况及介绍酒店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

第二条 凡公司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酒店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均需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新进人员的课程,人事单位应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表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四条 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应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定岗位的参考。

第五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

1.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目标、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尽早融合到员工队伍中去,顺利开始其职业生涯。

2.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达到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岗位职责创造提高酒店经济效益和个人收人的条件。

3、对新进人员首先必须建立其所须知道的一切知识包括酒店的结构、目标、政策、产品及其特质、市场情况的分析,使其对酒店工作性质及进展先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心理准备。

4、对新进人员应予以“程序规定”培训,培训对于时间的支配和工作的计划能力作适当的组织和配合,按一定的程序来达成工作的目标。

第六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

1.丁陶国际大酒店基本概况,基础设施等的介绍。

2.做酒店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及服务员服务意识等的培训。

3.新进人员态度与自信心的培训。

4.解答疑问;

5.组织撰写心得体会及工作意向。

第七条 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由部门经理根据需要另行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培训计划及结果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新进人员接受上述各条培训后,需给予“态度与信念”的培训。

第九条“态度与信念”培训的宗旨在于使新进人员对于酒店、顾客、工作岗位上的态度有乐观、积极、充满信心与活力的态度和热诚服务的信念。

第十条 主持酒店培训的人员,应对受训者的优、缺点做出评语提供给他未来的技术培训和实地培训负责人作为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在接受酒店培训之后,必须紧接着实地见习。

第十二条 关于培训纪律的补充:

1、培训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要调成震动或关闭。

2、积极参与活动,并相互交流。

3、所有参与培训之员工,必须按时到达培训地点,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

4、所有受训人员必须参加入职培训考核评估,未能通过审核的员工须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将参加下次培训考核,并作延长试用期或者予以辞退处理。

本条例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F. 如何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内部培训体系

企业应当制定书面的培训制度并涵盖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和海关业务培训,培训至少应当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并且结合企业的业务范围

G. 求国企人员出国前培训制度文件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能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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