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⑴ 四川省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位置在哪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九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⑵ 成都市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江亭街道食药监管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玉沙路内98号a区
电话:容(028)86756114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东城根南街30号附7号四川食品大楼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5楼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地址:东城根南街30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地址:东城根南街30号四川食品大楼
食药局食品身材监管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37号
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哪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地址哦)
你现在是需要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24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大概地址貌似是草市街。
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整合了多项职能,将原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省经信委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省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省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省商务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同时,将省卫生厅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省质监局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省质监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2.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二)下放的职责。下放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省食品安全办的职责、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省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省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务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将卫生厅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将省质监局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4.将省质监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5.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6.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7.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四)增加的职责。1.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2.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3.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4.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5.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机构改革后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全省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监督实施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推动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审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八)指导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承办省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⑸ 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的师资情况
学院在举办学历教育的同时,还承担着“四川省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中心”等职能,现已形成拥有五年制高职、成人本科、成人大专、普通中专、培训等多种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涵盖食品药品的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质量检验、市场销售,生产、教学、科研协调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并进的开放型办学格局。
科研成绩突出 办学成果显著 学院始终坚持“特色办学、科研强院”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地处峨眉山的地理优势,多年来一直坚持中药材的种植和开发研究,在中药品种及质量鉴定、药用植物分类、中药教育、中药材GAP等领域均取得了重要成果。学院系国家科技部“十五”课题专家验收组成员和四川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专家(种植)单位,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部“九五”、“十五”、“十一五”和“863”课题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科技厅等重大研究课题30多项,现校内建有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中药品种品质实验室、中药组织培养实验室、分子生药实验室等科研实验室,在四川省10多个县市建立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共接待了美、日、英、加等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名外宾及港、澳、台同胞来院参观考察和学术交流。
学院承担了中药制剂、中药炮制、中药商品等3门中药类专业国家级教材的主编、18门教纲的起草及21门教纲汇总的重任,主参编《四川中药志》、《中国本草图录》、《峨眉山药物与植物研究》、《峨眉山药物志》、《中国药业史》、《药膳学》及教材83部,制定全国医药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和指导性教纲100余个,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交流学术论文200余篇,荣获各类成果奖和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13项,其中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6项,国家专利3项,涌现了王书林、邬家林、张仕良、唐廷猷、祝正银等一大批医药教育行业的领军人物。
毕业生供不应求 杰出校友众多 学院迄今已为中医药行业和食品行业输送了两万余名专业人才,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毕业生主要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大中型医药企业、各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医药行业的管理、教学、生产、营销和研发等工作,药校学子以其优秀的业务技能、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成长为行业的骨干和中坚,并涌现了以毒理学博士后赵显国(现定居美国)、省工商局副局长黄俊、四川太极集团总经理钟小立为代表的一大批杰出校友,学术界精益求精、蜚声海外,政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工商界业绩显著、财税大户,他们以优异的业务技能、高超的管理水平、突出的人格魅力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被行业盛赞为“峨眉牌”。
⑹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好久可以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地址变更,必须到药监局备案!直接到工商局是做不了的。医疗器械的项目都有前置审批项。给你个网址参考。38-7-02_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2008-06-01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编号:38-7-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4.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0号)5.《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市[2005]22号)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7.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若变更内容若涉及即时变更内容的应一并提供即时变更内容要求的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1)变更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变更仓库地址的,同时提交储存设备、设施目录;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②拟跨省增设仓库企业,还需提交拟增设仓库质量验收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仓库存储条件说明。 (2)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交: ①拟经营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 ②储存设备、设施目录; ③变更经营范围同时需按《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增加仓库的,需提交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 ④变更经营范围同时需按《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增加质量管理人员的,需提交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增加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同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企业还应提交变更人员人事任免决定或董事会决议;⑤增加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还应提交:a.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b、企业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C、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5.《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
⑺ 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的介绍
四川来省食品药品学校1坐落在风景秀丽自的峨眉山市,始建于1958年,其前身为全国最早建立的全日制中药中专——四川省中药学校,现隶属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实力雄厚的国家级重点医药学府,西部地区医药和食品行业的人才供应库和重要的科技支撑单位,有“西南药学人才摇篮”之美称。
⑻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批发企业可否异地设置仓库
国家的文件规定是可以异地设置仓库的。但必须取得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的同意,由他们发函给异地设库的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方同意后方可才可以设库。具体做法是:企业先大致选好地点,然后向注册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该局批准后,会向异地设库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企业持函(复印件也可以)向异地设库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在当地设库。当地局批准后,企业要对所选地址的仓库进行GSP改造,当地局按GSP标准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会向企业注册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最后,企业凭此函向注册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仓库地址(即在原仓库地址的基础上增加新地址)
⑼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介绍
根据《国务院抄关于地方改袭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2013年7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3]48号),明确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3年8月25日,新组建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运行新组建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有两个办公区, 其中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应急管理处、科技与宣传处、综合协调处5个处室设在青羊区东城根南街30号的办公区,其余11个处室设在青羊区玉沙路98号的办公区。12截至2014年8月,四川在全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均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管局,全系统共核定各类人员编制17010名;新设立乡镇(街道)监管所1792个、乡镇食品安全办3801个,46401个农村村社和城镇社区聘请了49754名协管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