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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 2021-01-11 19:31:17

A. 培训保密协议怎么写,要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

培训保密协议

甲 方 xx有限公司 乙 方

单位地址 xxxxxxxxxx 现在住所 法人代表 xx

鉴于乙方参加由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组织的岗前专业培训,甲方希望乙方能够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因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守甲方相关项目资讯、管理方案和技术秘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乙方参与学习培训期间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文件等形式传授给乙方的培训资料,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项目资讯、管理方案和技术等信息。

甲方享有该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培训授课或以发行培训资料的形式向其宣讲和发布的保密信息,并承诺在采取严密措施保护甲方保密信息的同时,不向除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二条、乙方需经甲方同意才能持有或保管一切记录有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磁盘以及其它形式的载体,否则,均应归甲方所有,且不论这些保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

第三条、乙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严重后果,导致甲方权益受到损害,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条、本培训保密协议书的有效期为自乙方签订之日起的180天内。

甲 方:

单位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保密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1、采取书面的形式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保密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从规定和举证的角度还是建议劳动关系双方采纳书面形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更易解决。

2、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确定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期限等内容。

3、明确保密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的对象为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故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明确下来。

4、明确保密期限

虽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注意,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泄露保密内容,不视为违约。

5、不得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不得约定违约金。对于违反保密系以的行为只能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而不得约定违约金,否则约定无效。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C. 企业如何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1.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2.建立切回实可行的保密答制度,编制保密手册。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3.对商业秘密划分级别(诸如:绝密/机密/秘密)。

4.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5.建立反泄密机制,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废品和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等。

6.对员工进行管理,划定可接触秘密信息人员名单、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等。

7.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

8.与供应商、经(代)商销、中介机构等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D. 我们想做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最好是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公司,能否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咨询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分为二个部分,一是准确确定商业秘密,二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保护,具体为人防、物防、技防三个方面。

E. 企业如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加强学习,制定规矩,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最好找我做法律顾问。

F. 保密培训的介绍

保密来培训,针对现阶段多自数企业的保密工作人员达不到专业的技术防护水平,企业存在泄密的隐患,国家保密局、国资委、商务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干预,要求企业必须建设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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