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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培训班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1-22 07:33:02

❶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简称:CEH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一、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
二、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
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
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而兴办相关实体。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将其从局部向全社会推广,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
八、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
九、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是本协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境外聘请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的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已在社团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❷ 老年书法培训班怎样报名及上课时间

学习书法并没有普通人想象的那么难,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
老年人学书法能修身健体,是很好的一项艺术活动

首先掌握正确的执笔方法。
古人执笔分两种,坐着写字用五指执笔法,站着写字用三指执笔法,可是70年代上海沈尹默在全国推广书法时,只推广了五指执笔法,三指执笔法濒临失传,好在有林散之等巨匠的成功实践,当前全国搞书法的70%只会五指执笔法,包括部分已成名的老书家。
学会三指执笔法对中锋用笔起了决定性作用。目前国内书法传承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执笔问题。广大书法爱好者应该及时掌握两种执笔法。

初学书法者,先要选好老师。
择师的标准不在于长幼,而在于他是否是真正的行家,主要看他的创新能力,字外功夫,综合素质,影响力及人品,找对老师就能事半功倍。

选好字帖和笔墨纸砚。
现在出版业十分发达,古代的所有碑帖都有很多不同版本供大家选用。北京琉璃厂一条街,书画专业书店文房四宝店到处林立,应有尽有,有的还配了示范光盘。
笔分羊毫、狼毫、兼毫三大类,羊毫软,狼毫硬,兼毫软硬适度,初学者应选用兼毫,厂家比较出名的湖州善琏湖笔系列、宣州宣笔系列和江西产的各类毛笔,均可选用。

字体可按书体选购:
篆书有《甲骨文》、《石鼓文》、《散氏盘》、秦篆、楚篆等;隶书可选用《张迁碑》、《乙瑛碑》、《史晨碑》、《石门颂》、《好大王碑》等;
楷书可选用《张猛龙碑》、《张黑女碑》、《九成宫》、《颜勤礼碑》、《褚遂良楷书》等;
行书可选《圣教序》、《米芾行书》、《王铎行草》;
草书可选《十七帖》、《书谱》、《智永千字文》、《平复帖》,怀素、张芝草书。

对于初学者,可以从以下三步练起:

先练线,每天用三指执笔法在旧报纸或毛边纸上画两尺长的横线、竖线和直径为一尺左右的圆线各20个,行笔要慢,起笔要藏锋,线条一样粗,刚劲有力,力透纸背为好。坚持15天即可。中锋运行习惯基本养成。
练习点,每天练5钟不同走势的点各20个,坚持15天。
练字,先从字体或书法大字典中选临1—2个你比较喜欢的字,看准比例,反复练,练得和字帖对照一模一样后,再从头到尾通临一遍。

写不好的字请老师当面示范,细看每个点划细节的运笔方法。
多参加一些书画笔会交流,现场细看每位名家的执笔技巧,只要有兴趣真下决心,方法正确,心诚力到,一般经过3到5年的持续努力就会小有成就。

❸ 开一个中老年电脑培训班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真正是只做老年朋友的培训学习,估计你不需要什么手续,服务好老年人版就可以了。也不权会有人去检查和举报的。但如果面向社会招生宣传,做大做强就要审批手续了。目前很多地方已无法新注册成立培训学校了。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人社局的职业能力办公室去咨询和了解,由他们审批资料后,在到民政局登记,在去物价局备案学费价格,在去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最后在去税务局登记地税手续

❹ 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的规章制度是什么

为规范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各岗位的编制及定编

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

(二)、员工的聘用

1.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 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3.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4. 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互配合实行

5. 试用期的期限为一个月,实习人员应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开始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训中学习的各方面知识

6. 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7.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

8. 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9. 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0.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

11.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12. 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13.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14.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5.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16. 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17.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8.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

19.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20.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奖励

1. 本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2.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

2) 学校审核

3) 校长批准

(四)、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学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❺ 老年模特培训班的招生简章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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