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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认证审查员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2-11 22:22:42

1. 服务认证审核员的认证实践和工作业绩怎么填写填啥内容

可以写你认证了多少个项目。往具体了写可以写每个项目里面审核了多少文件资料,多少次建模,解决了多少问题等等。

2. 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在哪里培训

1.总则 ? ?1.1为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实施统一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并负责审查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 ?2.培训 ? ?2.1凡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审查员培训: ? ?2.1.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 ?2.1.2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 ?2.1.3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含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 ? ?2.1.4具有原工业部(委、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 ?2.2审查员培训班每期不超过40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派教师授课,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等教材,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 ?2.3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阅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70分;高级审查员增加面试,面试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 ?3.注册 ? ?3.1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分别设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两个级别。 ? ?3.2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3.2.1已获批准的国家注册审查员,并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 ? ?3.2.2具有10次(含10次)以上审查经历; ? ?3.2.3掌握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较高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技能; ? ?3.2.4能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纪律》和《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投诉记录; ? ?3.2.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 ?3.3审查员注册应根据报名条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 ?3.3.1审查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 ?3.3.2学历证书复印件; ? ?3.3.3职称证书复印件; ? ?3.3.4 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 ? ?3.3.5原部委、省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3.3.6从事质量工作年限和审查经历证明; ? ?3.3.7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者附工作鉴定。 ? ?上述材料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确认后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 ?3.4培训考试(面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审查员注册申请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颁发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 ? ?3.5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办理注册。4.职责 ? ?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 ? ?4.2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的委托,参加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 ? ?4.3服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 ?4.4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人单位交办的审查任务; ? ?4.5注册审查员在从事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中,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的权利; ? ?4.6承担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使用 ? ?5.1在聘用审查员时,用人单位应事先征得审查员工作单位同意,并与本人签定《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要写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审查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审查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事宜。 ? ?5.2各级审查员的使用均由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按规定选派。 ? ?5.3对所审查企业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员,在选派时应采取回避的原则; ? ?5.4审查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协调。涉及法律的事项,按法律程序解决。6.考核 ? ?6.1为保证审查员审查能力的持续性,确定考核方式: ? ?6.1.1申证企业反馈:由被审查的申证企业按规定项目填写意见反馈表,由派出单位留存,作为考核记录; ? ?6.1.2不定期抽查: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 ? ?6.1.3年度考核: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的年度考核及再培训。 ? ?6.1.4期满考核: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填写考核申请表,并由管理单位填写考核评价,全许办审核,审查中心存档。 ? ?6.2考核结果均作为下期注册的基本依据。7.暂停与注销 ? ?7.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注册审查员资格给予暂停6个月或注销处置: ? ?7.1.1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的; ? ?7.1.2在企业审查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工作失误的; ? ?7.1.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 ?7.1.4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 ?7.1.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 ?7.2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注册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 ?7.3凡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其资格予以注销。 ? ?7.4对于受到注销处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8.本《办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 1.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 ? ? ? ? ? 2.考试规则 ? ? ? ? ? 3.考试合格证书 ? ? ? ? ?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表 ? ? ? ? ?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证书

3. 服务认证的审查办法,办理机构有哪些

·审批部门:
国家认监委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8月20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六)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七)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认证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材料。

受理

认可监管处受理岗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后,认可处材料审查岗位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需要委内相关部门会签的送有关部门会签。符合要求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将申请机构相关申请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1个月。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选择3-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规定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完成专家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机构审批专家评审单》交认可监管部。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结合认可部审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将申请材料送分管委领导审批;需申请机构进行补正的,认可监管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做出审批结论

国家认监委分管认可监管部的委领导根据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认可监管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4. 什么是体育服务认证健身场所等级评定

体育服务认证(健身场所等级评定)是指由国家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依据国家相关体育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体育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评价及环境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包括从业者的职业资格认证)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侧重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等级的划分)

注:服务质量评价包括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行为规范、设施和设备、健康和卫生、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服务承诺等。

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加强健身行业服务标准的引导,推动体育服务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由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华安中心”)

5. BRC 外审员培训

O(∩_∩)O哈哈~
挣分
要做BRC的找我们SGS把

6. 如何参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

1.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实施统一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并负责审查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2.培训

2.1凡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审查员培训:

2.1.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2.1.2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2.1.3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含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

2.1.4具有原工业部(委、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2审查员培训班每期不超过40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派教师授课,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等教材,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2.3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阅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70分;高级审查员增加面试,面试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3.注册

3.1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分别设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两个级别。

3.2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2.1已获批准的国家注册审查员,并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

3.2.2具有10次(含10次)以上审查经历;

3.2.3掌握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较高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技能;

3.2.4能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纪律》和《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投诉记录;

3.2.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3审查员注册应根据报名条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3.3.1审查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3.3.2学历证书复印件;

3.3.3职称证书复印件;

3.3.4 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

3.3.5原部委、省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3.6从事质量工作年限和审查经历证明;

3.3.7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者附工作鉴定。

上述材料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确认后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3.4培训考试(面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审查员注册申请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颁发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

3.5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办理注册。

4.职责

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

4.2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的委托,参加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

4.3服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4.4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人单位交办的审查任务;

4.5注册审查员在从事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中,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的权利;

4.6承担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使用

5.1在聘用审查员时,用人单位应事先征得审查员工作单位同意,并与本人签定《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要写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审查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审查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事宜。

5.2各级审查员的使用均由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按规定选派。

5.3对所审查企业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员,在选派时应采取回避的原则;

5.4审查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协调。涉及法律的事项,按法律程序解决。

6.考核

6.1为保证审查员审查能力的持续性,确定考核方式:

6.1.1申证企业反馈:由被审查的申证企业按规定项目填写意见反馈表,由派出单位留存,作为考核记录;

6.1.2不定期抽查: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

6.1.3年度考核: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的年度考核及再培训。

6.1.4期满考核: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填写考核申请表,并由管理单位填写考核评价,全许办审核,审查中心存档。

6.2考核结果均作为下期注册的基本依据。

7.暂停与注销

7.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注册审查员资格给予暂停6个月或注销处置:

7.1.1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的;

7.1.2在企业审查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工作失误的;

7.1.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7.1.4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7.1.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2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注册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7.3凡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其资格予以注销。

7.4对于受到注销处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8.本《办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关于ISO9000认证外审员资格的问题

ISO9000外审员资格流程如下:本科4年(专科5年)质量相关工作经验,参加各个培训回机构(如:CQC、方圆答、华夏等)的审核员资格培训,培训后获得资格证书,携带资格证书参加国家每年(一年四次3月、6月、9月、12月月末的国家考试,考基础、审核两门),考试通过后找认证机构挂靠、注册成为实习审核员攒经历(三年内达到20人/日的审核任务),转为正式审核员。
机械类质检有质量工程师、高级质量工程师之分。
质检人员可成为企业内部审核员(有内部审核员资格证书)或质量工程师。

8. 什么是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是针对服务的认证,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我国认证分“管理体系、服务、产品”三类认证中的一种。目前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体育场所服务认证、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环境服务认证等。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目前服务认证涉及面最多最广的服务认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贸易、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认证。

(8)服务认证审查员培训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

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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