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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培训

发布时间: 2020-11-22 04:03:44

❶ 房产权属登记

所谓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回行持续的记录答,对拥有房地产的人的权利进行登记,包括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记录。
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由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管理制度三部分组成,房地产权属登记为这些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对房地产权属以及相关权利的确认服务。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产权确认职能、公示职能和管理职能。

❷ 如何理解房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李某实际上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用非法手段进行了登记,取得了房地产证书。第三人王某出于对房产证的信赖,误认为他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便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后由王某进行了权属变更登记。之后,谭某提出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一)登记模式的分类世界各国和地区采用的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其中产权登记制按其登记方法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这种分类和法系没有关系。如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采用产权登记制,而美国大多数州则采用契据登记制。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采用不同的登记制度,法国是首创契据登记制的国家,德国则是首创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契据登记制:这一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或称登记公示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权利的设定与债权同步,即物权在当事人合意、订立合同时就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则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产权的依据就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登记机关对房产权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契约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瑕疵等,登记机关不予审查。而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政府的登记簿,以土地权利人为单元,按登记先后为序编簿,以便于公众查阅。但一旦善意第三人提出产权异议,并能提供证明其权利的证据时,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挪威、丹麦、日本、一些南美国家以及美国的大多数州采用这一制度。权利登记制:权利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或称登记要件主义。权利登记制强制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前只能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要建立产权转移变更制度,确认后方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并不发权属证书。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捷克、埃及等国实行权利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地券交付主义。由澳大利亚托伦斯爵士于1858年首创。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政府并不强制当事人申请登记,而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则今后的转移和变更,未经登记不生效力。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早班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必须进行公告的,还应当经过公告程序。托伦斯登记制与权利登记制的主要区别是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时,登记机关除建立产籍外,还应当向产权人颁发权属证书,以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来代替民间自行订立的契约。权属证书相当于以政府的信誉,来担保某一所有权的归属。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菲津宾、泰国、美国的一小部分州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权属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也可以说是属于)托伦斯登记制。契约登记制与产权登记制相比,契约登记制的手续虽然较为简便,但登记机关对登记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产权登记制的手续较为复杂,但登记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凡权属登记都有公示力,而契据登记制只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产权登记制的登记除了具有公示力外,还具有公信力。(二)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公示力和公信力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所具有的效力。公示力是指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权利制成登记簿,供公众查阅,但于公众判断该项权利的合法性。物权公示有两种方式,即动产是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式,而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的方式。公示又是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进行查阅,通过查阅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来判断该项不动产权利的可信性,但是这种可信程度如何,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判断,登记机关并不对其可信性作任何保证。如美国实行契据登记制的一些州,登记机关将登记文件制作成约定俗成微胶卷或是光盘,公众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查阅。由于登记机关并不对其可信性作保证,当事人在交易时,房地产承受人除了进行权属登记以外,还要向产权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已登记的该项产权不能成立,则由产权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产权保险公司自己要对产权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保证由其发出保单的房屋权属可信。权属登记的公信力是指已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公众可以对登记公簿充分信赖,即想念登记的该项权利具有确定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该项权利(如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因为在实体上不能成立或由于其他原因应当撤销登记时,也不能因为其不能成立或其应当撤销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不可推翻。如某个当事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的登记,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撤销。但是这与公众可以对登记公簿的充分信赖并不矛盾,因为实行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房产交易的安全。(三)本案的分析由于李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以虚假申报登记的产权,因此,李某的登记在实体上不能成立,该项登记按理应当撤销。但由于第三人王某并不知道李某是以非法手段进行的登记,而且其支出了合理的对价,因此是善意第三人。王某在购买了房屋之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该登记就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因为李某申请的登记不能成立或其应当撤销而撤销第三人王某的登记,第三人王某的登记具有了不可推翻的效力,可以对抗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效力因为善意第三人的登记而被切断,只能向李某要求损害赔偿,这是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但是,假定李某登记的产权并未转移,该项登记就应当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对于李某来说,这是咎由自取。

❸ 房地产产权备案与权属登记的有何区别

备案和产权登记是可以说是一回事,这2者是同时进行的。举个例子,你买了房子,一版次性权交款的,房开开了不动产发票给你,你带着你的合同,发票,身份证去房产局办房产证,房产局会收你一些资料的复印件做存档留底,就是备案,同时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给你做产权证给你办证。

❹ 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什么意思

  • 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是指要带走房本和身份证到办事大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房地产权属登记:

    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并颁发权利证书的法律制度。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

    1、房地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权利公示和管理职能。

    2、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行性。

    3、未经登记的权利,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4、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无效。”

    5、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❺ 请问房地产权属登记要提交什么证件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容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❻ 谁知道嘉兴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可以打114查询。

❼ 产权登记和房产过户的联系和区别

一、广义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是指在规定登记的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有关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狭义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只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
二、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三、产权登记与否是关系到房产过户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四、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❽ 简答题:权属登记的范围与程序

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3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93]建房管字第19号)、1996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96]建房市字第01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精简、高效。实现政、企分开,房地产估价机构与管理机构已经脱钩,房地产测绘工作实现了测绘业务与测绘管理分离。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设有专门场所,用于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场所内干净整洁,各类标识清楚、醒目,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简洁高效的管理工作流程,将评估、测绘等服务性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

3.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工效挂钩,奖惩分明。推行挂牌上岗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4.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收取必收要件,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要件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准确、清楚地填写房屋权属证书各个栏目,在房屋权属档案和权属证书附图中注明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附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

6.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无搭车收费现象。

7.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含)水平,图、卡、册完整、准确,并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

配备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档案库房消防设施齐备,安全制度健全。

房屋权属档案初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当年登记的房屋权属档案的主要信息入库率达到95%以上。

8.有严格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件质量保证机制。对办件错误,有事先预防、事后补救措施。对办错件的责任人,有追究、处罚程序和办法。

9.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件质量定期抽检制度。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大城市抽检不少于每年500件,中等城市不少于每年300件,小城市不少于每年200件,县城不少于每年100件)。对抽检中发现的错误能依法及时纠正。

10.有专人负责落实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房地产统计报表。能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中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相关统计指标分析、处理各项业务数据。

11.配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计算机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系统操作规程完备,对系统破坏、数据丢失等意外事故,制订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12.能利用网络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办事程序、收件范围及服务承诺等,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

13.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和租金水平等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群众消费提供信息指南。

1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配备有房地产经济、财会、档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管理人员全部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其中90%以上取得了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5.设有咨询和投诉窗口,提高服务质量。管理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对群众投诉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被考核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合并,实现机构一体化。

3.房屋权属登记收取要件和办件时限符合《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

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实现网络化,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过程中的受理、办理、审核、缮证、计费、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处理实现计算机管理。

5.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一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一级"以上(含)水平。房屋权属档案基本实现数字化管理,全部房屋权属档案的主要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对档案材料进行扫描微缩。

6.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采取公示等有效手段,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督促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

7.建立了严格的房屋权属登记质量管理体系,当年发现的错件数占当年办件总数的比例不高于万分之三。

8.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每季度公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通过网站公开政务,并提供房地产法律知识解答、政策咨询、表格下载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9.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提供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0.95%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1.行风建设成果突出,有明显的社会效益,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投诉案件能件件落实,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权属登记管理过程中无任何违反廉政建设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与方法

1.申报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应于当年年初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自检

当年年底前,申报单位对当年实施申报方案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检。

3.考核

自检合格后,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报告,并签署考核意见。

4.验收

考核合格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对申报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严格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认定

申报单位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授牌,同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的,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并授牌。

对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经核实,确有问题的,不认定、不授牌。无问题,属于群众不了解情况的,不影响认定、授牌。

6.抽检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应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二、材料报送

1.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按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报送。

2.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送以下资料:

(1)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自检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

(3)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告

(4)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其中,第(1)、(2)项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第(3)、(4)项以书面文件形式寄到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35

三、报送截止时间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四、公布时间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公布时间,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底。

五、说明

1.考核的各项数据应为上年实际发生的数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欺骗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并给予通报批评。

2.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考核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考核细则。

3.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的抽检中,发现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规范化管理水平或规范化管理先进水平的,应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经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分别由认定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

4.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单位,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5.原已获得建设部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的,可根据新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申报。

❾ 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漳州房屋登记中心

已经出来了,在漳州人事网上

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有什么好处,房地产权转移需要什么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内交下列材料:(一容)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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