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执业营养师的条件
『壹』 有执业医师证可以直接考中级营养师吗
执业医师和营养师是两个概念,不能跨界考,只有符合了中级营养师的人才能考,而且据了解,应该有营养师资格的人才能考中级。
『贰』 公共营养师证和执业医师证有什么区别
差别大了。
公共营养师报名条件:
中专学历以上,大学在读学生均可报考三级,二级要求本科毕业5年工作经验或者三级证书后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以上都是需要相关的培训,由培训机构代报名,合格后即可有营养师证。
而执业医师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要是大专,还得从助理医师开始考。
从学历专业及未来工作内容来说。差别太多了。
『叁』 执业营养师考师
第一个你说的是职业营养师吧?或是营养师职业资格,还真没听说过执业营养师。其实这些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不同认证机构的不同叫法,所以也就不存在哪个级别更高的问题。目前很多城市都有这项证书的考试,昆明也不例外,这是在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查到的关于昆明的信息。http://www.zgks.org/kpjgnewsview.asp?id1=131&ss=%C0%A5%C3%F7&sf=%D4%C6%C4%CF&rootid=78。
关于报考条件,
公共营养师对所学专业没有特殊要求,因此任何对职位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标准规定: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1、共分四个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四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目前看你应该是只能报这两个级别,这儿还有更详细的介绍,SEESEE吧!www.shizio.com/pedia/index.php?doc-view-187.html我就不都COPY过来了。
满意否?
『肆』 营养师证能报考执业药师吗
不可以 营养师是综合营养分析跟执业药师有很大差别 但是两者你可以同时有 这样你比别人多了些能力
『伍』 执业医师和公共营养师可以同时注册吗
执业证和剂师证能同时注册
执业证和执业师证的分属不同,可以同时注册。
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成绩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或者执业助理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取得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可以为本中的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师(剂师)注册管理
执业师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师身份执业。执业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陆』 执业医师考取临床营养师会有影响吗
不影响,考试考的是资格,执业需要注册才能执业。
『柒』 公共营养师/国际注册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营养师的区别及执业范围
公共营养师是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国际注册营养师是行业协会的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营养师应该是劳动部门的公共营养师的简称,因为公共营养师就是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工种,正规通过考试获得的证书就是职业资格证书
『捌』 临床营养师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助理医师、技师、护理人员及及其他已经从事或有志从事临床营养专业相关工作的有相关医学背景的人员;医学院校在校及往届学员。
编辑本段培训类别
临床营养医/技/护师
(1)临床营养医师
报名要求: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营养科在职医师
培训性质:执业技能培训、考核及行业认证。
培训目标: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各种营养代谢性疾病、营养与代谢异常的原因和机制、临床表现,以及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及监测的原则及方法;掌握常用的营养评价方法和营养检测指标的临床意义及营养素摄入量计算等工作方法;掌握常用营养素的理化性质、营养治疗作用、缺乏与过量的临床表现以及人群营养素需求量和个体化治疗原则;掌握肠内肠外营养给予途径,及其适应症、禁忌症;掌握各类疾病和特殊人群的临床营养宣教知识。
(2)临床营养技师:
报名要求:具有营养、医药、检验、卫生、食品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临床营养科在职技师。
培训性质:执业技能培训、考核及行业认证。
培训目标:熟练的操作人体物理测量、与营养及代谢相关实验室生化检验技术、免疫检验技术、代谢分析技术、器官功能测量技术,主要包括:人体测量、人体成分分析、人体代谢率测定、营养素水平测定(如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脂肪、糖类及其代谢产物的测定等)、应激蛋白测定、淋巴细胞计数、代谢实验(如氮平衡试验等)、食物不耐受测定、肠道功能及微生态评价及营养换算等;熟悉营养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熟悉营养素的理化性质、食物来源及营养价值,能熟练的根据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或编制治疗膳食食谱等,完成对营养产品及食材的加工处理;掌握营养监测和评价、营养制剂制备所需各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办法;熟悉食品安全及卫生相关制度;熟悉各类疾病和特殊病人的临床营养宣教知识。
3)临床营养护师:
报名要求:具有临床执业护士资格的临床营养科在职护士。
培训性质:执业技能培训、考核及行业认证。
培训目标:熟悉临床营养护理的流程,掌握营养治疗医嘱汇总录入及分发的相关方法;掌握临床营养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办法;掌握肠内、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方法和操作规范;掌握职业护师法规定范围内的肠内肠外营养支持管路及造口的建立于维护;掌握围手术期、围产期、围放化疗期的营养护理工作及家庭肠内肠外营养的护理与维护;掌握肠内外营养液输注技术的护理要点和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熟悉营养素的理化性质、食物来源及营养价值,掌握各类人群的营养护理宣教与咨询;熟悉掌握各种人体营养测量、标本采集、营养筛查等项目和操作方法及技能。
临床助理营养医师
报名要求:在社区及乡镇,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
培训性质:执业技能培训、考核及行业认证。
培训目标:熟悉临床营养学的理论知识,包括医学营养学概论、营养与代谢基础、疾病营养治疗学、肠外肠内营养学、医院的基本膳食、肠内营养与常见并发症、临床营养科与临床治疗的密切关系等;熟悉临床营养科的常见工作流程;要求能准确询问、书写营养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基本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临床营养医/护师(专科)
报名要求:具有临床执业资格的非临床营养科在职医师/技师/护士(师)培训性质: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及行业认证。
培训目标:要求熟悉临床营养学的理论知识,包括医学营养学概论、营养与代谢基础、疾病营养治疗学、肠外肠内营养学、医院的基本膳食、肠内营养与常见并发症、临床营养科与临床治疗的密切关系等;熟悉临床营养科标准工作流程及本科室关于营养的工作流程;要求能准确询问、书写营养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掌握各种疾病的代谢特点及应激状态下的代谢特点,如何对患者进行营养评价以及进行营养支持的适应症,各种营养制剂的种类及特点。
职业技能证书
报名要求:具有医学教育背景;医学院校在校及往届学员。
培训性质: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及行业认证。
培训目标:参与培训的学员要求熟悉临床营养学的理论知识,包括医学营养学概论、营养与代谢基础、疾病营养治疗学、肠外肠内营养学、医院的基本膳食、肠内营养与常见并发症、临床营养科与临床治疗的密切关系等;熟悉临床营养科的常见工作流程。
『玖』 公共营养师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吗
报名条件: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