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❶ 初级工、中级工、高技工职业鉴定的人需要哪些申报条件呢
一.(五级):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结业或毕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四级):在本工种连续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等技术等级的职业等级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三级):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培训,以及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可申报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技师(二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技师:
①、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人员;
③、取得学校或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并取得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人员;
④、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者;
⑤、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
⑥、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5(一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①、取得本职业资格(技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证书,并获得省及省级以上技术革新成果奖,或在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人员;
③、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
④、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❷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第七条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八条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培训费补贴实行优质优价。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补贴对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项目。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三)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第三章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及行业、企业急需的补贴培训项目,但本区县暂无具备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的,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试点承担一次性补贴培训。
第十三条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之后签订。
第十四条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C级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补贴培训。确需其承担补贴培训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说明原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章补贴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补贴对象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申领“职业培训信息卡”(以下称培训信息卡),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并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补贴对象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培训信息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对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同时,培训机构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在培训班开班前录入开班信息并上传授课计划,在开班两周内录入学员注册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为学员申报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并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对申报鉴定的人员,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应补贴标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训费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除就业困难人员外)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50%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5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一)类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25%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75%培训费补贴;鉴定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5%培训费补贴。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对参加补贴培训的对象,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学员本人。
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的期限为自学员获证之日起或学员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二十一条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根据补贴对象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学员获证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自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拟招聘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实施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三方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机构会同用人单位结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共同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未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机构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费补贴。经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县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条本市实行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定期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督导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三十六条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补贴经费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外来从业人员培训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面向特殊对象的培训项目,按本市现有相关规定执行。但上述培训费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第三十八条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或者参加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鉴定或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生源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参照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期限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组织实施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技[2004]7号)、《关于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技[2004]34号)、《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❸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怎么样
简介: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是负版责对本市劳动者实施权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统一的考场规则和鉴定方法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掌握相应等级的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注册资本:558万人民币
❹ 技工职业资格技能申请技能鉴定需要哪些申报条件
这个你可以到该地区的官方网站上进行一个咨询,或是到该地区技能指导中心进行了解
❺ 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主要按照鉴定站自行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一、鉴定申报
(一)申报受理
从2005年元月31日起,鉴定机构向省厅鉴定中心申办鉴定业务,由省厅鉴定中心鉴定业务拓展岗位统一受理。
(二)申报资格
1、鉴定机构资格
鉴定机构申报鉴定,须具备鉴定资格,所申报的职业和等级应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鉴定许可范围内。
2、鉴定申报者资格
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鉴定申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省厅鉴定中心鉴定业务拓展岗位进行复审。鉴定申报者(不包括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能力测评项目和国际合作证书项目测试的申报者)除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外,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中毕业且年满16周岁;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鉴定四级职业资格,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并由所在职业学校教务处开具有效证明;
(3)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鉴定三级职业资格,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并由所在职业学校教务处开具有效证明;
(三)申报材料
1、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鉴定机构须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材料目录(见附1)的1、2、4、5项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湘劳社培处函[2004]1号)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附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报名录入器自动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4)及其电子文档。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二级鉴定的还需按照有关统一鉴定的要求(另行规定)提交论文或方案设计等材料。
2、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鉴定机构须按照《湖南省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试行)》(湘劳社鉴函[2004]12号)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3、能力测评项目和国际合作证书项目测试的申报材料另行规定。
4、其它职业的鉴定,鉴定机构须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材料目录(见附1),提交相关材料,并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4)及其电子文档。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鉴定机构,并需提交培训计划、鉴定方案和《关于开展技师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劳社发[2002]99号)附件规定的材料,即:技师考评审批表(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2-2)或高级技师考评审批表(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2-3)、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单位对申报人的综合推荐材料、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技术论文。
5、鉴定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务必完整、真实、规范。
❻ 企业职工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须具备哪些申报条件
根据鉴定要求和申报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国家暂未颁发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6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中级技能目标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的,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生在本职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鉴定: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我厅认可的高级技工培训半年以上;
3、大专毕业生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资格鉴定与考评。
五、已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革新、排除事故隐患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组织培养高级工和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可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资格鉴定。
以上所称"本职业",包括相关相近职业(工种),在申请晋级和转岗培训鉴定时,可合并计算工作时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具体资格条件按我厅《关于组织部分职业(工种)开展技师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❼ 上海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干什么工作的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是负责对本市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统一的考场规则和鉴定方法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掌握相应等级的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❽ 企业职工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须具备哪些申报
根据鉴定要求和申报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国家暂未颁发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鉴定: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6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鉴定: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中级技能目标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的,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生在本职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鉴定: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我厅认可的高级技工培训半年以上;3、大专毕业生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资格鉴定与考评。
五、已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革新、排除事故隐患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组织培养高级工和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可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资格鉴定。
❾ 上海 职业技能鉴定分数查询
上海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查询方式:
鉴定项目中涉及阅卷或考件检测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其余项目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
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鉴定项目类别序号中的职业和专业见“鉴定项目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具体可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查询。
《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分为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9)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扩展阅读: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申请须知:
一、业务说明
申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在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公布后60个作日内,可对已公布的鉴定成绩提出核查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凡由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单位集体申报的考生,统一由申报单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实申请表》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并填写回邮信封。
2、个人申报的考生,由本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实申请表》,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并填写回邮信封。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实申请表》
2、材料审核:受理人审核申请资料
3、核查回复:
(1)核查结果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回复形式邮寄至申请对象。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遵循查分不查卷原则。只核查答题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是否与本人对应,答题有无漏评、漏阅,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公布成绩一致等。
(2)核查结果只向申请人提供所查核职业工种(等级)的成绩总分,不提供各题块具体得分情况和失分原因等。申请人不能查阅答题。
❿ 上海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长期有效的,相比其他机构的证书,显得既正规,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同等条件下,有证的会获得优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