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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消医师执业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1-29 02:06:02

Ⅰ 开家某消字号产品专卖店需要医师资格证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只有处方药才需要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更别说保健品了。

Ⅱ 执业医师挂靠的处分,会被注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吗

中域教育为您解答:严格来说肯定不让挂靠啊,但是哪有管的监察机构啊。放心的挂吧,不过要找一个可靠的

Ⅲ 取得医师资格证3年没有注册,资格证会注消吗

资格证是不会被注销的,只是2年之内不注册,需要参加培训才能再注册。

Ⅳ 被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后,可以再取得吗如果能取得,该如何取得

可以的,两年后重新参加考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调消医师执业资格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Ⅳ 国家改革最新消息2017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怎么执行

您好!关于2017年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实施。目前尚不允许跨省执业。详细内容以海南省为例叙述如下:
近日,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召开2017年全省医疗管理工作会议。海南省卫计委主任韩英伟在会上提出,要在全省推进医师区域注册制度落实,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并且“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并且“不允许院长不同意”,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医师到其他单位进行执业。
海南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1、执业地点定为整个海南省。
2、医师经注册后,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3、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医师可以同时执业于N家医疗机构。
4、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医师多点执业。
这就意味着,在海南省范围内,只要是注册过执业机构的医师,就可以实现全省“自由行”。医师个人或医师团队,将可以自由地到基层、社区、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市县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地点数量不限定。
鼓励医师以团队形式多点执业
不仅如此,海南省甚至还“鼓励医师以团队形式开展多点执业”,这在不少专业人士看来,“医师抱团多点执业,是为医生集团的发展提供了沃壤”。
此外,海南省还在国内首次提出允许省外医师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海南省以外的医师,来海南省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后,即可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海南的做法和去年天津放开多点执业一样,力度很大”。也有医疗界人士表示:“既然执业医师考试是全国统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一个主要医疗机构注册后,也应该考虑全国通用。”
医生怎么看?
虽然不少人对此事持乐观态度,但纵观医生们的观点,还是相对理性的。尤其是对于多点执业后,出现的医疗纠纷,很多医生都“望而却步”。据《医学界》观察,医生们的顾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第二执业点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不签协议,医疗风险由谁承担?
2、在职医生真的有大把时间去多点执业吗?
3、如果监管不到位,发生医疗纠纷怎样处置?相关配套措施要跟上。
还有哪些障碍?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风险性,且医疗责任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用签署协议的办法无法保障执业医师的利益,这就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著名医疗律师宋绍辉认为:“相关部门须及时完善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医师后顾之忧。”
“公立医院垄断现实下,医生多点执业会很难,但也必须去做,这会是一个长期斗争的过程,不会短期内解决。”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表示:“多点执业等医生执业方式的改变,注定是一场障碍赛。”

Ⅵ 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后怎么办啊!

执业医师资格证吊销后,两年后可以重新考核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6)调消医师执业资格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Ⅶ 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注消与吊消有什么区别

医师资格证的注消可以自己注销,不属于惩罚;医师资格证的吊消,是由主管部门给予的惩罚措施。

Ⅷ 医师在执业中有哪些行为将被处以6到12个月的停业及直至消执业医师证的处理

医师在执业中有为病人下错药将被处以6月12个月的停业及直至消执业医师证的处理

Ⅸ 执业医师因刑事处罚被注消资格证,想再注册是注消起还是刑满二年开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Ⅹ 诊所的营业执照因为存在私下转让而吊消,对法人代表的医师证有没有影响

没有来
第一 执照是市场主自体资格认定的唯一依据,是工商局发放。
概念: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局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认定的行政许可。
第二 医师证是卫生局发放,是对个人而不是对企业。
概念:执业医师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
第三 两个不同主体的证件不能因为吊销而产生连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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