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
A. 税收保全措施应遵循什么法定程序可采取哪些法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税款金额。发现或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人等行为和迹象的,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包括担保人的担保和纳税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如果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方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里须注意的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应在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期限之间;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此点是此次修订新增内容,也是对税收保全措施财产范围的一个禁止性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缴纳期限内缴纳其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在此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否则,因此使纳税人合法效益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包括不足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税务机关冻结的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
(2)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也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点是此次修订新加内容,扩大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的范围,利于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执法,但程序方面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其他则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程序相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冻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因此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以纳税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但不包括期待利益。
B. 什么情况下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之前,税务机关有根据容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谓“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或其他线索做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可以不必等于证据。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嫌疑的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者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三、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务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如果纳税人既不按规定及时解缴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六、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C.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
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
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D.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保全基本措施有: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税收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选项B,C,D属于税收强制措施。
F. 简述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简述适用税收保全抄措施袭的条件?
我们的回复如下: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为: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G.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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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C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H.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怎么没有选项?一般这类题,考的是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分,保全,特征是封存,而强制,特征是落实,比如,封仓库,冻结账户都是税收保全,而把仓库拍卖,从账户划走税款就是强制措施,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I.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四个: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二是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三是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
四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