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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给条件开立汇票

发布时间: 2020-11-30 23:56:22

⑴ 信用证业务中的汇票是谁开给谁的

信用证汇票是由出口商开立给付款人或是银行的。

信用证汇票既是由出内口商开立的商容业汇票,又是须附货运单据的跟单汇票。其付款人则根据信用证规定,既可是开证申请人,又可以是银行。

信用证汇票必须列明出票的根据,即注明该汇票是根据哪家银行于何时开立的哪一号信用证所开立,这条“出票条款”是信用证汇票的要项之一,不得遗漏。

(1)根据所给条件开立汇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⑵ 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开吗

是的。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内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容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银行承兑汇票折价销售。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投资者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市政实体。

(2)根据所给条件开立汇票扩展阅读: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问题

1、背书签章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签章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签章过淡、印章化开、签章出框等问题,解决此类背书签章瑕疵,需要签章瑕疵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背书骑缝章问题

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时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问题,常见的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有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等问题。

⑶ 如何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兑付,大体包括如下步骤汇票过程:

1 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2 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样本。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解讫通知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给承兑行,承兑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四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备注: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编号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3 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

4 支付手续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进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需要准备的资料和办理过程请见上面。去银行的时候不需要承包商的人去。

(3)根据所给条件开立汇票扩展阅读:

特点

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三、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上述优点,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然而,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犯罪行为呈现上升势头,有些企业深受其害。

开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是来源于银行的信用背书,实质上是银行站出来承担了一个信用的风险,银行可不是雷锋,当然不会无缘无故的出来开。银行的业务可以分为“融资”、“融信”和“融智”三类。

那么银行的承兑行为是典型的“融信”业务,即银行向市场融出了自身的信用,实质上是银行对开票人付款能力的连带责任担保。由于银行实质承担了开票人的信用风险,因此承兑敞口部分确认为风险资产,与贷款一样需要占用资本。

银行除了要考察、评估优选黄金公司的实力之外;还需要企业缴纳各种手续费,和30%左右的保证金,并要求优选黄金公司用固定资产作为担保。满足这些条件,才会同意开出。那么企业,要在票据到期之前保证银行账户内有剩下的700万元就可以了。

在银行存入的保证金其实也增加了银行的存款,还可以通过办理贴现、转贴现等业务取得收益,从而也加强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这种互动和合作。

企业要贷款,银行如果直接给企业发放贷款,资金就可能流出银行体系。银行会主动要求企业不要贷款,而是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去贴现,用于替代发放流动性贷款,这样就一石三鸟,企业拿到了资金,银行的贷款规模、存款规模双双增涨。

特别是在季末、月末一些需要冲存款的时候,银行就会给这些贷款的用户打招呼,你把保证金存过来吧,照样存款利率给你优惠,你再开个等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后,现金又回来了。

⑷ 承兑交单开立的汇票是: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银行汇票 D商业汇票

你这个问题的意思,是不是说,开立时即承兑?
那么,我想,应该选:A即期汇票

否则,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银行汇票 D商业汇票都应交单承兑。

⑸ 可不可以根据汇票的含义,来说一下汇票到底是怎么开立的,详细些。谢谢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内人)即期或定期或容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一般国际贸易中的汇票都是商业汇票,在信用证和托收等收款方式下,在取得全套单据或准备让买方买单的时候,会随单开出一张汇票,让买方付款!

●补充●
汇票是由卖方(收款人)开出给买方(付款人)或买方指定的银行。

⑹ 信用证为什么是出口商开立汇票

那你认为应该是谁开立汇票呢?
汇票是一个人开给另一个人要求其在见票或在确内定容时间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受益人条件满足,当然要开立汇票命令开证行付款。

⑺ 如何要求对方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
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
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
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
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
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
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
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回答者:离家在外很多年 - 试用期 一级 6-3 00:45

楼上的对信用证解释的很清楚了。
信用证的目的是由于交易双方不熟,不信任,因而委托银行作为中间人,提高交易安全性的。由买方要求银行凭自己的指示开立信用证,然后寄给卖方,卖方按信用证上要求出货,按要求提供单据给银行,这时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无论卖方意愿如何,如果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必须付款。(实际操作中不可能不受买方影响,毕竟是银行的客户嘛)

信用证操作很索碎,很麻烦。在信用证开立前,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这个开证申请有条件的话你应该先要过来审核,看自己能否满足。看有没有不利的软条款,如“必须由买方指定人员检验合格证后才能付款”。还有不要有非单据化条件,如,须在几月几日前传真给买方装船信息,到时候你是否传真,银行没有东西可以判断。

信用证必须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才能付款。审单据的表面相符而不审货物本身。信用证一旦开立,即脱离合同而独立存在,有它的法律效力。做单时错一个字母也可能导致拒付款,因此要非常谨慎。

发现不能满足的条件,如果已经开证请要求改证。积极沟通,取得反馈。还可以交银行预审单据。无论何时,只要在有效期内,单据可以拿回来更改。
回答者:顶花带刺小黄瓜 - 高级经理 七级 6-3 13:27

简单来说,就是你提供给供货商你们银行的信息(做为通知行),就是开证路线,外方按合同要求开出信用证到你们的银行。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的要求制单,提交到银行就可以了。没有做过的,要好好审审信用证。单据尽量不要出现不符点呀

⑻ 通过汇出行开立的银行汇票的转移实现货款支付的汇付方式是什么,是票汇还是托收啊

属于票汇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版期汇票权 ,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⑼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第一章汇票的开立和格式

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日期的记载;
5.付款地的记载;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8.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 除外:
未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 地。
未载出票地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
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本人。
汇票得为第三人开立。 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 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
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凡汇票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异,以文字表 示的数额为应付金额。
凡汇票应付金额多次以文字或数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异,以较小的数额为应 付金额。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出票人得解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任何解除出票人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视 为无记载。 背书转让汇票上所有权利。如背书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得:
1.以其本人或某一其他人的姓名填入空白;
2.再为空白背书或再背书与某一其他人;
3.不填载空白及不作背书而将汇票转让于第三人。 如无相反规定,背书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背书人得禁止任何再背书;在此情况下,该背书人对禁止后再经背书而取得汇 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得开立为: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其他到期日的汇票或分期付款的汇票均属无效。 见票即付的汇票,在提示时付款,并应在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付 款。出票人得缩短或延长此期限。此项期限背书人得予缩短。
出票人得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得在指定日前提示付款。在此情况下,提示的期限自上述日期起算。 持票人得在下述日期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有责任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在到期日:如不作付款;
在到期日前:
1.如全部或部分拒绝承兑;
2.不论汇票已否承兑,如受票人破产;或即使未由仲裁宣告,受票人停止付 款;或对其货物已执行扣押而无效果;
3.如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破产。 所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对汇票作出担保的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起诉,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汇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对债务人之一起诉,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起诉,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诉债务人的后手。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1.未承兑或未付款的汇票金额连同利息,如汇票上规定有利息者;
2.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作成拒绝证书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金额应扣除贴息。贴息应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 使追索权之日的官方贴现率(银行利率)计算。 接受汇票并予清偿的人,得向负有责任的人索偿下列款项:
1.其已付的全部金额;
2.自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得指定一人在必要时承兑或付款。汇票得由为维护被索偿的任何债务人的信誉而参加之人按规定承兑或支付。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受票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已对汇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参加人有责任在两个营业日内向被参加人发出其参加的通知。如未发出通知,则应对由于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如有的话)负责,但赔偿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数额为限。
第二节参加承兑(为维护信誉)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背书人承担的责任与 被参加人承担的责任同。纵有参加承兑,被参加承兑人及向被参加承兑人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支付依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金额时,得要求持票人交付汇票、拒绝证书以及收讫清单(如有的话)。
第三节参加付款 将一张汇票送请承兑的当事人,须在其他各张上注明占有该张汇 票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该张汇票交于另一张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下列事项前,不得行使追索权。
1.送请承兑的该张汇票经其要求,未获归还;
2.未能根据另一张汇票获得承兑或付款。
第二节副本 本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日期的记载;
4.付款地的记载;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7.签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 下列有关汇票的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适用于本票 。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副本(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更改(第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及宽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
下述规定亦适用于本票:有关汇票在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点付款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利息的规定(第五条);应付金额的差异(第六条);在第七条所述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未获授权者和越权者签名的后果(第 八条);有关记载不全汇票的规定(第十条)。
下述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本票:有关以担保方式保证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 二条);根据第三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担保时未指明被保证人姓名,视为为 本票的出票人保证。 本票出票人应负之责,与汇票的承兑人同。
本票如为见票后定日付款者,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签 见。期限从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见日起算。出票人拒绝签见并加注日期,须由拒 绝证书证明(第二十五条),拒绝证书日期即为见票后期间的开始。

⑽ 信用证业务中一定会开立汇票吗

不需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工具,
最近几年也开始,越来回越多的国内商品答贸易也开始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了。
信用证的结算流程是采购方去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证后,把贷物发给采购方,
同时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把收到的信用证和发货单据、发票寄给开证银行。
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提示采购方准备付款。
采购企业在账户上备足资金,开证银行付款后,把单据、发票再交给采购企业。

从整个流程上看,都不需要开具汇票,
信用证本身就是结算工具,汇票也是结算工具,两种不同的结算方法。
信用证业务中是不需要开汇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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