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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2-01 04:35:05

⑴ 如何申请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需提供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二)当期货版币资金余额情况权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时提供)
带着以上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类窗口文书受理岗办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⑵ 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延期申报,什么时候又可以延期缴纳

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一、 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的报告。造成延期申报的原因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 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亦称“税负延迟缴纳”,是指允许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这种方法可适用于各种税收,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税收上。延期纳税表现为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向后推延,其实质上相当于在定时期内政府给于纳税人一笔与其延期纳税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 。
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狭义的延期纳税专门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延期纳税规定进行的延期纳税;广义的延期纳税还包括纳税人按照国家其他规定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财务安排和纳税计划,比如,按照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政策等规定来达到延期纳税的财务安排。
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延期纳税与延期申报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纳税以延期申报为前提,延期申报的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纳税是国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照顾纳税人在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所做的规定。这些“特殊困难”主要是: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贷款拖欠;
5、其他经省级税务机关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对纳税人确有以上列举的“特殊困难”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而且申请延期2个月~3个月的,还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对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果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⑶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专准申请书》(含指定属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⑷ 延期纳税需要办哪些手续

延期纳税办事流程:

  1.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专向主属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和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2.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4. 办理期限: 即办。

  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⑸ 延期申报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纳税的,
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之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⑹ 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1.纳税人按规定期复限制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之日三天前,向资料发售窗口领取《延期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填妥后向文书受理窗口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4.纳税人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到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⑺ 申请延迟交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延期纳税办事流程:

  •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和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办理期限: 即办。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2、需提供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时提供)
带着以上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类窗口文书受理岗办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⑻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根据相关规定,当企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⑼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及税务机关处理程序麻烦告诉我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因有上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一)资料接收
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的有关申请文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审核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三)核准
经审核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需调查核实的,应及时转管理岗处理签署意见并报领导岗审批后,予以核准。
(四)核定预缴税款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五)资料回退、整理和税款预征
将有关延期申报申请文书、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和核定定额通知书,进行内部资料回退、传递、归档整理,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款预征。
三、具体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四、政务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当把执法的依据、过程和决定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对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长期公开。
对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⑽ 出口退税延期申报需要哪些手续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邮寄途中无法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再受理延期申报申请。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国税(2004)52号】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情况,请将有关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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