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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检验副主任技师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2-01 21:23:45

A. 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3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B.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师)报名条件

一、报考条件:满足以下任意一条件都可以报考。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C. 报考主管检验师的条件

主管技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D. 考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副高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临床医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专业,致力于培养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医疗预防的基本技能;能在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等部门从事医疗及预防、医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

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医学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人类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对人类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做出分类鉴别的能力。


(4)临床医学检验副主任技师条件扩展阅读:

临床医学专业考试的基本信息: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临床医学专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级职称

E. 临床医学检验副主任技师职称聘任考核表的个人总结怎样写

本人于x年x院校毕业后分配到xx医院工作,x年被调入某院任业务院长,xxxx年xx月xx医学院卫生管理学专业大专班毕业,xxx年主持全院工作至今。28年来一直从事妇幼保健工作,xx年xx月被聘为主管医师。现将本人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呕心沥血、多次被评为旗县及医院先进工作者。在分管业务工作期间,积极围绕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前提,以增强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基础,坚持走临床和社会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带领全院职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妇产科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订阅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妇幼卫生知识,写下了打量的读书笔记,丰富了自己的理论知识。经常参加国家及省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聆听著名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并多次去省市及兄弟单位学习新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以及管理方法,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妇产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产科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羊水栓塞及其他产科并发症及合并症,熟练诊治妇科各种急症、重症,独立进行妇产科常用手术及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的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自任现职以来,本人诊治的妇产科疾病诊断治疗准确率在xx%以上、独立完成数百例剖宫产及其他妇产科手术,病人都能按时出院,从无差错事故的发生。注重临床科研工作,参加了《药物促排卵联合人工授精治疗不孕症临床研究》县级科研项目,荣获一等奖。撰写论文 四篇,并先后在省级刊物发表,受到了专家的赞赏和肯定。注重人才的培养,自任职以来,积极指导下一级医师的工作。在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中,担负组织和教学任务,由本人具体指导培训的各级妇幼人员达2千余人次,提高了各级妇幼人员的工作能力,真正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
本人在分管保健工作期间,严格按照上级妇幼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指标和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县、乡、村三级保健网,建立了妇女、儿童“四簿四卡”,并定期检查落实,掌握全县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每年为女工健康查体3千余人次,0-7岁儿童健康查体1千余人次,实现了妇女、儿童系统化管理,有力保障了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配合主管领导,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如初级卫生保健、创建“爱婴医院”等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业务骨干,深入各乡镇,配合各级领导,当好参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积累了大量的实施材料,在省市抽查、评估、验收时,顺利通过。学习、宣传、落实《母婴保健法》,整理收集有关材料,书写版面,组织人员利用宣传车到各集市、乡镇宣传,散发宣传材料,带领同志们办起宣教室,并帮助指导各乡镇办宣教室或宣传栏,为《母婴保健法》的落实打下一定基础。积极开展婚前查体工作,发放《致新婚夫妇的一封信》,进行新婚保健知识及优生优育知识的宣教,每年举办学习班1-2期,提高了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降低了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为提高我县的人口素质奠定了基础。
自xx年本人主持全院工作以来,积极协调好领导班子之间的关系,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大胆创新,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坚持走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路子,通过改善院容院貌,增添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水平,使临床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风建设,注重思想教育,任人唯贤,积极发挥业务骨干带头人的作用,通过岗位责任制,职称评聘分开等措施的实施,极大的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主人翁意识。一年多来,临床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业务收入达到建院以来的最高水平。社会保健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极大地提高了两个系统化管理率,降低了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使保健院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飞跃。
综上所述,本人从政治表现、任职年限、业务技术、科研能力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评聘后,本人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妇幼卫生事业贡献毕生力量

F. 临床检验技师报考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 [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 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看到了吗?

G. 考医学检验副主任技师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条件是本科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研究生以上的是4年),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以上相关专业类的文章,所在单位有名额并且推荐申报。各个省政策略微有些差别,不过基本条件差不多。

H. 医学检验职称排列及报考条件

从低到高分别为检验技士(初级)、检验技师(初级)、主管检验技师(中级内)、副主任检验技师(副高容)
报考条件:(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副高的报考条件比较多

I. 医学检验师的报名条件

你的学历?本科的一年就可以考检验技师或检验医师,专科的需要两年,中专的一年后考检验技士,5年后考检验技师

J. 临床医学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不同学历报考医学检验技师的条件不同。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参加医学检验技师考试。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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