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⑴ 执业药师报考老考生和新考生区别是什么
指首次报名参加考试者,或2013年之前(不含2013年)成功报名缴费的考生,报回名表上“考生类型”为新考答生或外省异地考生。更换报考界别、报考专业的老考生按照新考生处理。
老考生界定:
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3年和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报考表上“考生类型”为老考生,且有档案号的,其中不含外省异地考生、更换报考界别、报考专业的老考生按照新考生处理。
⑵ 2019执业药师报考条件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啊
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和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新规出台,政策改革,报考条件如下:
一、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在新规定报考条件中没有中专考生,因为国家药监局声明(如图),为了提高药师专业素质队伍,中专考生仅剩2019、2020年报考机会,2011年将不再具备报考资格,在这期间,报考条件(包括免试人员),考试周期,都按照原规定进行,成绩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⑶ 2020执业药师最新规定
2020年马上就要过去半年了,很多职业资格考试也陆续更改了时间和规定,执业药师也是如此,对于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还是有一些新的规定的,接下来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2020年执业药师的规定吧!
⑷ 执业药师报考:新,老考生报名要求有何不同
新考生界定:
指首次报名参加考试者,或2013年之前(不含2013年)成功报名缴费的考生,报专名表上“考生类属型”为新考生或外省异地考生。更换报考界别、报考专业的老考生按照新考生处理。
老考生界定:
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3年和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报考表上“考生类型”为老考生,且有档案号的,其中不含外省异地考生、更换报考界别、报考专业的老考生按照新考生处理。
⑸ 2017年执业药师新政策是什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7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
为做好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3.《“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2.《关于修改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9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部分考核内容,在原《大纲》中未做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内容为:
(一)在第一大单元第三小单元中,增加第四细目“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及要点“《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在第二大单元第二小单元第三细目中,将第三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变更为“药品追溯体系的规定”。
(三)在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将第二细目“药品注册管理”变更为“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增加要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内容”。
(四)在第六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增加细目“中医药立法”及要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对中药保护、发展和中医药传承的规定”;将第六大单元第四小单元“中成药管理”变更为“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增加要点“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
(五)在第七大单元第六小单元第一细目中,将“疫苗经营资质管理”“疫苗供应与销售范围和限制”“疫苗购销证明文件”“疫苗冷链管理要求”等四个要点,变更为“疫苗流通方式改革和采购、供应、配送要求”和“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和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两个要点。
(六)在第十大单元中,增加第五小单元“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违反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两个细目,增加“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规定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处罚”和“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等三个要点(见附件)。
附件: 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页链接
⑹ 执业药师新考生怎么报考
一、打开中国人事考试网,进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入口登录页面,也可以直接点击下图进入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再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协议浏览界面。
二、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协议
三、查看注册须知,如下:
1、报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2、身份证号、姓名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手机和邮箱将作为报考人员接收相关考试信息的工具,请务必保证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和邮箱信息完整、准确并和本人相符;
3、相同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只允许注册一次,请勿重复注册;
4、用户名和密码要妥善保管,如密码丢失,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用户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
5、完成注册后请及时上传通过审核处理的报考人员照片。
四、录入注册信息
五、重新输入进行信息确认
六、重新登录,并上传注册照片
注册完成后,重新登录,并点击左侧“报名照片维护”菜单,进入上传照片页面。
点击右侧“打开照片”按钮,选择要上传的照片,照片显示在右侧的编辑区内,点击“缩小”、“放大”按钮可以缩放照片,在照片上按住鼠标左键可以移动照片位置,待显示在红色矩形框内照片适中时,输入验证码,点击“上传”按钮,如照片上传成功,上传照片将显示在左侧区域。照片上传完成之后,即可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七、完善学历学位信息
注册后再登录网报系统,报考人员需要完善学历及学位信息,填完后点击“保存”。详细界面如下:
学历学位注意事项:
1.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
2.学历信息少填写1条信息,多可填写5条信息。
3.学位信息多可填写5条信息,无学位信息可不填写。
4.请如实准确填写学历、学位信息,保存后无法删除。
5.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状态为“未核验”的,请24小时后,登录系统查看核验状态。
6.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八、完成注册信息填写和照片上传,进入报名页面,等待在线核验。
到达此页面的报考人员,需等待网报系统自动在线核验,并于注册24小时后再登录。界面如下:
中国人事考试网提醒:“实行告知承诺制后,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建议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也就是说,已经完成注册和照片上传的考生,可在24小时后再次登录网报系统,进行在线核验相关提示和操作。
九、24小时后登录官网查看核验结果
进入报名系统,点击右上角“注册维护”,点击“修改学历”,查看学历信息“在线核验状态”。核验结果一般有三种情况:
1、核验状态显示“通过”的绿色文字,代表报考人员的身份和学历学位信息已通过审核,待报名入口开通后,即可登录报名“执业药师考试”。
2、核验状态显示“未通过”的红色文字,代表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审核。详情如下:
如网报系统学历信息在线核验结果显示“未通过”,考生可增加一条信息进行重新填写,并点击“保存”,进行再次审核。
3、核验状态显示“需人工审核”的黑色文字,代表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信息需通过人工审核。
网报系统显示结果为“需人工审核”时,报考人员需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去现场进行人工审核。
⑺ 执业药师新政策
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改革信息最新公布,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进行考纲全面调整,错过本次考试,将延误至少3年取证。下面一起来看看哪三大政策的调整:
考试教材重大改版: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全面改版,《药一》《药二》《药综》三科变化巨大,新增内容达到73.6%以上,新增内容必出现在今年考试中。
编委及命题人调换: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每科内容都将重组,编委及命题人全部调换,出题思路打破常规。以往的学习,今年毫无用处。
考试大纲全面调整:
2016年新增案例选择题题型。16年,整体考试难度再次增加,16年通过率缩减20%左右。今年是新规出台前最后一年。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调整
药学专业:
1、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合并原药一、药二内容)。
2、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均为新增科目。将临床常用药物按照药物功效的不同分章进行阐述,包括各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与临床评价,用药监护的讲解,以及主要代表药品的介绍。
3、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
中药学专业:
1、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合并原中药一、中药二内容,增加中药药理学)。
2、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均为新增科目。
3、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包含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基础、常见病辨证论治、民族医药基础知识、常用医学检查指标及其临床意义、中药调剂操作的基本技能知识、中药的合理利用、特殊人群的中药应用、中药不良反应等内容。
公共课——药事管理与法规:
在原有内容上有调整,包含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中药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
⑻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已经通过三科,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还用重新审核报考条件吗
同问 我的工作年限如果在审核肯定不合格
⑼ 执业药师报名身体条件最新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解答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