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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5天津市保障申请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0-12-03 23:02:58

❶ 2o15年办社会保障居民医疗卡釆集信息照相是怎么回事

是办理市民卡用的,需要采集个人照片电子档、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
市民卡上印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免冠大头照、银行卡号、卡号等个人信息。
市民卡又称“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用于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申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等的电子凭证。通过社会保障卡可以标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持卡人可以凭卡在全省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各项人社业务的唯一凭证,通过社会保障卡应用,规范人社业务流程,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人社业务信息化全覆盖;具有金融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实现持卡人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以及市民卡小额支付功能;通过扩展应用,拓展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规划市民卡功能,使社会保障卡发展为市民卡,成为市民的第二身份标识。

❷ 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住房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

(2)2O15天津市保障申请条件是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按门栋制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和其他所规定要件。

要件齐全的,由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房屋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售价。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 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单位,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❸ 天津市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房屋补贴怎么办理

关于天津市来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源
1,不和父母在同一户籍下。
2,人均收入低于2200/月。
3,天津市非农业户籍。
4,五县以内。
5,家庭下无车,无营业执照,无企业执照。
以上都通过,就可以申请。

按照《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对因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为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办理的满2年以上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视同“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关于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离异家庭申请租房补贴问题,申请人离婚5年以上,离婚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能够提供租房满2年的租赁备案证明,并且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❹ 天津市去那申请公租房怎么办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❺ 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

申请标准: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的1.5倍计算。

(5)2O15天津市保障申请条件是什么扩展阅读

1丶限价房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已落户的市民即使在外地有房产,但只要符合天津市的政策,还是可以申请天津市限价房的,因个人落户情况不同,具体情况还是去房管局大厅窗口咨询。本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丶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包括因就业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具有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区、静海区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丶收入条件:3人及3人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2人家庭及单人申请,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

4丶财产条件: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

5丶住房条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须名下无私产住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天津集体户口办理限价房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集体户籍册首页复印件加盖落户单位(或人才中心)公章、本人册原件;落户单位出具的落户证明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申请人名下住房房本(产权证、公房租赁合同、拆迁协议或卖房合同等)。

❻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
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以下简称“三种补贴”)
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
得申请。

(二)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
“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
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
到发放资
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注明的申请人,
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
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附件2)

(1)
本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2)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原件);

(3)
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
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附件3)。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
,
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
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
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附件5,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二)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
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
承租公有住房的,
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
同或置换协议
;
房屋已拆迁的,
提供
《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从市场租赁住房的,
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有其他特殊情况
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
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
住房审核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
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6, 以下简称《收入核查单》);
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
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
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
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
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
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
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
收入审核

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公示
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4
、开具通知单

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
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目登记。

(三)
相关规定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二、租赁入住

(一)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具《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申请人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附件8)。

(三)缴存租房保证金
申请人在选定住房7日内,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开具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自《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四)签订委托代扣、委托提取协议书
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附件9);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

(五)签定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10)和《承租人公约》(附件1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姓名须与《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一致。

❼ 天津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附件2):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3)。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5,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二)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房屋已拆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住房审核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6, 以下简称《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收入审核

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公示

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4、开具通知单

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目登记。

(三)相关规定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二、租赁入住

(一)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具《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申请人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8)。

(三)缴存租房保证金

申请人在选定住房7日内,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开具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自《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四)签订委托代扣、委托提取协议书

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附件9);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

(五)签定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10)和《承租人公约》(附件1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姓名须与《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一致。

❽ 天津市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1、技术员

(1)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3) 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单位2年以上。

2、 助理工程师

(1) 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3) 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4) 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3、 工程师

(1) 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的能力;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

(3)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4) 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5) 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申报破格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上述工程师(1)----(4)评审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 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3) 获国家或省级政府表彰的自学成才标兵。

2、 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承担并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2) 获国家四等奖、省部三等奖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国家级限前5名,省级限前3名,设区市级限前2名);

(3) 取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合计5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均限前2名)4.高级工程师: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上我说的是工程类,其他专业不知道是不是与这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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