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头企业名称条件
1. 哪位大虾帮忙告诉我:以中国开头的工程公司的名称呀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越多越好啊!
中国铁道建设集团(抄下设22个局,比如中铁1局,中铁17局)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俗称,中冶集团,比如13冶、15冶)
中国煤炭工程建设集团(俗称,中煤集团)
中国隧道建设集团(俗称,中隧)
中国葛洲坝集团
当然还包括你说的中国总建。
2. 如何注册有中国字头的公司
那必须到北京国家工商局去申请。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机构。
(七)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3. 核不带行政区划公司名称的要求和流程
点我啊!
1. 不带地区没有省市区域表述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全企+科技、建筑、集团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或实业公司核准注册;
如:全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中投XX有限公司,国投XX有限公司,中建XX有限公司
4. 提交申请驳回,敏感疑难重复类似国家局核名,代办点过授权;
如:中建XX有限公司,中通XX有限公司
5. 已注册公司变更去掉区域升级国家局没地区企业核准;
如:(北京)中XX有限公司
6. 外资公司带“中国”字号办理核准;
如:苹果(中国)XX有限公司
4. 中字头公司是什么公司
全是我国国家企业,例如中石油,中国电信这样的或类似的公司。也有许多分公司,中回国中铁的,中国水利这答类的也属中字头建筑公司。
具体如下:
1、简介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关系民生和对国家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才能以中国为开头命名,对应到上市公司也是同理,因而市场以中字头来代表那些国资控股的巨型,垄断性质的上市公司,涉及的资金也大多是社保,保险以及汇金等国家队资金。
2、来源
中字头股票就是公司名称中含中国字样例如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中材国际)。国家对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是有严格限制的。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对于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的专项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是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 注册公司名字能不能以中国打头
可以,但要求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要到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
6. 名字带中国字头的公司可以注册吗,怎样注册
一般不可以,除非你公司有足够的大和影响力。
7. 请问中国开头的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手续,变更之后开头必须保留中国二字,须经国务院审批吗
看看这个对你有帮助:你想成立的协会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要是地方的,是不允许带中国字头的;要是全国的,国务院有这方面的专门文件,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你方便起见,我把那个文件COPY到下面),你根据文件要求准备好资料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根据该文件的第2、6、9、11、12、13、21、22、23、24、25、26条,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
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
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
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
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
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
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
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
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
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
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
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
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
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
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
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
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
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
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
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
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
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
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
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
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
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8. 名称申请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呢可以注册“中国”字头的公司吗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机构。
(七)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上海屏江实业有限公司
9. 以中开头两个字的公司名称有那些可以注册
需要条件如下:
2、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内“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必须到中国工商总局申请,同意以后才容能注册成功。
(9)中国开头企业名称条件扩展阅读: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 国家局核名与地方核名区别
点我啊!
1. 不带地区没有省市区域表述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工商服务小助手+科技、建筑、内集团等+有限公司容、股份有限公司
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或实业公司核准注册;
如:工商服务小助手+(实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中投XX有限公司,国投XX有限公司,中建XX有限公司
4. 提交申请驳回,敏感疑难重复类似国家局核名,代办点过授权;
如:中建XX有限公司,中通XX有限公司
5. 已注册公司变更去掉区域升级国家局没地区企业核准;
如:(北京)中XX有限公司
6. 外资公司带“中国”字号办理核准;
如:弗莱克(中国)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