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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个体诊所最新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2-11 20:30:00

『壹』 开个私人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一、开诊所需要的手续条件

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办理部门:

1、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当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

2、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4、药店的开办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说。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请到你所在地的药监局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个体行医必需注册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开诊所。注册条件是必需取得《执业医师证》。

『贰』 开个体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开个体诊所的条件: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叁』 开办私人诊所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1.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2.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4.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肆』 想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的内通知》,各区、容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的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举办个体诊所;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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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现在新的规定对个体诊所开设的条件和规定

开个体诊所的条件: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请采纳谢谢

『陆』 山东私人门诊部需要营业执照吗

当然要。开办合法的私人诊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如下(各地会有细小差距): 5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急救站、护 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审批;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审核发证,市卫生局备案登记。 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 3、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3份,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及中心等 需报省卫生厅的请提交一式4份);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A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B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C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D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E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F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时间和床位编制; G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H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I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J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K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L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M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选址报告,内容包括: A选址的依据; B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C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D占地和建筑面积;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部门出具的,审原件,留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申报者是法人单位的要提交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工作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在30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工作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私人设立诊所在申请得到所在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批复后, 需要向所在区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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