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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卫生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2-22 06:39:01

⑴ 卫生人才评价考试中卫生管理初、中级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卫生管理)初、中级报名条件:
(一)报考初级(士)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护、技)士满1年;其中在校期间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从事护士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三)报考中级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1年;其中在校期间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2001年以来未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未达到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取得的地方初、中级资格人员,调入我省工作后,须报名参加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报考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卫生管理目前有两种路线:
1:国家统考省份:初级/中级
卫生管理初级师---卫生管理中级(医院管理中级/公共卫生管理中级)备注:贵州地区只开考公共卫生管理中级,没有医院管理中级。
2:非统考省份:
卫生管理的实习研究员---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卫生管理副研究员--卫生管理研究员
注意:卫生管理专业晋级高级职称,目前部分省份是挂靠医师高级系列。比如:宁夏,新疆等省份就是这样。
称呼为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副高),卫生管理主任医师(正高)

⑵ 抚州事业单位报考考试条件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报考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身体健康;

4.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2010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报考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试用期内的在编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公管理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此类人员也不得以已经取得的其他学历报考);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抚州市2014年下半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表》(见附件一)。

1. 年龄条件。所有报考考生必须在18周岁以上方能报名,18周岁以上即指1996年10月31日(含)之前出生。年龄限制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如30周岁及以下是指1983年10月31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78年10月31日(含)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2. 工作经历条件。报考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考虑到本次公开招聘工作计划于2014年度完成,故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本次不能按毕业时的学历(学位)报考。其他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需在资格审查之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方可报考。

3. 学历(学位)要求。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相符,并且该专业的学历(学位)层级要达到岗位要求。

4. 专业分类要求。专业目录参考《江西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和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和《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四个专业目录”)目录进行。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大类,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的是具体的专业,考生所学专业需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现场资格审查中如遇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应先由县(区)人社局或市直单位提出意见,再报市人社局组织审定。

5. 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指的是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的报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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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⑶ 卫生职称考试的报名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3)抚州卫生考试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类别

1、护理: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2、药学: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中级主管药师[1]副主任药剂师、主任药剂师

3、中药学: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中级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剂师、主任药剂师

4、检验:初级检验技士,初级检验技师,检验主管技师、副主任检验师、主任检验师

5、放射:初级放射技士,初级放射技师,放射主管技师、副主任放射技师、主任放射技师

6、医师: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7、康复技师:康复治疗士、初级康复治疗师、中级治疗师、高级治疗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卫生职称考试

⑷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2009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⑸ 2015年抚州市卫生事业单位考试报考条件是怎么样的呢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年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公告暂未公布,具体可参照2014年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公告进行备考!
二、报考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2010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报考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试用期内的在编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公管理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此类人员也不得以已经取得的其他学历报考);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抚州市2014年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见附件一)。请考生仔细对照所报岗位条件,不符合岗位条件者,请勿报名。
1.年龄条件。所有报考考生必须在18周岁以上方能报名,18周岁以上即指1996年5月31日(含)之前出生。年龄限制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如30周岁及以下是指1983年5月31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78年5月31日(含)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2.工作经历条件。报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如能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学位)报考;其他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需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方可报考。
3.学历(学位)要求。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并且该专业的学历(学位)层级要达到职位要求。
4.专业分类要求。专业目录参考《江西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和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和《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四个专业目录”)进行。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大类,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的是具体的专业,考生所学专业需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现场资格审查中如遇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应先由县(区)人社局提出意见,再报市人社局组织审定。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指的是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的报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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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抚州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2016年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公告: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身体健康;
4. )具备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考生在报名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抚州市及各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在编未满3年的(含试用期,计算截至2016年9月30日);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年龄条件。所有报考考生必须在18周岁以上方能报名,18周岁以上即指1998年9月30日(含)以前出生。
4.工作经历(验)条件。报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至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5.学历(学位)要求。报考者须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且该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
6.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上午8:00至10月31日下午5:30。报名网站为抚州人事考试网,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7.网上缴费。报名人员在通过网上报名后,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00至11月1日下午5:3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缴费,笔试报名费为50元/科目。

⑺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考试不开考。
二、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⑻ 卫生中级职称报考条件

中级职称申报条来件如下自:

1、经过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可评为中级职称。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生。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4、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的大学专科毕业生。

(8)抚州卫生考试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3、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⑼ 2014年江西抚州市卫生事业单位考试需要符合哪些报考条件才能报考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根据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为了适应抚州市卫生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决定组织实施抚州市2014年度全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设区市统一组织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493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抚办发〔2012〕24号)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报考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身体健康;

4.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2010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报考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试用期内的在编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公管理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此类人员也不得以已经取得的其他学历报考);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抚州市2014年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见附件一)。请考生仔细对照所报岗位条件,不符合岗位条件者,请勿报名。

1. 年龄条件。所有报考考生必须在18周岁以上方能报名,18周岁以上即指1996年5月31日(含)之前出生。年龄限制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如30周岁及以下是指1983年5月31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78年5月31日(含)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2. 工作经历条件。报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如能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学位)报考;其他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需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方可报考。

3. 学历(学位)要求。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并且该专业的学历(学位)层级要达到职位要求。

4. 专业分类要求。专业目录参考《江西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和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和《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四个专业目录”)进行。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大类,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的是具体的专业,考生所学专业需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现场资格审查中如遇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应先由县(区)人社局提出意见,再报市人社局组织审定。

5. 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指的是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的报考证明。

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招聘的信息你可以登录中公网校事业单位专题网站进行查询!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⑽ 医疗卫生考试报名需要什么条件呢

每一个地区要求的条件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当地发出的信息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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