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背书人附有条件abcd
Ⅰ 商业汇票的背书为何不得附有条件
商业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这句话是票据法的明文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
2、如果背书所附条件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则易造成票据流转上的限制以及票据权利的纠纷,不利于票据流通,所以票据法直接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即使背书附条件也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
Ⅱ 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则这种附加条件的记载是否有效视条件而定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专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凭证不属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时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去的票据权利;二是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Ⅲ 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是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背后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B是无来效背书。
《中华人民自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33 条明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但是并没有说背书无效,说明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有效背书,只是所附条件没有效力。
第34条规定,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的,原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就是后面的债务人,得不到保证收到票款,也即背书无效)。
Ⅳ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版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权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Ⅳ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是现金票据不得转让吧。
背书是在票据的后面进行补充条件,此条件没有效力。
Ⅵ 票据法中,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三十四条 背
背书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意思就是说一张汇票上有背书人、被背书人就可以了,其他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果,写了跟没写一样,就是这个意思。需要注意的是,所附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有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Ⅶ 背书是否可以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是否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内条件的,所附容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在我国,背书转让票据时,不能够附条件。如果在背书中附有条件,则此票据行为并不是绝对的无效,而是将背书的条件作为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条件处理。所记载的条件视为没有记载,该票据和普通的票据一样,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简言之,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也有效。
Ⅷ 为什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内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容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
Ⅸ 背书是否可以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是否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所谓背书“不得转让”四字不是条件,这是限定性背书,即限定该票回据只能由票据答的指定受款人收款,不能够转让给他人,即该票据的付款人见有这样的背书,就要核定受款人的身份,如果受款人不是票据指定的受款人,则付款人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