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成立的条件
㈠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1、设立普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1)普通合伙成立的条件扩展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㈡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来企业法第自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盐要条件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
㈢ 请问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法律回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答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包括: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⑥合伙事务的执行; ⑦入伙与退伙;
⑧争议解决办法; 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⑩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㈣ 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摘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㈤ 简述普通合伙的成立条件
如果你想找一些普通合伙人 建立的条件应该必须得形成一种沟通合作的条件
㈥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是自缴付的出资室友,
合伙企业的行政和生产经营成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㈦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回)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答)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