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
Ⅰ 简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构成共同海损抄的条件:
1、共同袭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1)多选题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扩展阅读:
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Ⅱ 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的要素 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Ⅲ 构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共同海损的危来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自,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河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一是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Ⅳ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
ABCD四个都选,都是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Ⅳ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求答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据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如果是空载船、或单纯为某一方利益、或为救助他船产生的救助费用,因缺少共同危险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的的的的同一航程中财产遭遇的危险可以是已经存在的,还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的时尚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航速剧减,航行时间意外增加,剩余燃油已不足以将船驶抵原定目的港,如不立即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即有可能对船货构成危险,采取绕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
合理的共同海损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两个方面。前者,船货遇险时,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解除危险有效、节约并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后者,依遇险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的限度,超过限度的措施就不应构成共同海损。措施合理与否也是相对的,如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的当时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获得预期效果,该措施也应被认为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牺牲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采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是采取非正常共同海损措施所产生的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指该项损失或费用应是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费用;且共同海损行为与该损失或费用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并由获救财产方即各受益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也就不存在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基础,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因此必须要有效果,如果采取措施后未能避免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全损,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但这里所指的效果,并非要求财产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Ⅵ 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回,有答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3、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Ⅶ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内为了维护船货容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危难真实存在。
② 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④ 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ga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Ⅷ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据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如果是空载船、或单纯为某一方利益、或为救助他船产生的救助费用,因缺少共同危险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的的的的同一航程中财产遭遇的危险可以是已经存在的,还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的时尚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航速剧减,航行时间意外增加,剩余燃油已不足以将船驶抵原定目的港,如不立即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即有可能对船货构成危险,采取绕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 合理的共同海损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两个方面。前者,船货遇险时,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解除危险有效、节约并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后者,依遇险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的限度,超过限度的措施就不应构成共同海损。措施合理与否也是相对的,如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的当时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获得预期效果,该措施也应被认为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牺牲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采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是采取非正常共同海损措施所产生的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指该项损失或费用应是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费用;且共同海损行为与该损失或费用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并由获救财产方即各受益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也就不存在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基础,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因此必须要有效果,如果采取措施后未能避免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全损,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但这里所指的效果,并非要求财产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除了由法律直接对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作出规定以外,当事人将任一版本的理算规则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时,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由该理算规则予以确定。
Ⅸ 2.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 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袭的,这是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
2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发生的.
3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参考资料:《国际贸易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