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居留证申请条件
A. 台湾申请居留签证和申请外侨居留证的区别
大陆移民定居台湾来:一般办移民泰国源,马来西亚的价格是8万-10万。当然移出大陆了,就不是中国人了,是华人。以华人的身份加入中华民国台湾地区身份就可以了,台湾有移民署专收海外华人入籍。
其实移民到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很简单。总共有10万人民币就可以搞定了。
操作流程是,从先移民到第三国家,然后用第三国家的国籍,直接就可以移民到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了,很简单。通常都是先移民到泰国或马来西亚,然后在中转。在大陆广东福建等地区,有专门办这种移民,通常很多人为了自己家孩子能够不用考试上名牌大学会这么做(因为华侨子女是不用考试就可以上名牌大学),
B. 举例说明民国时期对外侨管理的特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5326e00100cvz3.html
传教士是较早进入并了解中国的外国人,从明代便有许多传教士来华,到了民国时期在华的传教士更是数量大增。他们在中国的生活留下了许多印迹,笔者最近发现了一份当年来华修女填写的《外侨居留证申请书》,从中可以了解一些当时政府对外侨管理的方式——
这份申请书长21.5厘米,宽20.8厘米。为了便于外国人阅读,申请书的表格文字皆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姓名栏也要求填写原名及中文译名。从填写的内容可以知道这是一位来自比利时的修女,原名叫LUCIA SEGERS,中文译名为谢耀,时年37岁,1947年1月7日从上海进入中国,目前是在归绥牛桥东河沿4号圣家院教堂当教员,还填有联系电话,电话号只有4位数,可以看出当时的电话数量是很少的。证书右上角贴着一张修女的二寸半正面照片,并加盖“归绥市警察局外事科”的印章。归绥市即现在的呼和浩特市,民国时期属于绥远省。在申请书的右下部分分别有三个人的批示,说明这份申请书经过了三重审核。
外国人在中国享受居住之权,始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903年,中美通商条约第十四款规定:美国教会准在中国各处租赁永租房屋地基,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这一规定,即允许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居住。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外国人出入境及居留进行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内政部警察总署第五处,在地方上的一些大城市和通商口岸所在地的警察机关中,有专门的外事警察警种,根据情况设有外事科或外事股。对于外侨的居留管理,民国三十六年行政院公布的《中华民国境内外人出入及居留规则》第三条规定:入境之外国人愿居留中华民国境内者,到达护照内注明指定之地点后,须于十日内向当地警察机关领取居留证,如逾期不请领者,应由当地警察机关限其于三日内补领,如再逾期不领,得依照违警罚法处以罚金或拘留,并勒令其补领。这说明当时外侨居留中国是必须要申领居留证的,而且是强制性的。当时民国政府对传教士传教地点的限制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其在各通商口岸及内地传教,但是有两种地方是禁止传教的:一是要塞区域与关防有关地点;二是变乱地带。
行政院于民国三十六年公布了《外侨居留证填发规则》,对外侨申领居留证的具体步骤做了详细说明。外侨向所在地警察机关申请领取居留证时,应携带护照及最近二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填发居留证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根据规则暂定为国币三千元。外侨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申请换领新照。外侨居留证由内政部警察总署统一规定制式,发往全国各警察机关使用。
C. 高考加分的是办外侨居留证吗
2.在我省普通高中读书的外国籍考生,出示护照和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且符合我省考生报名条件的,允许其参加报名。 3
D. 如何移民台湾
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移民,如投资移民和结婚依亲移民,另一种就是先移民到第三国,再从第三国移民到台湾。
一、到户政事务所进行结婚登记
1、在国内结婚者:
1.结婚书约。
2.外国籍配偶之身分证明文件及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
3.户口名簿
4.国民身分证、印章。
2、在国外结婚者:
1.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及中译本
2.户口名簿
3.国民身分证、印章
4外国籍配偶之身分证明文件
5.外国籍配偶未能随同国人返国办理登记者,须另附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 ※
国人与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国家人士结婚,须先于外籍配偶之原属国完成结婚登记后,备齐结婚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向驻外馆处申请面谈,于通过面谈后,再持凭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办理结婚登记。
二、申请居留签证
申请人倘在国外,请直接向驻外馆处申请居留签证;申请人倘已持停留签证入境,请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含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申请改发居留签证。
申请人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加注“不得延期”(NO EXTENSION)或不得改办居留之停留签证入境,符合依亲事由者,可迳向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无须至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申办居留签证。
1、我国籍配偶最近 3 个月内核发之国内户籍誊本正本 1 份(已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记事须载明配偶国籍、外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2、申请人本国政府所核发之结婚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制度之国家则缴交结婚证书)。
3、申请人本国政府所核发之无犯罪纪录证明或良民证。(自核发日起 1 年内,但不得逾该证明所载之有效期限)
4、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外籍人士体检医院或国外合格医院 3 个月内发给之合格健康检查证明。
5、护照(所馀效期至少在 6 个月以上)。
6、最近 6 个月内之 2 吋彩色相片 2 张。
【以上二至四项文件倘系国外作成者,须先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并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已持停留签证入境者,倘在台已逾停留期限应即离境,不得申请在台改办居留签证。】
三、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
1、持居留签证入境者:
1.填写外侨居留证申请书 1 份,缴交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规格请至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http://www.ris. gov.tw/查询)。
2.护照、居留签证正、影本1 份(正本验毕归还)。
3.申请居留事由之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4.居留地址证明文件。
5.证件费:1 年期新台币1,000 元,2 年期新台币2,000 元,3 年期新台币3,000 元。
2、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经签证机关加注限制不淮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者:
1.填写外侨居留证申请书 1 份,缴交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2.护照及停留签证正、影本 1 份(正本验毕归还)。
3.3 个月内之健康检查证明。(在国外办理健康检查者,其证明须经驻外馆处验证)
4.自核发之日起 1 年内之原属国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须含最近 5 年内之纪录),但不得逾该证明所载之有效期限。(须经驻外馆处验证,并得要求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5.申请居留事由之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6.居留地址证明文件。
7.证件费:1 年效期新台币 1,000 元,3 年期新台币 3,000 元,另加收新台币 2,200 元。 居留期间变更居留住址时,应于事实发生后 15 日内申请办理住址变更登记。
四、申请“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自申请日起往前推算,须合法居留继续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实) 住所地户政事务所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核发。
1、准归化国籍申请书(临柜申请,电脑列印申请书)及最近 2 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2、合法有效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3、外国人居留证明书。(须符合国籍法第 4 条及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6 条规定)。
4、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证明。(须符合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7 条规定,惟已取得外侨永久居留证者得免附本证明)。
5、与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正本验毕归还);我国籍配偶于国内未设有户籍且未办妥结婚登记者,须检附结婚证明文件(在国外作成者须经驻外馆处验证,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外国籍配偶及我国籍配偶之国籍身分证明文件,于国内结婚者另缴附外国籍配偶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
6、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认定标准第 3 条所定之证明文件。
7、证书费新台币 200 元。(请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内政部)。
申请人入出境纪录、刑事案件纪录及与我国籍配偶结婚登记户籍誊本,由户政机关代查。 本项证明不得作为已归化我国国籍之证明,有效期限为 2 年,仅供申请人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时,需要我国提供可归化我国国籍证明者使用;如申请人之原属国政府并未要求须提凭本证明始得许可丧失该国国籍者,则无须申请。(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10 条) 申请人俟取得丧失原有国籍证明文件后,应依“申请归化国籍”流程,办理归化事宜。
五、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
洽原属国政府或其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有关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事宜,请迳向原属国政府或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洽询。 外国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出具之丧失原有国籍证明文件,应经外交部复验;在国外制作者,应经驻外馆处验证及外交部复验(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17 条)。(有关验证及复验事宜,请迳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洽询)
六、申请归化国籍(自申请日起往前推算,须合法居留继续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实) 住所地户政事务所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核发。
1、归化国籍申请书(临柜申请,电脑列印申请书)及最近 2 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2、无国籍、丧失原有外国国籍之证明文件,或依国籍法第 9 条但书规定,由外交机关出具查证属实之文书。
3、合法有效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4、外国人居留证明书。(须符合国籍法第 4 条及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6 条规定)
5、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证明。(须符合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7 条规定,惟已取得 外侨永久居留证申请归化时,得免附本证明)。
6、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认定标准第 3 条所定之证明文件。
7、与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正本验毕归还);我国籍配偶于国内未设有户籍且未办妥结婚登记者,须检附结婚证明文件(在国外作成者须经驻外馆处验证;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外国籍配偶及我国籍配偶之国籍身分证明文件,于国内结婚者另缴附外国籍配偶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
8、证书费新台币 1,000 元。(请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内政部)。
申请人入出境纪录、刑事案件纪录及与我国籍配偶结婚登记户籍誊本,由户政机关代查。 已取得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者,仅须缴附一至三项及第八项证件。
七、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台湾地区居留证
1、居留申请书 1 份,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2、归化国籍许可证书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3、外侨居留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4、居留地址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5、证件费新台币 1,000 元。
八、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台湾地区定居证(须居留满一定期间:自核淮居留之日起,连续居住1 年;或居留满2 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满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 以上 )
1、定居申请书 1 份,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2、台湾地区居留证。
3、我国籍配偶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但已离婚者免附) 。
4、最近 3 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须由卫生福利部核可之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申请人已与我国籍配偶离婚,提供载有正确设籍地址之房屋税单或租赁契约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6、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7、证件费新台币 600 元。
九、到设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登记及请领国民身份证
1、内政部移民署通知申请人办理户籍登记之定居证。
2、户口名簿。(单独立户者免附,但须提凭迁入单独立户之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3、最近 2 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请至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http://www.ris.gov.tw/查询)
4、初领户口名簿规费新台币 30 元;初领国民身分证,规费新台币 50 元。
申请人申报户籍后,即可依规定请领国民身分证,相关事宜请向设籍地户政事务所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