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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上海居住证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1-04 23:26:05

❶ 如何办理上海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流程: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二、所需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1)办上海居住证条件扩展阅读

上海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海居住证

❷ 外来人口,在上海办理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外来人口,在上海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条件如下: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居住证》。

(2)办上海居住证条件扩展阅读:

居住登记到什么地方办理?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❸ 上海居住证怎么办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居住证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审核转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

1、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机构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核定通过,申请人可自主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并凭通知书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3)办上海居住证条件扩展阅读:

需要的材料:

1、用人单位:《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用人单位: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用人单位: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台港澳)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上级法人企业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

❹ 外来人口,在上海办理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4)办上海居住证条件扩展阅读:

第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❺ 外地户籍在上海办居住证有什么规定

1、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这个居住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A)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B)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是租房光有合同是不行的,必须是备案过的合同才有效;

(C)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D)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这里我们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在上海有房子的亲戚朋友,让他们村居会给开个证明,证明你住居在他们家。这样办起来就很容易了。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A)来上海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B).来上海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C).来上海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D).来上海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社保可以去你单位所属区的社保机构拉你最近半年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印一份您最近6个月的缴费记录,即可。

❻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以及流程

一、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二、上海居住证的大概办理过程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居住登记→6个月后申请居住证(居住登记有效期1年) →制卡→发证,办证历时:7个月。
上海居住证办理详细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程序:
(一)、申请
1.网签备案一体化申请:凡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服务单位提出新增或注销网签备案申请;
2.仅备案申请:对于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但租赁服务单位暂无备案权限的,由租赁服务单位为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网签并出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租赁任意一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提出新增备案申请;暂不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提出新增或注销备案申请。
(二)受理
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服务单位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尚未齐备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网签、备案
网签备案一体化申请的,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服务单位办理新增或注销网签,同步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新增或注销备案,打印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1);其中,通过租赁服务单位办理的,租赁当事人应在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实名认证、用户注册。
仅备案申请的,租赁服务单位为租赁当事人办理网签后,出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由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新增或注销备案,打印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租赁当事人在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后,可自行下载网签合同文本。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对接本市“一网通办”后,租赁当事人可通过相关门户网站、APP等渠道,在线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四)办理地点
房地产交易中心、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及经认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
(五).办理居住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集体证明由单位或保卫部门出具 加盖公章!具体的和办事处确认!)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六)办理地点
居住地所属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七)居住证办理
居住登记、备案满6个月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八)注意事项: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居住证办理流程
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登记凭证》受理回执。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制作的《居住证》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交回《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和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九)办理费用
境内来沪人员首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
因个人原因重新申领或者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❼ 在上海办理居住证要什么手续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4.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7。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办理流程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❽ 外地人申请上海长期居住证需要那些条件

申请居住证,是没有长期和短期的区别的——
你的情况是可以申请的,请到社区事务回受理中心,咨询、办答理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❾ 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需要具备那些条件积分是如何计算的

办理积分需要的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积分计算的方法涉及到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9)办上海居住证条件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积分失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法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积分的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积分的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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