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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检察官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1-05 03:17:40

A. 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初任法官考试,每年都能考么

没有初任考试,只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每年一次。司法考试通过后,就版有从事检察官、权法官、律师的职业资格。如果你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某个检察院或者法院,一般各省检察院或省高级法院每年都会组织一次初任检察官或者初任法官培训

B. 如何考检察官

先通过司法考试,考过之后,如果检察院有招考的话可以去考,很难。
以下是《检查官法》关于检察官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C. 今年过了司法考试,我想问一下我在司法所工作的两年算不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与条件中的“法律工作”

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政策上是有倾斜的,司法部在2000年发布了《基层法版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权法》,只要你曾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执业满2年就算,但此证07年3月已停办,除非你在此前已取得此证,否则只能按一般公务员处理。这个很好理解的,你比照检察院的一般公务员就知道了,检察院也有一般公务员,他们并一定是法律工作者,但里面的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满两年,应属于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的范畴。不管哪种情形,只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符合担任检察官的条件,除助理检察员可由检察长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任命外,检察员须人大常委任命。

D. 要做检察官需要什么条件

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juge d'instruction;public procurator] 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负责接受控告、讯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01年6月30日修订

E. 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参加司考的意义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资格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的修改,相对原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修改:1.将初任检察官原参加的检察院内部组织的初任考试改为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是本次修改检察官法增加的最重要内容。主要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改变当前检察官素质低下、人员混杂、违法办案等现象。作为社会公正的一道屏障,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执行法律,而检察官作为执行者,其素质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检察官资格入手,把好进人关,争取建立精通法律、熟悉业务、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的检察官队伍。同时,统一司法考试是世界许多国家采取的法律资格确认办法,事实与实践证明,这将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2.将“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改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条修改的意义也非常重大,删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检察院系统外还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调入检察院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人选,原检察官法规定为“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实践证明此规定的弊端较多,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特别是一些不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进入检察院的领导岗位,外行领导内行,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政策的理解来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往往会陷入经验主义的错误。当然,也有些经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和努力,无论领导能力,还是法律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实践证明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但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出发,我们应当对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担任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实行检察官资格制度,特别是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对现行检察官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保证检察官素质的重要举措。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德才兼备的基础上,初任检察官除具备检察官条件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这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指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实施的一项考试制度。这里的“具备检察官条件”是指初任检察官必须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人选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即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有两个途径:一是从现职检察官队伍中择优提出人选;二是考虑到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从院外调来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这两种方法也是我们多年来的实践总结,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改革的需要,对由于人事改革或者机构调整的需要从检察院系统外调来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人选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也必须具备检察官条件,必须符合本法第十条的规定。重点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该人选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工作满二年。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担任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F. 由助理检察员到初任检察员有什么条件

由助理检察员到初任检察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版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三岁以上;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或专科学历,工作满二年的;
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非法律专业本科或专科学历,同时已获得大学法律专科毕业证书或成人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证书,工作满二年的;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
民族自治区域的报考人员,可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G. 关于初任检察官法官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的条件咨询。

你2011年到2013年在检察院做临时工满两年时间,2013年通过考试取得了司法资格证,如果报考初任检察官法官的话,应该算“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

祝贺你。

H. 有关“初任法官检察官、初任法官任职资格”的请教

你所提问题中不限专业是指什么专业都可以报考,只要达到学历要求就行,但是必须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I. 初任助理检察员要有什么资格,需要上报本级人大审批吗.应届毕业生进入检察院可以担任助理检察员吗

初任检察官(助检员)的任命须上报本级人大审批.
当然,任命初任检察官的前提是你得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司法考试.
应届毕业生当任初任检察官的条件同上(当然还得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偶尔放纵不算错完全正确

J. 公务员考试职位 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是什么职位

一、 初任法抄官(也称袭预备法官)培训是法院教育培训的一个重要种类,属于法官任职前培训,培训对象主要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拟任法官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依照《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只要年满23周岁,并且具备担任法官的其他条件,就可以被任命为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
二、初任检察官就是首次被检察系统评为检察员的。《检察官法》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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