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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1-18 06:32:25

❶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在长久运转过程当中难以避免的就会遇到各种意外状况,既然要经营一家企业就得会解决面对问题。比如说对那些劳动者的生产密度较大的工作,要避免出现职工过度劳累,在操作器械过程当中就会一时疏忽导致的用工安全事故。好在现在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所以承担的经济压力也相对少一些,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例》的第一条即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者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即职工为实际赔偿的受益者。
《条例》的制定对企业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如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是由企业支付的。
大多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代工伤职工领取,并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二、工伤保险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三、申报流程和申请条件
申报流程: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条件:
1、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2、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3、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四、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但实际上工伤保险机构的财政也是来源于国家拨款的,所以工伤事故越,国家在经济上也是有所损失的。有个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就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比如误工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等,而承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自然就是劳动者本人还有其家属。
延伸阅读:
工伤做伤残鉴定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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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单位不得扣发工资吗?

❷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需要多久

需要30天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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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条件:

1、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下情形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遭受工伤之后,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那么首先要所在的单位为其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此后经过专业的认定之后,确定属于工伤范畴了,那么才能根据实际遭受损害的情况享受相应的待遇。

❹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内容有哪些

现实困惑
方某是某工厂的职工。2010年7月22日方某爬高作业时,由于握着的盖子上把手断裂,他失去重心摔了下来,当场昏迷。后经医院诊断为不完全脊髓损伤,下肢截瘫。从此他每天都卧床休息,由妻子照顾起居。为了照顾她,妻子辞去了工作,夫妻俩都没有了经济来源。方某住院时单位领导来看望他,他曾问过工伤赔偿的事,但当时领导让他安心养病,说等病好了再算。9月6日,领导答应先给方某一部分钱做生活费用,但却说是暂时借给他,将来会从赔偿中扣除,还让他写了一张借条。那么方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答疑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方某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接受治疗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享受原工资福利,在指定医疗机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方某的病情可能在四级以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伤残等级享受21个月至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其标准按伤残等级确定为本人工资的75%—90%不等,而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❺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有哪些项目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❻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❼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❽ 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了让工伤职工获得更多的补助和赔偿自愿参加的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享受的待遇条件,和工伤保险相同。凡是认定工伤,并且达到伤残等级的,都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的补充工伤保险不尽一致,但是基本条件都是一样的。
享受补充工伤保险的条件和标准(以大连为例):
工伤鉴定级别 赔偿金额(万元)
1级 5万元 2级 4.8万元 3级 4.5万元 4级 4万元 5级 3.8万元 6级 3.5万元
7级 3万元 8级 2.5万元 9级 2万元 10级 1万元
根据官方网站报道:记者从上饶市社保局了解到,上饶市已出台《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是上饶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全体参保人员均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据了解,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可以享受以下待遇:被认定为工亡的,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20%给予补助;被认定为工伤的,住院治疗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医疗补助;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按相对应的伤残等级给予伤残补助;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相对应的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用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就业补助金。

❾ 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前提条件

1:认定为工伤,且生效
2:如有,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生效
3:官司完毕(公司不再上诉)
4:给付
(个人理解)

❿ 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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