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
㈠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年满18周岁,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投票)权作为权利具有可放弃性。投票权是一种选择权,这个选择不仅包括选张三还是选李四,而且包括不选任何人,以及根本就不参加选举。个体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国家不能强制公民投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投票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社会职务说”认为选举权出于国家的授予,是“选民的一种社会职务”,从这一理论当中,自然推论出国家有权对公民实施“强制投票”。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扩展阅读: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㈡ 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有哪些2、选举权的条件3、财产权的内容4、公民享有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回;
(2)政治权利和自答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㈢ 党支部选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党支部选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如下:
1、选举权平等的原则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以及在党员登记中被不予登记、暂缓登记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所在单位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内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所有党员或代表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和公平竞争;二是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选举人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
3、严格执行选举工作纪律的原则
在党的基层组织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采用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打击报复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损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一经发现,有关党组织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和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选举无效、责令重新进行选举的决定(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并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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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1、选举准备
(1)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改选党支部委员会的请示报告。
(2)准备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3)进行选举教育。
(4)酝酿确定候选人。
(5)确定大会选举办法。
(6)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选举会场。
2、选举程序
(1)清点人数,确认选举资格。
(2)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3)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
(4)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5)分发和填写选票。
(6)投票和开票。
(7)计票判断当选人。
(8)宣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
3、选举大会后的工作
(1)召开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确定党支部委员的分工。
(2)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
(3)做好落选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党支部的选举工作(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党支部的选举工作(二)
㈣ 公民行使选举权需要什么条件
一、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条件: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二、选举保障:
1、物质保障。
如果说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形式上并无太大区别的话,那么由于两者在是否存在物质保障问题上有着重大差别,因而决定了二者在政治实践中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客观影响也就迥然不同。我们说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假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物质保障。
然而,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样,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入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2、法律保障。
不仅如此,中国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
中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
这些规定,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也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㈤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必须具备有哪些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
2获得选举资格时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智力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拓展资料
不同国家选举权限制举例
①财产资格的限制。这是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阶级性最明显的表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法中都有财产资格的规定。战后,多数国家陆续废除了这一规定,但有些国家仍有变相的财产资格限制,如规定无偿还能力的破产者、被济贫院收容者没有选举权等。
②性别的限制。19世纪中叶以前,各国妇女普遍没有选举权。经过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的长期斗争,英国于1918年给30岁以上的妇女以选举权;美国于1920年才赋予男女同等选举权;日本国于1945年,法国于1946年,瑞士于1971年,妇女才取得选举权。有些阿拉伯国家妇女至今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居住期限的限制。许多国家都规定,选民必须在他的选区或某一地区住满一定期限后才能获得选举权。这种居住期限的要求,短则 1个月(如澳大利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长则 5年以上(如挪威),一般为3个月至1年。美国多数州规定必须在该州居住1年以上才有选举权,有些州规定 2年以上。
④教育资格的限制。有些国家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才有选举权。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有22个州规定选民在登记时要参加“文化测验”,证明是否具备用英语阅读或书写的能力。
⑤职业的限制,如有些国家以防止军人干政为由,规定现役军人无选举权。此外,一般国家都规定精神病患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享有选举权。在中国,人民普遍享有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的现役军人和其他选民一样依法享有选举权。
丹徒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㈥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
群主群主呀,必须。你是学布衣,农民着想的人才能选得上。不要靠拿钱来打发人,选取上的就没用的。
㈦ 未受过刑事处罚属于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吗
年瞒18周岁的公民、只要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享有选举权,这是基本的要求。
㈧ 试论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一)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P34T11)
(1) 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2) 年满18周岁。注意没有上限。
(3)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 以下人员享有选举权:
(1) 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选举时不列人选民名单。
(2)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享有选举权。
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 机会平等:一个选民只有一次投票权。
(二) 结果平等:
(1) 各级人大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2) 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也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c.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一)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二)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出。(P23T15,注意自治州实行间接选举)
(三) 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d.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差额选举 f。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㈨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版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权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
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9)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扩展阅读
选举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
从狭义上说,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