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代销的条件
❶ 关于委托代销的增值税的计算
你好,计算增值税额和确认销售时间没有冲突的,既然你已开具了60辆小汽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当月应按60辆来计算销项税额,不然纳税申报是通不过的。
❷ 请问增值税条例中的销售代销货物这一概念怎么界定什么样的业务行为叫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
所谓代销,就是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家把产品让给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内售,在规定时间或者在批容发商、零售商销售该产品后才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它实际上是厂家(代理商)把产品让给商家的“试用”过程,若“试用”成功,商家就会经销该产品。代销是有风险的,弄不好厂家代销出去的产品既收不到贷款也取不回货。
❸ 关于增值税,委托代销的增值税怎么核算
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代销过程中,由委托方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在由受托方开具发票给客户,这时候,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按照正常的购销做账并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缴纳增值税 。如果代销由委托方直接开发票给客户,然后另外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这时候委托方交增值税,受托方不交增值税。
(3)增值税代销的条件扩展阅读: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
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
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❹ 关于增值税,委托代销的增值税怎么核算
增值税委托代销的增值税应该怎么核算的话?我觉得这个应该是好像是两个点吧,就有个两个点的核算机吧
❺ 关于受托代销,增值税如何处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
(1)收到清单日;
(2)收到款项日;
(3)货物发出1 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 75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增值税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3、委托代销业务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有的企业因对这种费用区别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造成税前扣除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舰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销售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无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纳税人如果没有该种发票,可由地税机关代开)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在第二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有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5)增值税代销的条件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所有企业代购或代销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或购买方、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或购买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缴纳增值税。
❻ 请问增值税条例中的销售代销货物这一概念怎么界定什么样的业务行为叫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
某企业的行为是代理行为,民事代理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就是说纳税行为应该由被代理人做出.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希望采纳
❼ 代销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❽ 委托代销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8)增值税代销的条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❾ 委托代销增值税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纳税义务。
增值税:收到代销清单、收到代为销售的款项、发出商品达180天的当天,这三种情形之一发生的最早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❿ 代销时的销售手续费要交增值税吗
作为受托方,如果是i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代销手续费,无论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回还是作为其他业答务收入,都要缴纳增值税的。
某服装厂委托某商厦代销连衣裙的会计分录:
1、
借:委托代销商品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4000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4550
销售费用3000
贷:应收账款17550
如果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恳请采纳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