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师15报名条件
A. 国家临床医师资格分数线多少15年
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会议讨论决定,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60
口腔执业医师:358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5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356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356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73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292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292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338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338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373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373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362
师承或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362
具有规定学历哈萨克医执业医师:203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270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27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69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69
B. 15国家临床执业医师多少分通过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6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356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73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2
口腔执业医师:358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8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55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65
C. 国家临床医师资格成绩多少合格15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6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0 口腔执版业权医师:358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8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55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6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356
D. 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多少分通过15
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您可以访问我们查看临床医师历年分数线。
E. 国家临床执业医师分数多少合格15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6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0
F. 2015国家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考试报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
1.报名条件
见附件
2.考试科目与题型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题型每年基本不变,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分为三站式考试,为病历考试、基本损伤与体格检查考试、临床答辩考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
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客观选择题,包括A1型题、A2型题、B1型题。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G. 国家临床执业医师分数怎么查15
2015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成绩查询入口于11月30日公布。
您可以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查询成绩
H. 2015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考试报名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必要时应提交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学历证明)。
3、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网上报名后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
5、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6、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的,还应提交指导老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国家临床医师15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