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条件
① 2020湖南省考报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和基本要求
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位2019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3月以后出生)。
人民警察职位,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1988年3月以后出生);特警职位,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3年3月以后出生);医学类人民警察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以后出生)。
具体职位的年龄要求,以招录职位表为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必须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5)、但未列入招考职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省直职位由省直招录机关认定,市州及以下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州委组织部认定。
7.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招考职位要求“四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湘(含在外省服务的湘籍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服务期满三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招考职位要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任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且连续任职3年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农村或社区中兼任职务的不得报考。
(4)招考职位有地域要求的,报考人员或其配偶的户口在公告发布之日或高考时应在所要求的行政区域。村(社区)干部可以报考其服务单位所在地域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的职位,“四项目”人员可以报考其服务地所在地域面向“四项目”人员的职位。
② 湖南省公务员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1. 考生一般须达到大专学历,个别职位可放宽到中专
参加法检系统的考生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司法警察和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个别职位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具有工作经验的考生,其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2. 加分条件侧重高学历和基层服务岗位
湖南省2010年法检系统考试中,以下几类考生可以加分:
(1)取得博士学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报考地区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
(3)2008年经省里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4)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职位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5)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两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5分;
(6)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从上述加分条件中可发现,湖南省2010年法检系统考试侧重于高学历(博士学位)以及基层服务岗位(村官、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
3.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同湖南省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侧重职位
本次考试的考试科目按照职位不同有所区分:
(1)报考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检察业务(含侦查)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2)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3)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主要为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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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想请问一下,2013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限制有哪些
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将于2013年3月中上旬发布,届时各位考生可以在湖南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看答,也可以随时关注此2013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页面会在第一时间更新的。
2012年的省考是在2012年3月17日9:00至3月25日12:00通过网络报名,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7日至1994年3月17日期间出生);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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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湖南省公务员丧葬费标准及领取条件最新
湖南省劳动和社抄会保障厅:袭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所在单位)列支。
⑤ 20湖南公务员报考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报考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版35周岁以下,应届权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在填报报考信息,选择报考岗位时,还必须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比如基层工作经验,要求专业,是否为应届等等
公务员考试难度很大,竞争也很激烈,所以一定要进行充分地备考,考生可以使用上学吧公务员考试APP进行备考
⑥ 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网的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州)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第十四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 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须进行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共同负责。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公务员考试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考试排名应按招考公告规定的方式确定,一般可以采取按一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的方式确定,采取其他方式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机关的申报和招考职位的需要批准后设置。
笔试按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评卷。
第二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体检对象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比例在考试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体检的项目、标准和程序依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必须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合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各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公示。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另行指定医院,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招考公告在体检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三十二条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分别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招录机关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被录用人员应按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出的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予以任职定级。
第三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不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必须实行回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⑦ 报考湖南省财政局的公务员的条件
自考学位能得到认可
具体的专业限制要看当时招考的时候出来的考试计划里面的招考要求,如果招考要求里面没有全日制的要求的话自考学位是可以被认可的。
到时候具体要求是跟随不同的职位的不同考试计划变动的
⑧ 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2019年湖南省抄公务员考试公告3月12日发布。
报考人员须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1、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必须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
2、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⑨ 湖南考公务员需要哪些条件
湖南公务抄员考试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2日至1998年3月22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位2017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3月2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⑩ 湖南省公务员考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位2019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3月以后出生)。
人民警察职位,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1988年3月以后出生);特警职位,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3年3月以后出生);医学类人民警察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以后出生)。
具体职位的年龄要求,以招录职位表为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必须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5)、但未列入招考职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省直职位由省直招录机关认定,市州及以下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州委组织部认定。
7.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招考职位要求“四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湘(含在外省服务的湘籍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服务期满三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招考职位要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任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且连续任职3年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农村或社区中兼任职务的不得报考。
(4)招考职位有地域要求的,报考人员或其配偶的户口在公告发布之日或高考时应在所要求的行政区域。村(社区)干部可以报考其服务单位所在地域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的职位,“四项目”人员可以报考其服务地所在地域面向“四项目”人员的职位。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参加公务员考试已公示拟录用后放弃,以及新录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录用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公告发布之日为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9.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9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9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10.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任职、现役、辞退、放弃或取消录用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9年8月底,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