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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注册考试有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1-16 17:09:54

『壹』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些什么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俗称"职称考试"。中国职称考试始于1990年9月,由国家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建立职称考试制度。
考试项目有: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贰』 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只要是通过专业评估并工作满四年的都可以,当然报考时需要单位盖章,就是证明你有四年的工作经验。举个例子,我是04年6月本科毕业,毕业证上是写的土木工程,08年报考专业考试并通过资格审查。

『叁』 考注册结构工程师有什么条件

要考注册结构就不要放弃对专业课的学习,但是你的专业队考结构式没有优势的。基础课你都是问题,要考17门课,主要是数学和力学。专业课考试就对力学的要求更加高了,你要想好呀。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专科毕业 1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专科毕业 1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6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8年
专科毕业 6年 9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8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9年
专科毕业 7年 10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
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2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肆』 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2018年一级结构专工程师执业资格属考试定于10月20、21日进行。

一级分两个阶段考试:

基础阶段:无论是以你的本科毕业证还是硕士毕业证,都可以直接报名了。

基础阶段考过后才有资格考专业阶段: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4年可以报名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称5年可以报名

硕士你的专业只能叫其他工科:8年可以报名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伍』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与所考的具体专业有关,专业不同,条件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2]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

『陆』 我国都有哪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专 业 名 称考 试 日 期1职称外语3月28日2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4月10、11日3公安(刑侦、技侦)4月11日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17、18日5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纸笔作答)4月18日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5月8、9日7监理工程师8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9管理咨询师5月9日10注册建筑师一级5月8、9、10、11日二级5月8、9日11会计5月15、16日1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5月22、23日13卫生(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5月22、23、29、30日14棉花质量检验师5月30日-6日4日15注册税务师6月18、19、20日16社会工作者6月19、20日17招标师18土地登记代理人19质量6月20日20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7月1日-5日21价格鉴证师 9月4、5日22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部分科目)23注册设备监理师24注册安全工程师25注册核安全工程师26国际商务9月11、12日27一级建造师28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9月18、19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9月19日29房地产经纪人10月16、17日30房地产估价师31拍卖师(纸笔作答)32执业药师33审计10月17日34出版35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实际操作)10月23、24日36造价工程师37企业法律顾问38注册城市规划师39统计10月24日40经济11月7日4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11月13、14日42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43拍卖师(实际操作)11月27日、28日44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各地自行确定

『柒』 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018年考试抄计划时间表已袭出座。

1、由于近2年考试制度正在大改革,有的证书含金量会提升,有的证书含金量会降低。
2.造价师考试之所以在后面加了(中级),是因为造价员证被取消,后期会推出助理造价师,等同于初级造价师证书,但是相关的文件还没落实,安全工程师(中级)也是如此,而且这2项考试后期可能会分出更多的专业,所以含金量自然是提高的。、
3.消防工程师(一级)是因为确实有二级消防工程师,但是目前也一直没有出考试文件,等待二级消防工程师的政策落实。
4.二级建造师考试没有列入计划,后期会在各省的人事考试网公布考试时间,并不是取消。
5.一建成绩即将会公布,具体为什么会延迟,原因不便公开说明,很理解我们有些学员提心吊胆的原因,我只能祝你们好运。等到成绩公布时,我们再来欢呼迎来通关率新高。

『捌』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于2014年11月24日取消行政审批。


(8)专业人员注册考试有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一级建筑师的考试规则:

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3、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一级建筑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一级注册建筑师

『玖』 所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什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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