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注册条件
A. 我国的投资银行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回:(一)有符合法律、答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B. 什么是保荐人
1. 保荐人制度简介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
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
1. 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 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 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
4. 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
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二板市场主要支持创业投资和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成长,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由于上市门槛较主板低,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开发创新风险大,盈利前景的不确定性强,投资者为了可能获得的高收益将承担更大的风险,二板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比较大。因此,各国二板市场的监管者都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市场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制定规范,加强对风险的控制,而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来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2.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的手段
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桥梁,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它将企业最终推荐上市是建立在对被推荐企业有充分了解并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条件基础之上的。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之一,有义务履性专业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环境尽自己应尽的的责任。
3. 3.保护投资者之利器
保荐人制度能有效保护投资者: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与主板上市推荐人相比),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资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尽快过渡成为一个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的作用。保荐人制度对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1)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将进一步增强。二板市场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主板市场,其退出机制也会更加严格,主板市场由ST到PT的故事不会重演。“三公”原则在二板市场上会体现得更为透彻,特别是公开原则,投资者只有对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于碰上被摘牌的个股。这样,投资者会从只关心股价上升成为公司真正意义的股东,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荐人制度确保信息的充分、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使投资者从量和质上关注、把握公司的信息进而对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成为可能。
(2)投资者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保荐人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责任明确,投资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时,由于增加了连带责任人,投资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保荐人的持续保荐责任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事实上,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经营之本,三公原则的核心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保护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浓过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二板市场的设立,将使原先这种状况不复存在,投资者的地位会得到切实和进一步提升。
三、引入保荐人制度对国内券商的压力
香港对保荐人实行审批制度,符合规定的证券机构经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列入保荐人名册,截止7月12日,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名册中共有45家保荐人,3家联席保荐人。我国目前规定的主承销商上市辅导制度从企业开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后一年,但实际上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往往随着企业上市而终止。无论是主承销商还是上市推荐人,其法律责任都比较小,证券市场屡屡出现的违规处罚案例中,很少出现对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判罚。去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明确了对承销商违规的法律处罚,但上市推荐人的违规主要还是由交易所视情节进行的批评、谴责直至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
考虑到我国的上市推荐人须由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经交易所认定后担任,且目前主承销商原则上应承担一部分保荐人上市后持续保荐的职责,因此,我国二板的保荐人很可能由证监会认定的主承销商同时兼任,而且对中介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也会加大,这样券商投行业务的压力将大为增加,对券商的承销能力、保荐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参与二板市场的投资者为了可能获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风险,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被投资对象的价值评判,也会更加关注不同项目不同保荐人的资力,原先主板市场“谁承销一个样”的局面将随之改变。承销商在选择项目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公司的质地,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在成功发行、上市形象、自身风险等方面充分权衡后作出理性选择。
2.我国的二板市场在设计时将避免重复主板现有的一些缺陷,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承销商的保荐责任很可能会比照香港做法持续到公司上市后两年时间内,而且不会再象以往那样停留于名义上的持续辅导。这就要求主承销商在企业上市后必须保持与其密切联系,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检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监督企业依法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须在人员配备、增强与企业沟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执行力度。
3.二板的保荐人同时承担主承销商和保荐人职责,不仅可能因承销过程的失误遭受作为主承销商应受的处罚,如果不能切实履行保荐职责,还要受到谴责、除名、撤消资格等来自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处罚,券商的信誉由此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影响主承销资格和其他投行业务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违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实行保荐人制度后,承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负有连带责任,关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在有关法规中作出相应补充。对国内券商必须正视这种压力,在各方面做好准备,降低自身风险,同时也为建立一个规范的新市场承担起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对策
1.首先,选好项目、选好企业。保荐人制度决定承销商今后在选择二板上市项目之初就必须注重对目标企业的质地考察。以往由于受承销业务的高额利润诱惑,加之承销家数对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响,大多数承销商都难免受短期利益驱使,“既有之,则做之”,无论公司质地好坏,只要能上市就是“双赢”,谈不上对项目的挑选,甚至出现企业刚上市一两年就开始亏损、无法持续经营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在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责任和风险加重,因此必须彻底摈弃原先不注重企业质地的观念,虽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并不是也无法通过保荐人来规避,但通过挑选企业并做到充分揭示风险,保荐人可在相当大程度上规避保荐风险、提升信誉。承销商的投行人员在接触企业过程中应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根据研究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估,以尽可能准确评价承销该企业的风险度,减少由于选择不当带来的风险。
2.规范运做、防止欺诈。在承销商制作发行文件、企业改制、发行及上市辅导、股票承销过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尽职调查,使自己免受发行人可能出现的隐瞒欺诈;另一方面,承销商要以行业应有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避免虚假包装、过度包装。更不能仅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和企业共谋,违反有关规定,制作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披露信息,使投资人招受不必要损失,自身信誉也由此受损。
3.合理定价,客观推介。随着发行定价的日趋市场化和投资供给的大量增加,一级市场完全由卖方主导的格局将有所改变,申购新股中签后在二级市场上变现不会永远是“无风险套利”,承销商也可能由于发行定价不当带来承销风险,或者由于承销新股的市场表现不佳间接影响承销商信誉。这就要求承销商在充分了解企业、科学评估其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企业协商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在向投资者推介、路演的过程中,注意销售技巧的应用,既要宣传企业、同时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误导以及将不必要的风险带进上市之后的阶段。
4.密切联系,持续辅导。虽然按规定主承销商对发行企业的发行和上市辅导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后1年止才结束,但实际上大多数承销机构与发行人的联系在企业上市后就急剧减少,甚至几乎不再沟通。企业上市后即遭承销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数,上市公司以后的再融资活动或重组财务顾问也往往不见主承销商的踪影。在保荐人制度下,主承销商必须在企业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为其担任顾问,就其规范及时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负有责任。因此,保荐人应指定专门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辅导、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被指定的人员最好是在前期参与该企业发行上市的投行人员,对企业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触,这样可以保持服务的连续性,降低双方的成本。主承销商必要时应增加人员配备,以确保与上市企业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反馈需求,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持续保荐职责。
5.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当前由于券商之间的投行业务竞争激烈,投行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券商投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往往并没有同步提高。对投行人员的培训绝大多数以在岗培训为主,即新手跟随较有经验的同事直接参与项目甚至马上独立承担项目。在岗培训固然是一种最为直接、最为现实的做法尤其是对于忙碌的投行人员而言,但仅靠它并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对投行人员素质的要求。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发试点工作中,各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内部协调沟通不够、投资银行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增发工作质量。为此要求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切实加强内部协调和人员培训。可见投行人员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专业素质欠缺,客观上存在培训需求。
保荐人制度下对投行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券商有必要对投行人员在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加强培训,培训方式也应多样化,例如外聘专家、短期专题培训等。在完善专业素质的同时,及时把握行业最新发展动向,顺应市场化趋势带来的种种新要求,真正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以实力来提升公司在二板市场上的竞争力。(上海证券报)
C. 什么是保荐机构
保荐人制度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上市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荐人行为的监管。具体来看,保荐人制度可以从这样几个部分来理解:保荐人任职资格、保荐人职责、保荐人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荐人责任监管。以下从这几个方面比较香港与内地的保荐人制度。
1、保荐人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通常约束两类主体,一是保荐人,通常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可能是银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等等),二是保荐人内部的专业工作人员,两类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具有任职资格。一般来说,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保荐人必须是有限公司;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必须具备联交所规定的资本和公司净资产;在过去五年内不曾受到公开谴责。
在《暂行办法》中,保荐人任职资格从两方面来规定,一是保荐机构,二是保荐代表人。《暂行办法》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2、保荐人主要职责:
从全球来看,保荐人要同企业达成协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通常所负的保证责任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创业板,保荐人的责任要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保荐人必须积极参与新申请人(即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编制工作,负责就与申请有关的一切事宜与香港联交所联络。对新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必须根据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审慎的查询,已信纳(即已确认):1、新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2、新申请人及有关上市文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载的所有资格;3、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4、并无遗留任何事实致使上市文件内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5、新申请人董事于上市文件内表达的一切意见,均经彼等审慎周详的考虑后始达一致,并以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为依据:6、新申请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询,使其能够提供上市文件所载的确认声明;7、新申请人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才及经验;8、有关董事了解该等责任的性质,并预期可履行彼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应负的责任。保荐人至少必须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担新申请人的申请上市的一系列有关工作。
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即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职责:在新申请人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继续担任新申请人的顾问,这期间所负的主要职责如下:1、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透过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有)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须在公开刊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刊发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前,与发行人复核该等文件,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及市场披露所有重要资料的重要性。4、须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简报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及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3、保荐人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工作可分为两个部分,企业上市前的辅导、推荐,以及企业上市后的监督、维护,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对企业负责,也要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负责,因而它发挥的是中介服务角色,但是责任很重。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发行前,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D. 下列属于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是
【答案】ACD【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根专据规定,个人属申请保荐代表人,应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3年内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E. 如何成为保荐代表人
一、任职资格:
(1)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课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2)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二、2009年证监会将保荐代表人申请条件改为: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会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实记录,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为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末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荐代表人的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2014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资格的行政准入。
四、工作内容:
(1)负责证券发行、承销项目的开发及执行。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
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开发与维护客户关系。
F.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答案】√
【答案解析】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G. 保荐制度的基本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保荐人推荐;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荐人应当督导其推荐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持续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包括发行保荐、上市保荐两个环节。 《证券法》第ll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证券法》第49条规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 实践中,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公司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必须由保荐人推荐,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人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发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也只接受保荐人推荐的申请。(2)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或上市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对相关又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内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4)保荐人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荐人应当按照保荐制度的要求建立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使这些制度成为做好保荐工作的制度保障。(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实行持续监管。 《证券法》没有对保荐人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保荐人的资格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要注册为保荐人,担任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展”承销和保荐”业务的资格。(2)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情况。(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H. 申请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资格执业证书需要多长时间
申请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资格执业证书一般需要10-15个工作日。
1、一般业务资格的申版请人,通权过所在机构向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后,系统进行自动审核,通常在一周之内完成相关程序,其中包括协会官网5天公示期。如遇材料齐备性问题、诚信记录问题、工作履历问题、教育经历问题、证书照片不合格等,协会将与申请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沟通。
2、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人,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后,首先进入外部公示阶段,公示期满后,进入协会审核流程。协会主要对申请人的保代考试成绩有效性、考试照片、工作履历、投行经历认定、保荐经历认定、协办项目发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以上材料存疑,协会将与申请人所在机构进行沟通。
I. 怎么注册保荐代表人吖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
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
由于 “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
财务状况异常指: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其他异常状况指:
1、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2、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赔偿金额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4、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5、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7、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额坏账准备,公司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8、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银广夏(000557)”;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股票中 SST、*ST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还没有完成股改。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 还没有完成股改。
S----还没有完成股改
J.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
正确答案为:N选项
答案解析: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之一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