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办工条件
『壹』 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工程造价类本科毕业四年,其他工程类本科毕业5年,如土木工程等
『贰』 注册造价工程师需要什么条件
一级造价工程师(级别为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
『叁』 造价工程师报考需要什么条件
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
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工作满 4 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工作满 3 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工作满 1 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
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
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 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
与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
(三)从 2007 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
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
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
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
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肆』 造价工程师报考需要什么条件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级造价工程师共有四个学习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及“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对于零基础新考生怎么学一级造价工程师呢?
一、对教材要深度了解
造价工程师的考试内容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但是考点却很广泛,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教材的内容,这就要要求备考者对于教材非常熟悉,熟记于心,通篇多看几遍,才能做到对教材的熟悉。 所以第一阶段就是以名师精讲班视频和教材为主,同时配合做教材章节知识点题目巩固记忆。
二、善于做笔记是个好习惯
在配合视频课程看教材时注意将重点内容作笔记,将书上还不太理解或者难以理解的知识点做笔记,以便在看完书后第二遍复习总结时更快速掌握知识点,加深印象和理解力。
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并且一定要坚持执行计划
之前左红军老师就建议过很多考生自己跟着视频教程学习,毕竟这样时间更自由点,并且花费的钱也很少,但这样的学习很多人坚持不住,如果自己学习不勤奋或者有拖延症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班学习,毕竟报班学习框架他人已经搭建好了,而且有人督学。
总而言之,多看别人的学习方法经验,总结自己适合的学习方法。无论考哪门证书,都要付出大量的时间认真学习,并且一定要努力坚持下来,不要半途而废。
四、重视历年真题
相信题海战术,找到近五年左右的真题试卷,每一道都自己做,第一次做的时候随意做,并且将考察的知识点标注到教材上;冲刺阶段做真题时,要求每天做一套试卷,完完全全的按考试要求规格时间去答题,再根据参考答案给自己估分。
分析历年考题,每年的题目和书本都有80%的相似度,所以教材的知识点都掌握了,考试基本上就通过了,如果要高分的话再注重细节就好。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
五、注重归纳总结
一级造价师一年过4科考生总结的经验
学霸之所以能高分通关,并不是他们就比一般人聪明,只是他们付出的努力比常人更多。学习中善于总结教材上的知识点,进行串联记忆,用不同方式比如表格、口诀等将知识点进行归纳,方便更好的记忆。这一点大家可以利用下通关红宝书,彩印的标记不同的知识点,以便更好的巩固记忆。
多去刷题,学霸都是通过知识储备考出来了,小程序就有刷题的,收藏之后每天看到就去刷一下,巩固知识。这种小程序有很多,这里推荐“小佑题库”。
最后,如果正在备考的你,建议各位报考一建一造的考生都可以开始备考了,备考复习的时间越长,通关的可能性就越高,每一天的时间都很珍贵,不要浪费这大好的时光,踏实有计划地去学习。各位考生,加油吧!
『伍』 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工作年限是可以累计的,所以你条件是满足的~~报考吧~~
『陆』 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是什么
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如下: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要求,部里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造价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柒』 报考造价工程师的工作条件
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捌』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玖』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