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
⑴ 执业药师不符合报名条件怎么办
主要看题主是抄哪方面条件没有达到,如果是学历没有达到,建议去正规学历提升中心升学历。也可以咨询执业药师报考单位,之前我问过小懒虫教育,听说可以协助报名,解决报考难题,你也可以咨询下。如果满意我的回答,请采纳下
⑵ 资质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还是提示我们的的资质不符合,为什么
医疗这块的认证肯定是比较难的啊,有很多其他的原因,您懂的,还有一些是您提供的信息跟您资质不太符合,您只要问一下认证机构,一般都知道该怎么搞的
⑶ 成立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 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 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 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⑷ 成立事务所要什么条件
1、3个合伙律师必须是注册满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2、注册资金需要10万元。
3、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4、向当地的司法局律管处申报就可以了。
具体的可以参看《律师法》的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⑸ 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成立条件了怎么办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专合本办法第五条属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
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回疗机构设置规划》答;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⑺ 哪些情况不符合执业药师证书注册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专
1.不具有完全民事属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执业药师考试证书注册须知
⑻ 私人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私人开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自己的住所及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
(三)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转所手续;
(六)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
(八)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
(九)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8)执业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办理开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凭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⑼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⑽ 资产评估机构现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待提高。资产评估作为咨询行业,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诚信,即资产评估质量。能否提供公允的资产评估价值是关键。但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违规和诉讼案件,却不得不让公众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如2001年“麦科特欺诈上市案”;“新宇软件事件”、“海南新华事件”、“中诚事件”等等。后果严重,损失巨大,教训深刻,说明资产评估行业存在问题,行业公信力有待改善提高。
2.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评估质量问题。2004年3月,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和实施的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大检查工作,让公众看到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实际执业情况。结果表明,目前全国有评估机构3 355家,但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就达到1 871家,占总数的55.8%。暴露的问题总数达到5 130个。在这些问题中,评估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有565个,占11.01%;执业质量问题4 125个,占80.41%;其他问题440个,占8.58%。执业质量低,基本条件差,内部管理不规范是当时存在的主要问题。2005—2006年,中评协还收到其他相关部门转发的案件。2007年,分别对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特别团体会员和一般团体会员的执业质量检查,抽查比例超过团体会员总数的20%,虽然检查结果较2004年时有提高,但是整体执业情况仍然有不足之处。财政部及中评协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将检查工作变成了一种提高执业质量的方法。同时也说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质量有待提高。
3.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堪忧。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分为三个方面:职业知识、基本专业技能、职业道德。而实现这三个方面,就需要在资产评估师学历教育、准入制度、继续教育研究这三个方向努力实现。从结构上看中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属于基础从业人员多,而高层次的综合性人才明显缺乏的状况。目前中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为85%以上水平。由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简短历史,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制度更是在1995年才初步建立,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还是差距。中国资产评估继续教育则是在1998年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由于资产评估行业在特殊的市场经济初建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发展到现在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各个行业,能否拿到客户的订单成为评估企业生存的关键,必然会出现恶意的压价竞争,为争取客户,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干脆与客户串通,通过评估,有意抬高或压低资产评估值,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导致评估机构不遵守执业准则要求,使用不合理的评估假设,进行没有充分依据的预测;不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某些执业人员执业质量低下等。
上述现象,只是在部分机构和执业人员中存在,却直接导致了公众、政府部门等对资产评估的科学性、评估结果准确性的质疑。
4.缺乏丰富和完善的资产信息数据。即使经过了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丰富的、完善资产信息数据。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即使在相关国家,资产评估准确性的分析上存在分歧,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等都有所不同,但是研究的结果却有较高的一致性,这些研究的基础需要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就导致了中国资产评估质量方面的研究停留在定性阶段。没有定量研究的理论支持,资产评估的质量问题可想而知。
5.评估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博弈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评估机构为了“生存”需要,更多的需要迎合客户需求。而在同相关检查监督机构的博弈中,评估机构也处在明显的弱势地位。加之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需要资产评估的客户在很大程度上根据自己的“关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不是客户对评估质量和评估诚信没有需求,而是需要可虑的因素很多,减少了客户对质量需求的比重,这更加导致了评估机构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导致评估质量不高的内在原因。
6.评估准则、评价指标不完善。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评估准则,但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相比,在某些行业的评估中,还是显得评估准则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评价指标的设置上相对于评估准则,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