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为坏账的条件有
❶ 坏账的确认条件
坏帐抄确认制度用于规范坏帐的确认活动。
范本
第一条 范围
公司的坏帐确认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坏账确认的管理,保证应收帐款坏帐损失的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坏帐,是指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
第四条 财务部门在确认一项应收账款是否为坏帐时,应征询销售部门,信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第三条所列特征的应收账款公司应该用备抵法核算坏帐。
❷ 企业的应收账款符合哪些条件时,应确认为坏账
一般来讲,企业抄的应收账款符袭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部分;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部分;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放弃了对它的追索权,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债务人具有了偿债能力,企业就应该积极追偿。
❸ 坏账准备的确认条件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内(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容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❹ 应收账款转为坏账准备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❺ 提坏账准备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5)确认为坏账的条件有扩展阅读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一、余额百分比法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二、账龄分析法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各账龄组应收账款余额×各账龄组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三、销货百分比法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期销售总额(或赊销额)×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❻ 确认坏账的条件
《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制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❼ 坏帐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坏帐确认制度用于规范坏帐的确认活动。
范本
第一条 范围
公司的坏帐确认按本制度执行回
第二答条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坏账确认的管理,保证应收帐款坏帐损失的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坏帐,是指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
第四条 财务部门在确认一项应收账款是否为坏帐时,应征询销售部门,信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第三条所列特征的应收账款公司应该用备抵法核算坏帐。
❽ 应收账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成坏账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专账处理:
(一)属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❾ 什么情况下确认为坏账
从你描述的背景来看,贵公司的坏账政策应该是直接转销法,下列回答全部以该内方法为容前提进行:
1、逾期不构成坏账的必要条件,需要有确凿证据不能收回方可确认为坏账;
2、一般情况下,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做账销案存处理,即在账务上:(借)管理费用(贷)应收账款,但应收款项做另案备查,并不放弃收款的权利;
3、账务处理上,就做在当年,因为3000元不具重大影响,无需追溯至2006年,至于李经理担心的是内部业绩考核问题,到时做相应的业绩说明就好了。
❿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一、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二、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应收帐款可以确认为坏帐:一是债务人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 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二是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三、坏账损失的处理:
1、 直接销账法。
直接转销法指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
2、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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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1、直接转销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
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应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的计提(即坏账损失的估计)分首次计提和以后年度计提两种情况。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