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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发布时间: 2021-01-25 09:40:06

『壹』 进口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凭借什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口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凭借卖方提供的原产地官方的出口检验检疫证书到商检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

『贰』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第三章 入境报检

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叁』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专植物检疫属法实施条例》
一、许可条件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进口肉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质检总局的进口肉类企业资格认定。
二、申办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终审)--->出证
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进出口资格证书(批准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五、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附件)

『肆』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在报检应注意的事项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签订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时应注意的规定 

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2)、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3)、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外贸基本单证)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输入以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输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输入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陆』 从老家陕西运送水果需要办什么检疫之类的吗/谢谢

一般水果检疫是针对进出境水果检疫的!!
除非你是把水果从陕西运到国外市场才需要办理检疫之类!!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第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港澳地区采购的水果,如确实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凭国家检验检疫局确认的有关港澳农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上述有关单证报检。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三)以原包装进口,有明确的产地标记;

(四)符合双边协议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根据载货的情况进行检查,按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抽查和取样,并按实际检查的品种和数(重)量分别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室内检疫应根据水果的产地、品种、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情况和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检疫。检疫结束后,应填写《实验室检疫报告单》。

第十五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二)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十七条 供展览用的疫区水果,必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赠送、销售或调离。遗弃的水果,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供关前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列车、飞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配餐用的水果带离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发现有禁止进境水果的,必须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柒』 如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求解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容》
一、许可条件: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进口肉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质检总局的进口肉类企业资格认定。
二、申办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终审)--->出证
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进出口资格证书(批准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五、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附件)

『捌』 从国外进口水果在检验检疫方面需要办哪些手续

海关法律:《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责任编辑:报关员考试培训中心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第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港澳地区采购的水果,如确实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凭国家检验检疫局确认的有关港澳农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上述有关单证报检。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三)以原包装进口,有明确的产地标记;

(四)符合双边协议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根据载货的情况进行检查,按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抽查和取样,并按实际检查的品种和数(重)量分别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室内检疫应根据水果的产地、品种、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情况和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检疫。检疫结束后,应填写《实验室检疫报告单》。

第十五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二)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十七条 供展览用的疫区水果,必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赠送、销售或调离。遗弃的水果,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供关前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列车、飞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配餐用的水果带离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发现有禁止进境水果的,必须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玖』 请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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